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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22 15:2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实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贵港市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实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追究其责任。

(一)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出现下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追究其责任:

1、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2、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其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

3、在环境监测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失实的;

4、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及有限期限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报告,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顺利通过验收监测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监测的;

7、其他环境监测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出现下列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追究其责任:

1、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被监管单位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或有意刁难,被投诉举报查明情况属实的;

3、接到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应急事件的群众举报,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转相关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

4、不按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

5、不按程序或逾期报送材料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审批事项的;

7、不按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8、现场执法中暗箱操作,不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监察结果、工作程序、处罚依据等内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给环保部门带来不良影响的;

9、现场监察工作中玩忽职守,对管辖范围发现明显环境违法行为的,未及时上报又未及时查处的;

10、环境信访工作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扰民污染源(属环保部门职责范围)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11、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中擅自修改或删除监控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的;

12、办事窗口工作中不按规定审核申请资料、或者无故不受理申请人(单位)相关申请的;

13、其他环境监察违纪违规、行政过错。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中出现下列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追究其责任:

1、擅自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纳入审批范围,或随意提高、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环评级别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违规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申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以及其它违反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

6、对依法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故意刁难,或本部门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8、审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9、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偿服务的,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钱权交易的;

10、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审批的违纪违规、行政过错。

(四)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工作中出现下列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受理、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及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

3、审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4、以个人名义参与收费代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或提供收费咨询的;

5、审批过程中,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泄露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等秘密的;

6、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偿服务的,或者审批过程中收取审批费用的。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钱权交易的;

7、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规定进行审批的违纪违规、行政过错。

第五条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辞退;

(五)责令辞职;

(六)不聘或解聘专业技术岗位(监测);

(七)行政处分。

受到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取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应依据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认错态度等情节,区分处理。情节一般的,对相关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处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单独或合并给予第五条第(四)、(五)、(六)、(七)项处理。

对责任部门,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七条  违纪违规、行政过错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行政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与责任承担,以及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贵港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违纪违规、行政过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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