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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营口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0 13:3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实现营口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促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结合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营口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营口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精选推荐】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实现营口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促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营口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把握辽宁新一轮振兴战略举措,通过结构调整培育新的增长点,引领传统产业升级,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构建营口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生态体系建设,实现项目建设“大中小微”一起抓的要求,助推营口市经济创新发展。

二、重点目标

全面落实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科学规划,完善措施,全面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难题,促使形成小微企业大发展格局。

(一)全市实现每年新发展小微企业2万户,同比增加不低于12%

(二)从2016年起,每年帮助小微企业完成200亿元融资。

(三)助推小微企业商标升级,三年内引导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100件,扶持省市级著名商标10件,培育驰名商标1-2件。

(四)2017年要进一步跟踪扶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各县(市)区分别跟踪扶持新发展的小微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的10%,持续存活2年以上。

(五)2016年至2018年每年至少参加10场省内招聘会,营口地区每年完成小微企业招工5000人次。

(六)实行创业导师三年培训计划,2016年培训100人;2017年培训200 人;2018年培训300人。每个社区每年至少完成100人次的创业宣讲或培训活动。

三、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限制,营造宽松准入环境

1.放宽住所条件简化住所使用证明。除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及被征收房屋外,未取得房屋有效证明的,可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作为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有效证明。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市工商局)

2.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对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参照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核准登记。(市工商局)

3.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 连锁”、“ 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市工商局)

4.支持企业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机构集群注册。允许创业创新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或者服务特点。在园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试点,允许将园区企业孵化器机构的住所登记为多个入园企业的住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度,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由企业孵化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市工商局)

5.个体工商户转企。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确定的个转企对象基础上,增加对于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企升级。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且雇工经营、经营场所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4项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等)

6.适时开展简易注销、吊销登记程序。简化小微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对新设立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且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库中,适时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免于办理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登记,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并将公告时间(45天)缩短为10天。

对于截止2013年底以及之前未参加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联合税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吊销处理。(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丰富创业金融服务内容

7.鼓励金融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采信创业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对创业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开通创业企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扩大创业金融资金规模,对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对创业的推动放大作用。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监局、市工商局等)

8.为小微企业融资和信贷提供帮助。不断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产抵押、股权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等职能,提供融资支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信用融资服务。(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支持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政策扶持

9.建立营口地区小微企业名录库。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推进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利用小微企业大数据深度挖掘信息资源,发布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定期向政府和社会报告小微企业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服务业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营口银监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等)

(四)立足职能,助推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10.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板上市。对于具备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小微企业,提出上市计划报告,营口市工商局将其列入重点扶持上市小微企业名单,给予一对一的专职跟踪服务,提供全程工商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行政指导,确保其从出生期、存活期、成长期全程规范经营,助推小微企业创业板上市。(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营口银监局)

(五)扩大扶持范围,鼓励各类群体创业

11.扶持和鼓励自主创办小微企业。鼓励在营高校设立创业俱乐部,组建创业指导服务团队,探索建立“学术+创业”双导师培养模式,引导大学生创业实践。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有效专利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大力引进海外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可以以现有住宅开办无污染环境的小微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推行“互联网+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委、市政府金融办等)

(六)提供要素资源服务

12.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支持。通过省工商局对接省内各高校、技工学校的招聘会、用工洽谈会,宣传营口,介绍营口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组织有人力资源需求的小微企业参加各种招聘活动,招聘各种人力资源到营口小微企业就业。(市工商局)

13.土地政策支持,为小微企业盘活资产。对于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在用地上给予倾斜,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并且解决企业土地使用权问题,方便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以利于小微企业盘活资金,有效融资。企业经营所占用的土地,实际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只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能抵押、买卖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证属于依申请土地登记,只要企业申请土地登记,国土部门及时给予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务局、市地税局等)

(七)支持商标服务与升级

14.帮助小微企业提高注册商标知识产权意识。在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品牌指导站和品牌培育库,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加强跟踪指导。对产业集群、文创产业和地理标志商品等产业的小微企业,给予市著名商标认定政策倾斜。(市工商局)

(八)强化培训,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

15.组织千家百场小微企业培训活动。利用国内和我市专家学者或者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优势,每年为1000家小微企业开展百场有关现代技术、现代金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法律咨询、创意设计、创业辅导等方面的培训。(市中小企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16.培训创业导师团队。针对社区有创业意愿和需求居民开展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提升的培训活动,依托现有“众创空间”、“电商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培训资源。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创业导师通过培训基本掌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本理论,能够切实辅导创业人员顺利开展创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创业导师由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工作者担任。(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等)

(九)建设新型创业创新平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7.继续推动政府主导型“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园区等,试点建设一批省市或者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县(市)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选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贯通的众创空间,促进制造业增效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将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补助。引导和鼓励天使投资、创投基金等入驻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选择金融机构试点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要落实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改革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支持科技人员到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对其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给予政策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

(十)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助推大众自主创业

18.实行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等群体,给予5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年给予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建立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1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委、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政府金融办、营口银监局、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任成员的营口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要加强督查督办,每个季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副组长每个季度调度任务完成情况。

20.确保责任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指标和重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1.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足额到位,重点加大对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资金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划分支出责任。规范扶持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各部门提供宣传材料,宣传部安排媒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专题宣传栏目,广泛宣传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对小微企业、小微群体关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宣传小微企业对营口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特别是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对营口市项目建设长远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在全市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宣传。通过对小微企业创业典型剖析,分析小微企业发展过程,展示小微企业成就和社会贡献,用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激活创新激情。〔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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