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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博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22 15: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博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博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财办〔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桂财建〔201530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其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起评标准

(一)对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进行财政评审;

(二)对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

(三)按照《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博政办发〔201437号)的有关规定,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结算评审由县审计局评审,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结算评审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与审查;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评审中心报送评审相关资料,并填报项目报审表;

(二)评审中心收到送审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齐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

(三)县财政局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或委托社会中介评审机构评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初步意见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或提出反馈意见;

(五)县财政局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对、复审,形成评审结果;

(六)县财政部门就评审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七)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下达评审结论,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

第十条  工程项目预算送审资料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预算送审资料内容:

1.项目概算评审报告(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提供项目概算送审要求的资料);

2.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4.经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有关设计人员的签字)

5.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含电子版);

6.工程量计算底稿(包括钢筋工程量计算表)(含电子版);

7.初步施工组织设计说明;

8.其他与工程预算费用有关的说明资料;

9.资金来源文件或批复。

(二)项目预算送审资料的要求:

1.送审资料应有相应单位盖章、相关责任人和执业人员签章并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携原件交验,或由责任单位补盖公章(或专用章)确认;

2.送审资料须分类按顺序整理、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所有送审材料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送审;

3.送审资料须真实、合法、完整,送审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博白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报审表》,并附与送审资料相符的《博白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送审资料清单》,与送审资料一同送达;

4.经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纸应有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如有设计变更通知书,应将设计变更通知装订在施工图纸上;

5.工程预算书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编制单位与编制人员签章。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内容:

1.财政部门认可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工程预算未经评审的,提供工程预算送审要求的资料);

2.政府采购方式的核准、审批资料;

3.政府采购(招标)工程需提供采购(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

4.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版);

5.中标通知书;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

7.监理合同;

8.施工图纸;

9.竣工图纸;

10.设计变更通知书;

11.施工现场签证单;

12.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

13.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工程量计算表);

14.图纸会审记录;

15.会议纪要;

16.施工组织设计;

17.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单;

18.甲供材料证明;

19.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20.其它与工程结算费用有关的说明资料;

21.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结算送审资料的要求:

1.送审资料应有相应单位盖章、相关责任人和执业人员签章并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携原件交验,或由责任单位补盖公章(或专用章)确认;

2.送审资料须分类按顺序整理、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所有送审材料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送审;

3.送审资料须真实、合法、完整,送审时由建设单位出具《博白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报审表》,并附与送审资料相符的《博白县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结算)送审资料清单》,与送审资料一同送达;

4.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的有关图纸,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各项须知、招标补充通知书、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等整套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书、商务标书、辅助标书、投标承诺书、投票补充函等所有投标文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标工程,须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电子版;

6.合同文件: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等;

7.施工图纸:须经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审批;

8.竣工图纸:须有竣工图章及相关人员签章;

9.设计变更通知书:应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并须有设计人员的签章及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及盖章;

10.施工现场签证单:应按签证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盖章确认;

11.工程结算书:须有施工单位和编制人员签章;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初审并盖公章和初审人员的执业资格章;结算书编制说明中应详细说明编制依据;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增减工程项目清单中应设置备注栏,简要注明设计变更号或签证单号及其页码,以及其他须注明的内容;

12.工程量计算书:应有工程量汇总表、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和计算依据索引;

13.图纸会审记录:应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盖章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14.会议纪要:应有参加会议的各代表签名;

15.施工组织设计: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

(四)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六)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七)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对所属单位报送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要求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评审计划;

(二)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评审计划报送评审项目,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项目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签署反馈意见;

(五)执行县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部门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县财政部门委托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县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县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县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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