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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6篇

时间:2022-09-05 19:40:03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6篇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镇机关干部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镇机关干部管理,规范干部行为准则,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经镇党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6篇

篇一: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关干部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 加强镇机关干部管理, 规范干部行为准则, 转变工作作风, 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 经镇党委、 政府研究, 特制订实施镇机关干部日常行为规范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

 镇机关全体干部。

  第三条考核内容:

 1、 考勤。

 按凤政[20**] 16 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每日严格督查,按月汇总。

 考勤要严肃纪律, 杜绝请他人代替签到等弄虚作假行为,凡有人反映, 一经查实, 扣除两个当事人当月全部考核奖, 并由镇党委、 政府作出行政处分。

 2、 会议。

 会议实行签到制度, 凡镇组织, 要求镇机关干部参加的会议, 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并签到。

 确有要事, 不能准时到会, 要向镇领导请假, 并主动报综合办做好考核记录。

 无故不参加会议或请假不报的, 每缺一次扣考核奖金 20 元。

 对请他人代替签到等弄虚作假行为参考本条第一款处理。

 3、 下情上传。

 为畅通信息渠道, 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对镇综合办布置要求上报的各种材料实行零报告制度, 要求驻村及相关干部必须按时完成。

 凡缺报漏报一次, 扣考核奖金 20 元。

 4、 综合调度。

 镇机关干部必须服从镇党委、 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

 凡镇综合办统一安排工作, 镇机关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和不服从安排。

 人员、 任务下达各办公室, 由各办公室主任负责完成。

 若统一安排期间, 确有要事不能参加的, 要向镇领导请假, 并主动报综合办做好考核记录。

 不服从安排的、 安排各办公室人数没到位的或请假不报的, 按每人次 50 元扣考核奖金。

 涉及到各办公室的, 按平均数扣相关办公室人员。

 5、 其它未尽内容一律按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考核奖励:

  1、 考核工作由镇综合办负责, 考核结果每月月初报镇领导审定。

  2、 月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及各项评优评先工作相挂钩, 对不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的, 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3、 每月考核奖金为 300 元。

篇二: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机关干部积分制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城固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镇机关干部(不含副科级以上领导)。

 二、考核计分办法 机关干部积分制考核管理按月组织实施,月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全年综合考核的 80%,年终民主测评按百分制计分,占全年综合考核的 20%。

 个人年考核综合得分=(12 个月积分制相加/12)*80%+年终民主测评得分*20%+加减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工作实绩考评、民主测评、加减分三部分组成。

 (一)工作实绩考核(满分为 0 100 分)

 1. 学习积分(0 20 分):根据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县镇培训学习情况,主要考评学习强国积分、政策知识测试成绩、个人发言、学习笔记及心得体会等质量。本项分值扣完为止,由镇纪委、党政办每月拿出考核依据。

 (1)集体学习迟到早退扣 2 分;

 (2)县镇培训未按时参加扣 3 分; (3)未按时上交心得体会扣 2 分; (4)未按照学习要求记录学习笔记扣 2 分; (5)政策知识测试未达到 60 分及格分数扣 2 分; (6)个人发言未结合本职工作,发言质量不高扣 2 分; (7)镇领导随机抽查提问业务知识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回答质量不高扣 2 分。

 2. 作风积分(0 20 分):主要考评执行考勤、请销假、值班、学习会议、效能建设等方面制度情况。本项分值扣完为止,由镇纪委、党政办每月提供考核依据。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值班考勤未签名,每次扣 2分。

 (2)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 5 分; (3)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应按相关请销假制度执行,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每超过 1天扣 5 分; (4)值班人员被市、县、镇督查通报的,分别扣 5 分、3 分、2 分; (5)在上级部门督查时因缺岗被通报,一次扣 3 分; (6)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值班人员进行处置而不到场的,一次扣 5 分;

