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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东湖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3 1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东湖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东湖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东湖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东湖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东湖区实际,现就东湖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区境内河流湖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区境内河流水域均实施河湖长制。其中,辖区内赣江、抚河故道、玉带河北支、东湖、南湖、北湖、青山湖(即“一江两河四湖”),为辖区主要河湖,由区政府负责实施,并建立河湖名录,其余河流水域由所在镇、街办(管理处)负责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重点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一河(湖)一策”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河湖治理方案,因河(湖)施策,系统治理,统筹保护与发展,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河湖管护体系。

(四)坚持城镇统筹、区域合作。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城镇,加强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五)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各镇(街办、管理处)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胆试验,选择条件好的河湖开展试点,打造出有特色、有亮点的示范河(湖),同时注重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有序推进。

(六)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目标

20176月底前,全区全面实施河湖长制。通过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到2020年,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29.7%,赣江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主要地表水达标率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区、镇(街办、管理处)、村(社区)三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按区域,区、镇(街办、管理处)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由行政区域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按流域,设立各级河(湖)长,辖区内赣江、抚河故道、玉带河北支、东湖、南湖、北湖、青山湖(即“一江两河四湖”)等设立区级河(湖)长,由区四套班子相关领导担任,区级副河(湖)长由分别由相关区直单位领导担任。河湖所经镇(街办、管理处)及村(社区)为责任主体,设立镇(街办、管理处)级河(湖)长和村(社区)级河(湖)长,村(社区)级组织设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其中,区级河(湖)长负责河湖由镇(街办、管理处)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镇(街办、管理处)级河(湖)长。

其他河湖由各镇(街办、管理处)按照区域和流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镇(街办、管理处)、村(社区)两级河湖长制,设立两级河(湖)长,明确责任单位。各级河(湖)长在政府网站公布。

设立区、镇(街办、管理处)河(湖)长办公室。区河湖长办公室设在区农水局,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农水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区环保局、区农水局、区综管办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教科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城管委、区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卫计委、区农水局、区综管办、东湖公安分局、东湖国土分局、东湖规划分局等为河湖长制区级责任单位。区级各责任单位要在区级河(湖)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区级责任单位须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名单报区河湖长办公室备案。

六、职责分工

(一)河(湖)长职责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河(湖)长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湖长制,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及上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三)区级责任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区编办负责河湖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区教科体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指导和组织开展区属学校中小学生河湖保护教育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街办、管理处)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区审计局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

区人社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湖长制表彰奖励工作,参照省、市做法,将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相关区直部门的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监管入河(湖)排污口,配合上级部门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加强入河(湖)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入河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定期发布全区地表水水质监测成果。

区城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黑臭水体治理;调查、整治并查处侵占蓝线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区城管委负责指导全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城镇和农村垃圾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全区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做好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区执法局负责协调配合上级部门依法对城市餐饮业排污、区域内公共场所占道经营、建筑泥浆偷排河道进行查处;依法对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等涉及水环境的违法事件进行严格查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监督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区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河湖长制工作有关统计资料,指导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区农水局负责承担区河湖长办公室具体工作;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有关方案,做好方案落实有关工作,与区城管委共同牵头负责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治理;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机制,探索综合执法。

区综管办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中河湖有关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东湖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河湖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影响河湖水域的各类犯罪行为。

东湖国土分局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登记。

东湖规划分局负责严控全区涉河湖项目的规划,杜绝侵占蓝线现象。

各镇(街办、管理处)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七、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湖资源,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及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逐步推进相关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及“水效领跑者”行动。健全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镇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5号)精神,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及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开展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完成打造一批“流域综合治理、保障生态安全;因地制宜治理、注重生态景观;挖掘人文资源、助力城乡旅游;推进产业转型、实现生态富民”的示范河流。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理,制定河湖岸线规划,明确河湖岸线和河湖保护范围,从源头上防范“与水争地”的问题。强化城市水生态修复,结合城市管网改造和河湖截污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水体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强化农村水生态修复,以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水生态修复。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配合省、市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逐步建立全区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按照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适合全区实际的河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纳入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责任单位要把推行河湖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完善本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问题督办、信息通报、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验收等相关制度,保障河湖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河(湖)长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区级河(湖)长要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将河湖长制工作有重点任务的区直部门的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参照省、市做法对有重点工作任务的区直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考核。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合落实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相关部门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湖管理与保护投入。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经费。加大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城镇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的投入。探索建立长效、稳定和多渠道融资的投入机制,并将河湖管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河湖管理,着力构建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强化监督引导。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持续地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湖环境整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河湖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发动社会志愿组织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加大河湖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镇(街办、管理处)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区委、区政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218日下发的《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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