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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3-07-23 17: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和《张家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养殖、社会、生态环境平衡协调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和资金补偿等方式;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目标

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全区养殖布局,科学确定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

三、整治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依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的通知,划定整治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

(二)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500头及以上;

(三)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四)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

(五)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六)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农业厅(省农工办)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及环境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退养,严防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关停一个;各乡镇不得规划、发展、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发改、农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环保、动防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各乡镇认真解读本方案,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合理的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养殖区域;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和适养区现有的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户)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户)环境综合治理内容,把禁养、限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开展村民自治。

全县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适时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前一定时间内进行多形式公布和告知。

五、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

各乡镇于2016910日至2016920日根据以上原则和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范围,对禁养区养殖情况进行彻底调查并填报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统计应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上报,禁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

(二)宣传发动

2016921日至2016930,召开全县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印发《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利用媒体、网络等宣传媒介做好相应宣传工作,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宣传和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及经验,适时曝光反面典型事例,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三)综合整治

2016101日至20161231日期间,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名单,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养殖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等因素,对确定是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损失评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实施搬迁安置用地要科学选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化手续、统筹安排。

2016年底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也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管理环节的职责,细化各项推进措施,确保整治任务全面落实。特别做好转产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处理好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减少社会矛盾。

(二)加强技术指导

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进行全面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的畜禽养殖场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牧、发改等部门要切实结合农村能源工程和养殖粪污处理工程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三)强化联合执法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环保、农牧、国土、市政、住建、水务等部门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大力支持、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的实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停或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梳理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工作进展,根据全面调查摸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制定关停或搬迁方案,并于201612月底前,完成关停或搬迁。对拒不关停或搬迁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农牧部门负责限期责令禁养区内应关闭或应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交回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予以注销,同步注销畜禽养殖代码。

(五)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板报等传播媒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等,让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理解、支持、参与到专项整治工作中,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及时上报情况

20169月开始,各乡镇要委派专职人员于每月25日前向农牧局报送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关闭、搬迁、转产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个数及养殖数量(附件2)。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联系人:赵春盛    任蕾

电话:7219014     邮箱:yxxmj217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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