 (7)单位组织的工作、学习会议不请假缺席的,一次扣 2 分; (8)单位组织的工作、会议、志愿者等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的,一次扣 2 分; (9)上班时间玩电脑、打扑克、炒股等违反效能建设行为被市、县、镇每查到一次,分别扣 8 分、5 分、3 分;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次扣 3 分;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单位后,办公室或宿舍内空调、电脑、电灯、电风扇等用电设施不关的,每次扣 1 分;上班期间未佩戴胸牌的,每次扣 1 分; (10)服务态度横蛮、作风散漫、办事拖拉被群众举报有违反机关效能行为并查实的,每次扣 5 分,被县、市、省级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分别 5、10、15 分; (11)负责的清洁区及办公室内环境卫生清扫不到位的,每次扣 1 分; (12)机关干部之间发生纠纷争吵或打架等损害机关形象的,每人扣 5 分,并由纪委查明情况后予以组织处理。

 3. 业务积分(0 30 分):结合镇五办三站办公室人员职责分工,主要考评对照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及镇上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本项分值扣完为止,由五办三站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每月拿出考核依据。

 (1)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全县季度及半年考核排名倒数后三位的,五办三站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分别扣 5 分、3 分、2 分; (2)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被县、市通报的,五办三站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每次扣 3 分、5 分;未及时报送材料、表等上级明确指出提供的,五办三站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一次扣 1 分;上级考察、调研期间,造成不良影响或作为考核样本点检查致使上级考核不达标的,五办三站责任办公室每人扣 5 分; (3)政令不畅通,对党委会研究确定的工作安排拒不服从的扣 5 分;对镇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或临时性工作推诿扯皮并不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对责任人扣 5 分; (4)年终考核工作排名全县末位的,五办三站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业务工作得零分。

 4. 包村积分(0 30 分):主要考评对各村(社区)确定的重点工作督促完成情况。

 (1)与每月村干部积分制考核成绩挂钩,满分 10 分,根据村上考核结果 A、B、C 档,包村干部分别得 10 分、8 分、6 分。

 (2)镇领导根据安排月重点工作对包村干部履职情况打分,采取倒扣分制,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满分 10 分。

 ①未及时向村(社区)传达及督促镇上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的,包村干部扣 3 分(以微信群上传照片为印证,参加上级会议、出差或重大活动除外); ②在上级或镇上抽查单项工作,未落实县、镇有关工作要求,被通报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每次分别扣 5 分、3 分; ③因工作方法原因或稳控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发生并越级上访的,经核实,到北京、西安、汉中分别扣 10 分、8 分和 6 分;未及时参与接待处理所包村到镇上访人员的,每次扣 2 分。

 (3)所包村对镇包村干部履职情况打分,满分 10 分。

 5. 便民服务积分(0 30 分):主要考评镇便民服务大厅干部及未包村干部业务办理及为民服务满意度情况。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每月由镇纪委提供考核依据。

 (1)中午 12:00—14:00,大厅无值班人员值守,扣 2分; (2)工作时间业务窗口位置无人员负责办公及未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岗位的,扣 3 分; (3)大厅环境卫生差,未按照清扫制度落实,值班人员或当事人扣 2 分; (4)因工作方式、态度不当,和群众发生争吵影响机关干部形象的,扣 5 分。

 为 (二)民主测评(满分为 0 100 分,半年进行一次,各占50%)

 )

 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及水平、工作实绩、创新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民主测评得分=村(社区)服务对象测评得分*60%+镇领导测评分*40% (三)加减分 1. 奖励加分。

 (1)本年度内凡五办三站办公室负责的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五办三站干部按中、省、市、县分别加10、6、4、2 分;受到部门表彰的按中、省、市、县分别加6、4、3、2 分,同一项工作获得多层次表彰者,按最高获奖层次标准计分,不重复加分; (2)本年度内凡干部个人负责的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中、省、市、县、镇分别加 8、5、4、3、2分;受到部门表彰的按中、省、市、县分别加 5、3、2、1分; (3)完成五办三站信息稿件任务的基础上,在各级报刊发表调研文章的,按中、省、市、县分别加 10、8、6、4分;在各级报刊上稿信息的,按中、省、市、县分别加 8、6、4、2 分;

