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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灌阳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1 08: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灌阳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灌阳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县财政性专项资金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资本金制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项目各项工作时,凡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原则上通过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否则,一律在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前须执上级下达的项目文件(含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预算追加的项目须有县人民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及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材料到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必须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第八条  对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投资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第十条  为进一步加快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再由财政进行评审;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1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主管的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1日前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二)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

(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办理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凡是没有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结算和拨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增加、建设内容扩大且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本级安排的项目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投资的,经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200万元以内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并将研究结果报县委研究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变更,所需资金在中标合同价内的由项目业主按相关的规定调整;超过中标合同价,但未超过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限额的,经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超过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限额需由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经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200万元以内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并将研究结果报县委研究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设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结算应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10%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自治区、市和县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应当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重大财政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县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为加快财政性专项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各类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要按工程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

对于财政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拨付前期工作经费,使项目业主能顺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且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的10-30%的工程预付款。但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经批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到县财政局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报送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核实后,按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支付。

第二十九条  预拨资金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最多不能超过中标价的80%,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但必须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财政资金的;

()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县财政资金损失的;

()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代理公司、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者被举报查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告县采购办和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年内不委托上述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批复下达的项目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523日起施行。2014513日印发的《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县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灌政发〔201412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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