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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时间:2024-01-24 17:1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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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反拐工作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反拐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规划反拐国际合作。

  第五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厅、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厅、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民政厅、市司法厅、市财政厅、市人社厅、市住建厅、市交通运输厅、市农业农村厅、市商务厅、市文化和旅游厅、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访局、市民航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会、市关工委、XXX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本单位反拐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行动计划》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各1名,总召集人由公安厅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八条 市公安厅是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刑侦总队,承担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九条 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本地的反拐工作。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由本级公安机关作为牵头单位,并在公安机关设办公室承担反拐日常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成员名单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调整的,及时将新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反拐工作跨地域多部门合作,主要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市地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就拐卖人口犯罪预防、打击及被拐卖受害人解救、救助、安置和康复等环节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沟通联络,共同做好反拐、防性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反拐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市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建设,不断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司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拐卖人口案件。

 

第三章 预防犯罪工作

 

  第十六条 预防犯罪工作突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切实防范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加大“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黑龙江建设重点任务,健全完善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建设,提高监测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高效的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机制,对利用网络开展、帮助、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的平台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反馈相关数据线索。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强制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结合司法办案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权。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公平获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扎实落实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控辍保学成果,定期开展劝返复学专项行动,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定期与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社区居委会互通失学辍学学生名单,防止失学未成年人成为拐卖、性侵害犯罪的侵害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宗委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好民族工作,提高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负责刑罚执行的部门加强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职能,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风险防范,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包括女性在内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规模。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外派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发现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营利性陪侍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以及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移交线索。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口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加强责任追究。

  积极配合推进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建设,确保托育机构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积极推动和协调有关中央企业配合做好救助寻亲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持续优化帮扶政策,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长效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健全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工作调度机制。

  第三十四条 妇儿工委办公室应当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督促企业纠正强迫劳动、侮辱体罚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共青团应当对留守儿童开展自我保护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完善“童心港湾”项目建设标准,优化项目功能,增强项目的反拐防拐效能。

  第三十七条 妇联应当加强基层发现报告工作。落实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反家庭暴力“五项机制”,发挥妇联干部、执委和巾帼志愿者作用,加强摸排走访,发现来历不明妇女儿童、易被拐卖风险隐患家庭的,及时向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报告。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提供多样化关爱,持续开展寒暑假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支持农村妇女劳动生产和就业创业,联合开展家政服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帮扶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等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

  第三十八条 残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强迫残疾人乞讨、强迫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关工委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向青少年及监护人普及法律知识,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开展反拐教育和法治宣传,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 打击、解救工作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协同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落实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扩大发布渠道和范围,提高平台的影响力和知晓度,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全市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协同检察机关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五十条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查处力度,落实常态化“三非”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有组织偷渡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配合,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依法严惩各类拐卖人口犯罪。

  第五十二条 法院应当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依法准确审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

  第五十四条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推动全市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提高网络有害信息定位精度与效率,提升网络有害信息定位溯源能力、监测预警能力、管控处置能力以及大数据综合分析能力。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第五章 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妇联应当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档案,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会同基层组织共同帮助、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五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督促令”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依法建议和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第五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统筹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基础建设,提高救助服务能力。

  第六十条 教育部门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为需要异地就学的儿童联系学校,并做好入学或者返校后的跟踪帮助。

  第六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及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等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并为有需要的被拐卖受害人异地就业提供帮助。

  第六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

  第六十五条 工会应当将被拐卖从事强迫劳动的受害人纳入工会法律援助范围,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建立同公安等部门的反拐转介机制。培育并支持青少年事务服务机构,加强对被拐卖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怀帮扶,关注和帮助被拐青少年的救助安置和回归社会工作。

  第六十七条 妇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被解救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教育培训、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困难救助等维权服务,协调推动村、社区建立台账,落实各项权益,定期回访关爱,消除歧视,重建有利于回归的社区和家庭环境。

  第六十八条 残联与卫健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残联依据相关政策为被解救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第六十九条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愿意存续婚姻关系的被拐外籍妇女,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外籍妇女个人意愿,协助办理停居留手续或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对希望返回国籍的被拐外籍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康复中转和送返工作。

  第七十条 信访部门应当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做好涉拐卖人口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开展业务交流。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七十一条 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推动新闻媒体及其网站、新媒体平台提前策划,宣传报道打拐成效,曝光剖析典型案例,重点推出、优先排播,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着力提升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大网上反拐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推动主要商业网站和传播平台转载集纳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重点稿件,策划推出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反拐主题融媒体产品和网上互动话题,加大对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的推送曝光力度,提升重点人群的知法守法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第七十四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开展反拐工作、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和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五条 教育部门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指导各地学校结合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有关内容,引导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十六条 民族宗教委应当将加强对反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内容列入全市民宗委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支持承担反拐宣传材料的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组织委属媒体根据时间节点开展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公安、民政部门共同制定规范对反拐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涉及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加强打拐法律政策宣传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有关犯罪线索的渠道。

  第七十八条 民政部门协同公安部门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偏远地区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反拐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加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发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举报犯罪线索,提升儿童主任履职能力和儿童自护能力,增强城乡居民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反拐和儿童防性侵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群众的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反拐和儿童防性侵意识。与民宗委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

  第八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汽车站、码头等场所加大防范拐卖人口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醒乘客增强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规定严格落实外国人乘坐交通工具实名制管理。从业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娱乐场所、上网服务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在歌舞娱乐场所、沉浸式娱乐场所等以宣传海报、专题提示和主题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反拐宣传。

  第八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和参与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在工作中识别和发现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三条 广电部门要支持制作播出反拐和儿童防性侵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反拐和儿童防性侵工作。

  第八十四条 民航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机场、航空公司等单位利用机场广播、LED显示屏、公益广告、机场娱乐系统等平台播放打拐反拐宣传视频和宣传海报,发挥机场作为城市核心公共交通枢纽的社会面宣传作用。

  第八十五条 铁路部门应当定期在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通过车站显示屏、揭示揭挂等形式将反拐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宣传工作。

  第八十六条 妇儿工委办公室应当结合推进实施新周期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加强反拐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八十七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收买强迫残疾人、未成年人劳动违法犯罪法治宣传,宣传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职工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十八条 共青团应当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团属媒体特别是各类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相关内容,宣传打击拐卖儿童典型案例,加大对反拐志愿服务的宣传引导。开展有关主体宣传教育,通过法治课堂、普法大赛、公益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把法治教育与青少年自护、反拐知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了解拐卖风险点,增强守法、自控、自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十九条 妇联应当加强基层反拐法治宣传培训。面向村、社区大力宣传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预防拐卖、防性侵知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条 残联应当利用新闻单位网站和有关新媒体平台,制作新媒体产品,开展反拐和防性侵害日常宣传教育。针对各类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组织力量开发针对视力、听力残疾人的音频、手语视频等宣传教育品,在各类残疾人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宣传教育。组织反拐宣传教育走进社区、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增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残疾人工作者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一条 关工委应当开展监护人教育培训,将反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安全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正确运用关爱救助保护措施,提升反拐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九十二条 预防和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

  第九十三条 市公安厅、市外办、市民政厅要加强与相关拐入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九十四条 商务部门指导督促依法在商务部门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

  第九十五条 市公安厅要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及时互通交流,发挥边境反拐警务联络机制作用,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反拐国际合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解救和安置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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