 (4)全年无事假、无迟到、无早退、无旷工等情形的,加 3 分; (5)其他应予以加分的情形。

 2. 惩罚扣分。

 (1)本年度内凡干部个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的一次扣 20 分;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及以下的一次扣 15 分;被镇纪委诫勉谈话、约谈、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5 分、10 分、5 分; (2)干部个人在业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影响年终工作考核或在镇村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扣 3—10分; (3)五办三站业务工作被县委或县政府通报批评的,五办三站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分别扣 2、3 分; (4)五办三站干部未完成年度信息稿件的,省级任务每名干部少一篇扣 5 分,市级任务少一篇扣 4 分,县级任务少一篇扣 3 分,镇级任务少一篇扣 2 分。

 3. 加减分依据。受表彰加分情况由五办三站及干部个人负责收集提供,工作通报加分、减分情况由镇纪委、党政办负责提供;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扣分情况由镇纪委负责提供。

 四、操作程序 积分制考核评价由镇党委、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 平时考核。根据考核积分细则负责干部日常考勤考核、工作情况收集、台账填写、积分公示、汇总等日常工作。

 2. 年终考核。年末领导小组对照考核细则要求,对机关干部履行工作职责及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出先进及末位人员名单。

 3. 公示上报。将每位干部全年积分情况上墙公示,接受群众及服务对象的监督。若有异议,重新进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在次年 1 月底前将积分情况、先进和末位人员名单,书面上报县考核办。

 五、结果运用 1. 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得分靠前的,一般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优先推荐各类先进评选。

 2. 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等结合起来,对当年考核得分靠前,工作实绩明显的,在培养推荐、岗位调整等方面优先考虑。对积分排名靠后,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3. 作为绩效奖励分配的重要依据。在分配县委县政府给予乡镇的目标奖和其它奖金时,个人奖金额与机关干部积分管理考核结果与挂钩,严格按考核结果分配。

 六、工作要求

 1. 组织领导。为加强镇机关事业干部积分制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机关事业干部积分制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卢志鹏 副组长:周茂来

  苏

 媛 成

 员:沙

 军

  刘治江

  邓开军

 田

 栋

  王喜峰

  梁永红

  胡

 丰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苏媛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星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 严明纪律。干部积分制管理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搞打击报复、团团伙伙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 按月通报。每月 5 日前通报机关干部上一月的积分制考核结果。

 七、附则 本办法由镇积分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镇机关干部职工绩效考核量化管理办法(1)

 为切实加强镇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四为”干部,有效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干部工作作风严谨,队伍充满活力,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考核范围为机关在编全体干部,不包括市管领导干部。

 2.坚持职责明确、重点突出、考核量化、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

 3.本办法旨在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着眼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

 4.考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形式和标准 坚持按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积分制与绩效奖金挂钩,在考核各个方面分别实行加减分,年终按规定人平绩效考核奖金结算到部门,各部门按每人得分的比率发放绩效奖金。实行“日清、月结、年评”的考评方式。每月的得扣分情况和评比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统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绩效办登记保存。镇绩效办再根据参会情况、平时督查情况确定每月的得分情况,于每月的 10 号到 15 号对上月的得分情况予以公布。设定基础分 100 分,根据当月绩效考评结果,在 100 分的基础上相应加减,得出月浮动总分,当月浮动总分低

 于 60 分则无绩效奖。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张惠平任组长,石建兵、郭慕升、柳湘红任副组长,刘鹏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党政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市管领导干部按市绩效考核办的规定考核,其它党委扩大会成员参与分管或协管部门一同考核,分管多部门的取平均值。绩效考核办成员按平均奖享受绩效考核奖。

 三、考核内容 从纪律作风、工作实效、内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绩效考评。

 每月可以请事假 1 天,每超请一天扣 1 分,电子考勤迟到、早退每次扣 3 分,每旷工 1 天扣 5 分。连续旷工 7 天以上的,予以停岗三个月的处理;连续旷工 15 天,累计旷工 30 天的按自动离岗予以辞退。每月出勤记满勤的加 5 分,年休假每少休一天在年度总分中加 1 分。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应按假期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不得越级请假。部门副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1 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 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 天及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群工站副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2 天以内由群工站负责人审批,3 天及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班子成员、协管领导、群工站和部门负责人请假的,一律由党委书记审批。产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金,年休假、婚丧假(只包括直系亲属的丧假)和陪护假不予扣分。

