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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鸡西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21 13: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鸡西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建立鸡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鸡西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鸡西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鸡西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立鸡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下同)申请、审批、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基本条件为:具有鸡西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补贴资金由低保资金中解决。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承担。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三章 申请、初审、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条 残疾人(或委托人)填写《鸡西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或《鸡西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委托代办的,应当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鸡西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村委会(社区)配合做好初审相关工作。对委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材料经村委会(社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后,报送区残联审核,审核合格后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20161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20161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11日后录入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第四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与享受低保待遇挂钩,并随着低保待遇的变化而调整,不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残疾人标准,或因死亡及户口迁出本市的,调整或停发相应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区民政局、区残联和乡(镇、街道)两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民政局、区残联需同时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两项补贴作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助,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并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残联应当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具体负责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的认定工作,提供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保证原有残疾人福利政策补贴对象相关信息数据顺利对接和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的延续性,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其他残疾人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盲目攀比,影响稳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每季度向市民政局统计报送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每年第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等几类人员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鸡民发〔201419号)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按原标准继续执行。按照本办法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符合市民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等几类人员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鸡民发〔201419号)规定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补贴、老年人补贴、重病人员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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