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交通办法】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交通办法】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7-19 17:0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及公共停车场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停车场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审查和监督。

市住建委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工作,以及对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物业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对社会开放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市容管理、税务、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上述各单位应遵循行政监管与经营分离原则,不得参与各类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

第六条  实行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停车场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根据停车区域不同,按照城市繁华区高于非繁华区、地面高于地下、道路高于非道路、公共区域高于住宅小区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制定收费标准。

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及政府性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由市物价局制定停车场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容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有关政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加强与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市住建委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技术规范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容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利用待建土地的,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出让经营权等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价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收费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经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

第二十一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位信息。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保障本单位人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有偿停车服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车辆开放,可实行收费管理,其停放收费标准参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车位不足,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制定停车位施划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停车位的施划方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由相关物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停车位的施划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确需设置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下列原则施划: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四)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路段周边功能变化和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路段由市公安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市容管理等部门确定,并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按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车辆行驶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按规划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不包括住宅小区停车场)使用功能或任意占用停车泊位的,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改变住宅小区停车(库)场用途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人防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对住宅小区业主要求承租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违反工商、价格、税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工商、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范围内的停车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马政〔200333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马鞍山市 机动车 停车场 【交通办法】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