 3.会风会纪督查时发现迟到或早退每次扣3分,缺席每次扣5分。在平时作风督查中,发现未在岗的每次扣 3 分,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出具请假条。

 4.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派餐单、派事单申报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文印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一项每次扣 3 分,费用不予报销。

 5.落实机关卫生管理制度。各部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安排轮流打扫,如未进行打扫或不整洁的,扣值班人员 2 分。会场严禁吸烟,每发现 1 次扣 1 分,严禁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每发现一次扣 1 分,并责令清扫到位,否则加倍处罚。

 6.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玩游戏、耍手机、打瞌睡、吃零食、织毛衣、嬉笑吵闹等,每发现一次扣 3 分,工作时间违规进入休闲娱乐场所、娱乐、网吧等场所的,扣 5 分/次。如被上级纪检部门通报批评的,加倍扣分。

 7.严禁工作时间去食堂用餐,不得在办公室用餐后乱丢碗筷,每发现一次扣 3 分。

 8.开会学习必须认真做好笔记,工作日必须做好工作记录,每督查发现一次没做笔记的,扣 1 分。

 9.对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一次扣 5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安排了住宿的每月必须保证住勤 12 晚,每少一晚扣 1 分。

 11.不及时关空调等电气设备的,不及时关水龙头的,扣 1 分/次。

 12.双休日加班加 3 分/次,法定节假日加班加 5 分/日,晚上加班加 1.5 分/晚,加班需先申报登记,经镇长批准同意后才予加分。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必须在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13.每撰写一篇新闻报道,被涟源市级媒体采用的加 2 分,被娄底

 市级媒体采用的加 4 分,被省部级媒体采用的加 8 分。

 14.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被动的,经核实认定,每次扣 5 分。

 15.不服从岗位调整的,不服从住房调整的,不服从临时加班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安排的,每次扣 5 分。

 16.个人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娄底、涟源表彰和荣誉的,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评、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对直接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分别在年度总分中奖 10 分、7 分、5 分、3 分。

 17.站所负责人能严格把关,抓好部门工作人员出勤登记管理,扎实开展月评比活动,及时报送绩效办的,每月加 5 分,没有认真履责的,每月扣 5 分。

 18.在救灾抢险、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可加 5-20 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在年初干部大会上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主要人选。

 2.年终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给予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接受上岗培训和跟班学习,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津补贴,培训结束后,另行安排工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待岗人员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绩效奖。月度考核在 60 分以下达 3 次及以上的;连续旷工 7 天或累计旷工 15 天以上的;当年受政纪记过以上,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本考核办法中确定的第一责任人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协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未严格按规定执行本考核办法的,在年终考评中“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绩效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

 单独部门年终所涉及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及其他奖金等相关待遇,均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

 本考核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xx 镇机关干部量化考核管理办法(2)

 为切实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干部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镇各项工作上档升级、创先争优,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体机关干部。

 二、考核原则及方式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每月考核相结合、积分制与年终考评相挂钩的办法,以积分量化的形式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党委办公室依照评分细则,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考核对象当月本职工作完成、学习、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每月每名考核对象初始积分为 100 分,加分上不封顶,减分直至扣完为止。党委办公室在年底按照考核对象得分情况,并根据年终述职、述廉、述法和各类测评结果,结合各项工作创

 先争优的情况,对每名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的定性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一)作风建设

 1.严格考勤制度。凡在机关工作的考核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每天准时上下班,按照规定进行指纹(脸谱)考勤签到,无故不进行考勤签到的视同擅自离岗,按旷工计算;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考勤的,要及时打电话报告党委办公室,并作好记录。迟到一次扣 1 分,旷工一次扣 2 分;全月累计无故迟到或矿工 5 次的,在原有扣分基础上,再一次性扣 10 分;全月累计无故迟到或旷工 10 次的,在原有扣分基础上,再一次性扣 20 分,另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周由党委办公室将考勤打卡情况在电子屏进行通报。

