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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意见(完整)

时间:2023-07-23 11:4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意见(完整)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赣办发〔201422号)要求“在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开创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2015930日前,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全面启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20151231日前全面完成。

201512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办)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办)是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改革任务重、执法涉法事务多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含街办)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司法、编办、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二)工作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公室是本部门、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工作机构。

三、关于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人员构成和选聘方式

(一)人员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相关专家和律师参加。

(二)选聘方式。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从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党委政府已成立的法律顾问团中的法律专家、律师中优先选聘,也可以从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律师中选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成员从本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和律师中选聘。

3.乡镇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从法律专家、律师和本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聘。

4.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中的专家、律师,聘期最长三年,可以连聘。

聘任单位应当与被聘任的专家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项内容。聘请的专家和律师不直接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

四、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定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意见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查行政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政府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参与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参与政府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接待和协助办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职责参照上述内容确定。

五、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本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和安排。

(二)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等方式进行。会议工作形式包括全体成员会、具体事项专门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委托服务内容包括参与商务谈判、专题事项调研、具体事项咨询、委托代理代办等。

(三)对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承办、领导交办的法律顾问事项,法律顾问人员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出具书面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定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照政府工作规则上报。法律顾问成员可以根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工作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的,要通过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调剂解决的,可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流程、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管理考核办法、重大法律事务备案和统计分析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有的作用。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保障。要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保证其获得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及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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