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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讷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21 08:3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讷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讷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政府设立或授权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市政设施工程、公用公益、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公检法司、机关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含中央及省专项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或以政府信用担保的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周转金、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用相对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第六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也可以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始,直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分阶段代建方式是指,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代建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代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八条  市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及检查项目进度安排及执行情况;依法稽查代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审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代建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和重要项目结算的预审和审查;对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事项实施审查监督。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  代建项目申请及批复。由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代建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筹措、前期工作进展、建设管理形式及代建方式等内容),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在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并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提出代建项目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市发改局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形式及代建方式。

第十条  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和经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备案的投资概算,与代建单位协商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市发改局审批。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编制和审查施工图及工程招标控制价。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市监督审查办预审后,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审查委员会审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按程序批准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招投标。代建单位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以项目建设单位身份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相关单位,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第十四条  实施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四制”要求和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但由于工程勘察设计缺陷、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工程优化等因素发生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的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使用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监督审查办申请变更。市监督审查办会同市发改局、市审计局进行认定后,按照《讷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由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市监督审查办和审计局预审,并提交市监督审查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办理代建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资产移交。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工程质保管理。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内,代建项目的维护保修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代建工作结束。

第三章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双方按其职责,共同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申请,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初步概算,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

(二)做好或配合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参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会同代建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办理或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许可手续。

(五)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控制价审查。

(六)参与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检查和建设资金使用审查。

(八)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并按计划及时拨付到位。

(九)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依据代建委托合同对代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十)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

(十一)履行《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代建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施工图等编制及设计工作,会同使用单位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二)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市政、施工等有关报批手续。

(三)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四)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项目使用单位拨付自筹资金,并定期向市发改局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做好代建项目的“四制”管理、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和工程验收。

(六)组织竣工结算初审,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市监督审查办和审计局预审,并提交市监督审查委员会审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履行《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代建项目投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突破概算。

第二十四条  对代建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市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和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代建项目实行资金拨付管理。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适时拨付。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代建合同约定及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及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范代建项目管理费管理。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及批复的概算据实列支,并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资金节约情况,采取奖励及惩罚措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工期、质量等约定,对按期履约、获得市优以上质量工程或由于优化施工方案投资节余的,对代建单位按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额度按《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查、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依照《建设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代建项目建设的,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导致投资发生变化、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增加的投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项目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超越《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由于非法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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