 2.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 1-3 天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不计考勤。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要及时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请假 1天的,经分管领导、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后,存党委办公室备案;请假 2 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机关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并存党委办公室备案。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经党委书记、镇长批准。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的,需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逾假不归或旷工处理。另外,一年内无故旷工或逾假不归连续达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 30 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第 83

 条意见进行处理,予以辞退。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按照鄂人〔2008〕19 号文件执行,不享受年休假。

 3.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期间,所有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得缺岗,不得无故请假,确因有事不能值班的,可提前找人替班,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办公室备案。值班期间,缺岗一次的扣 1 分,由党委办公室不定期查岗。另外,如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不灵、记录不清、上报不及时或其他问题的,每项分别扣带班领导 3 分,扣值班人员 2 分。

 4.严格会议制度。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一般性会议需经会议组织方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重大会议需经书记或者镇长批准同意,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迟到的扣 2 分(罚款 50 元);旷会的扣 5 分(罚款 100 元)。会议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早退,无故早退的扣 3 分(罚款 50 元)。

 5.严格遵守上班纪律规定。所有考核对象在单位上班期间必须开门办公,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发现利用电脑或手机玩游戏、看电影等情况的,每次扣相关人员 3 分;凡发现串门聊天、嬉戏喧哗等情况的,每次扣相关人员 5 分;凡发现聚众打牌等情况,每次扣相关人员 10 分;如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现一次扣相关人员 10 分;被省、市暗访组通报曝光等情节严重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同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6.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坚持周四集中学习制度,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集中学习。集中学习活动由镇委中心学习组和宣传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学习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缺席的扣 1 分。学

 习笔记每月检查一次,机关干部由分管领导检查,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检查,每名考核对象每月学习笔记不得少于 1000 字,未能完成规定字数的扣 1 分。

 7.维护环境卫生,厉行勤俭节约。所有考核对象每天必须做好办公室和宿舍的清洁卫生,做到无灰尘、纸屑、烟头、痰迹,窗明几净、摆放有序。党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办公室卫生进行检查并按“清洁”和“不清洁”进行分类。被评为“清洁”的,在电子屏上予以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清洁”的办公室,除在电子屏上通报批评外,另扣除相关人员 1 分。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乱倒、损坏花草树木,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 1 分。管理好办公室、宿舍各类设施设备,厉行节约,离开办公室、宿舍时要随手关灯、水、电视、电脑、空调(取暖器)、饮水机等设施,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凡发现一起扣相关人员 1 分,人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岗位履职

 1.日常工作 ⑴根据工作需要,凡应上报市、镇两级的材料、表册及数据等,每迟报、缺报一次扣 1 分。

 ⑵因工作失职、延误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两办督办通报的,扣直接责任人 10 分;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的,扣直接责任人 20 分。

 ⑶各战线年终综合考核情况,以市委、市政府考核得分或排名为准。单项工作位列全市考核前五名的,分别给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

 加 30 分、20 分、15 分、10 分、5 分;居全市后五名的,分别扣除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 5 分、10 分、15 分、20 分、30 分。岗位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经验推广或在镇召开现场会的,奖励相关人员每人 20 分。

 ⑷积极参加市、镇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加 2 分,少参与一次扣 2 分。如遇竞赛类活动,获得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0 分、10 分、5 分,获得其他奖项的奖励 2 分。

 2.包村工作。与所包村年终考核结果捆绑结账,同时考虑村级进退位,包保村名次每进步一名,加 2 分,每退步一名,相应扣 2 分。

 3.文字材料。机关 35 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每月必须向党委办公室提交 2 篇以上有价值的稿件(含宣传报道、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缺一篇扣 5 分;超额完成的,每篇每千字加 2 分。如稿件在有关刊物(含报纸、工作简报、书刊等)上发表,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外,另参照刊物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三)表彰奖励加分

 1.上级表彰奖励加分 ⑴被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奖励相关人员 100 分;被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的,奖励相关人员 80 分。

 ⑵被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励相关人 50 分;被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奖励相关人员 30 分。

 ⑶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奖励相关人员 30 分;被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奖励相关人员 20 分。

