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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阜新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完整)

时间:2023-07-20 15:2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阜新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阜新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完整)



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

淘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末,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中,2015年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40%以上,2016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以上。逐步减少煤炭消耗量,大力推广清洁能源,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范围和时间

此次淘汰工作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包括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高新开发区和高新区的建成区。阜蒙县和彰武县参照本工作方案实施。

此次淘汰工作时间为2015年—2017年。

三、实施步骤

此次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520日—620日)。各区政府以省政府下发的《阜新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名单》为基础,对辖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不得遗漏。

(二)集中淘汰阶段(2015621日—20171031日)。各区政府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要求,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要严格按照淘汰比例要求,明确2015年—2017年逐年淘汰的锅炉名单,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7111日—1231日)。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建成区范围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政府负责制。淘汰燃煤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推广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此次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排查本辖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将淘汰燃煤小锅炉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严格标准、完善程序。被实施淘汰的燃煤小锅炉,要完成锅炉主体拆除工作,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应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对所有被确认已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各区政府要到市质监局办理被淘汰锅炉的注销手续,并向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锅炉关停文件、拆除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严格控制市区新增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不再批准建设新的分散燃煤小锅炉,新建、改建、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得小于每小时90吨。对违规建设的,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拆除。

(四)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进行调度。各区政府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五)加强监督检查。2015年—2017年的每年6月和12月,市政府将组织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的建成区范围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五、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区政府于2015525日前上报淘汰燃煤锅炉组织机构成立文件、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620日前上报《阜新市XX区政府/管委会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名单》, 630日前上报《阜新市XX区政府/管委会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和《阜新市XX区政府/管委会2015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名单》,2015年至2017年每季度首月20日前上报最新工作进展情况。

《阜新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名单(省政府

下发)》、《阜新市XX区政府/管委会建成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名单》、《阜新市XX区政府/管委会2015年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名单》等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到电子邮箱:fxhb618

@163com(电子邮箱密码:6538067)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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