 ⑷被镇委、镇政府表彰的,奖励相关人员 10 分。

 2.刊物发文加分 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同一稿件被不同机关或刊物录用,可以累计计分和奖励),按以下办法进行额外奖励加分,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⑴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调研或经验类文章的,奖励相关人员 50 分;发表新闻报道类文章的,奖励相关人员 40 分。

 ⑵在省级刊物发表调研或经验类文章的,奖励相关人员 40 分;发表新闻报道类文章的,奖励相关人员 30 分。

 (3)在市级刊物发表调研或经验类文章的,奖励相关人员 30 分;发表新闻报道类文章的,1000 字以内奖励相关人员 5 分,1000-2000字奖励相关人员 10 分,2000 字以上奖励相关人员 20 分。

 (四)年终测评和奖惩

 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全...

篇四: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职党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强化党务工作力量配备,进一步提升全区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党务工作者,主要包括镇(街道)党(工)委党建办工作人员,区直属党(工)委、区直部门单位从事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配备人数要求:

 1.镇(街道)党建办专职党务工作者除组织委员外,不少于 3 人。

 2.区直部门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 2%配备。

 第四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镇(街道)党(工)委、区直部门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应有 1 年以上党龄,且为正式在编人员。

 2.党性坚强,信念坚定,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 3.热爱学习,工作认真,敢于担当,善于创新,热爱组织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尽责;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的主要职责:

 1.协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制定并实施党建和组织工作计划、要点、任务等; 2.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及时准确了解辖区、系统内组织工作情况,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委组织部有关科室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3.指导所辖单位党组织抓好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阵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调度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4.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组织关系转接等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5.完成区委组织部和党委(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专职党务工作者培训制度。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新选用的专职党务工作者进行初任培训,每年组织 1 次专职党务工作者集中培训,总体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要积极安排中青年党务工作者参加上级和本级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岗位需求。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对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党(工)委的专职党务工作者实行区级直接备案管理。其他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专职党务工作者,由区委区直机关工委进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情况。

 第八条

 区级备案专职党务工作者调整前,所在单位需

 提前与区委组织部沟通,相关人员调整后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区级备案专职党务工作者必须专心专业专干,保证主要精力用在组织工作上,不承担其他部门具体业务,严禁兼职不履职、空挂不出力,确保专职专干。

 第十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因工作需要转岗从事其他工作的,要及时补齐配强,缺配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在全区组织系统内统筹调配使用专职党务工作者,实行以干代训(一般不超过 2 个月),选派优秀专职党务工作者参与基层党建任务督导等工作,加强人员交流,推动以强带弱,提高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履职情况纳入党(工委)、党组书记全面从严治党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区级备案专职党务工作者的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等次、推荐“两代表一委员”等,与工作实绩和考核情况挂钩。

 第十三条

 强化专职党务工作者正向激励,对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对区级备案专职党务工作者存在未足额配备、私自调整、缺配时间超过 1 个月、主要精力不用于组织工作等问题的单位,区委组织部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在基层党建考核中予以扣分;约谈后一周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当年度组织系统评先树优资格,镇(街道)党(工)委年度基层党建考核不得评为四星级以上等次。

 第十五条

 对专职党务干部的年度考核,要结合党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务干部,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评为三星级及以下等次的镇(街道),区委组织部约谈党建办全体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评为三星级及以下的镇(街道)、部门单位,视情对专职党务工作者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各党(工)委要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等从事基层党建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管理,其中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区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各党(工)委要保证每个基层党组织有至少 1 名党务工作者,缺配时间不得超过 1 个月。要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 1 次轮训,总体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要采取书记沙龙、现场观摩等形式,增强培训实现,提高专职党务工作者履职尽责能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贵州省委关于 印发《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 《贵州省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

 2006年6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加发至乡镇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选拔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

 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 、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应当在乡镇、街道副职或副科局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只能越一级。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经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应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

 意。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和纪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特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经与乡镇 党委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人选考察对象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结合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中央、省委规定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专项调查、 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初步

 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 、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工作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及联系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 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特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 特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提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县市、区、特区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市、区、特区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特区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

 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县市、区、特区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拟任免干部应当呈报县市、区、特区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材料。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

篇六:乡镇机关干部管理办法

机关干部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加强机关干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2006年将机关干部出勤补贴、第 13 个月奖金纳入机关干部目标管理考核。第 13 个月奖金实行 100 分考核。对组站长和机关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项目

  、请销假制度机关干部请事假、病假必须向主管人事的副书记请假请假要有书面假条假条上要注明请假时间、事假或病假原因。办公室每月月末将机关干部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交到财政所作为当月扣发出勤补贴的依据。当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五天的扣除当月出勤补贴。

  、签到制度机关干部上班必须签到不允许代签。签到时间不能超过早晨点钟。超过 8 点办公室要准时将签到簿收起来。机关干部公事外出、下乡或到县办理业务工作来不及签到要打电话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登记。机关干部应该签到而没有签到视为上班迟到上班迟到一次扣分。

  、早退、旷工制度机关干部上班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业务组站长不知工作人员去向且联系不上的被机关支部和办公室查岗发现按旷工处理。每查出旷工一次扣分。机关干部上班期间不准早退早退按旷工处理。机关支部和办公室要每月抽查两次对迟到、早退、旷工情况做好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向于书记汇报

  、会议制度机关召开会议机关干部要准时出席会议。缺席、开会迟到要向于书记说明原因。办公室要对开会迟到、缺席情况进行记录开会迟到或缺席一次扣。会议期间机关干部要遵守会议纪律办公室负责维护会场纪律。

  、劳动纪律机关干部要积极参加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工作、除雪和机关组织的其它劳动。办公室要对参加劳动的人员进行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劳动每缺席一次扣分

  、承诺、测评、述职制度机关每年组织一次承诺、一次述职、两次测评活动。对每次测评结果要公示。测评结果作为考核、选拔后备干部机关干部职称评定提职使用机关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测评结果在后五名的每人扣 2 分。

  、廉洁自律制度机关干部工作期间、下乡安排工作中午不允许饮酒招待县域外客人除外。机关干部触犯“禁酒令”除处以元罚款外要在机关干部会上做书面检讨目标考核扣 5 分。机关、组站内部要团结、务实工作上相互支持配合在生活上同事之间要互相关心。机关干部在机关内打架、相互辱骂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机关干部会上做检讨。对当事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资格目标考核上扣分。机关干部工作时间不准上网打游戏发现一次扣分。机关干部要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涉农服务部门要开展“阳光服务”行政部门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对机关干部工作态度蛮横、不坚持原则、不作为等受到群众投诉扣 2 分。

  、中心工作机关干部要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及镇党委、政府部署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包村干部要按时到岗到位积极帮助村里研究工

 作并做好监督指导。防疫、防汛、防火等重大工作必须到岗到位。包村干部到村指导工作要按时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扣 5 分。

  、奖罚制度机关干部有突出贡献的要进行奖励。机关干部个人完成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湾甸子镇加 10 分机关干部凭借个人私人关系对上争取资金 10000 元以上加 10 分机关组站完成上交任务每超额完成1000 元对组站长加 1 分业务工作受到县级部门表彰且名次排在前 3名的对组站长加 5 分、副站长加 3 分、工作人员加 2 分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对组站长加 8 分、副站长加 5 分、工作人员加 3 分对有目标管理考核的部门在全县排名第一的对组站长加 5 分、副站长加 3 分、站员加 2 分排名第二的组站长加 3 分、站员加 1 分排名第三的对组站长加 2 分对领导安排部署工作不服从分配的扣 5 分机关干部业务工作失误、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5 分机关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 10 分。

  、对长年休假或长期请病假的机关干部出勤补贴和第 13 个月工资不予发放。

  二、对组站长和机关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

  对组站长和机关干部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组站长连续两年在综合排名后两位的要对组站长实行岗位轮换对组站长连续 3 年在综合排名后两位的要对组站长免职。对机关干部连续两年在综合排名后两位的要对机关干部进行岗位交流对机关干部连续 3年在综合排名后两位的实行机关干部待岗分流。

  三、机关干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x xxx

  中共镇委员会

  20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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