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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3篇】

时间:2022-04-14 08: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该片讲述了一个15岁乡下男孩到米兰的大公司谋职的经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3篇

第1篇: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最新)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XX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有效保持全市非法集资案件平稳低发势头,对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有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置信访问题突出的非法集资的案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协调相关问题,认真督办重点案件。明确部门职责,发挥乡镇、街办基层组织优势,形成上下结合、统筹协调、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配合有力、保障充分的处置体系。

2.属事管理原则。处非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既管行业、管业务,也管防范、管信访、管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3.依法处置原则。各乡镇、街办,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做好风险排查处置、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善后处置等各个环节工作,涉及刑事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资产。

4.维稳在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前提,坚持维稳、信访、处置工作三管齐下。市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处非工作领导组要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分管市领导按照分管工作亲自督促指导。

5.齐抓共管原则。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总体思路,形成党政统一领导、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第2篇: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发言

这里召开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今天。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XX年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分析我市非法集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刚才,银监分局陈立平局长传达了自治区会议精神。下面,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认识。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当前,国家加大了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信贷投放规模,信贷资金的投向和投量也有较大调整,对局部地区和局部行业带来了一定影响。受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就有可能会出现经营上的困难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这些企业和个人就会寻求融资渠道,引发新的非法集资风险。目前,非法集资牵涉的领域越来越广,已广泛渗透到农业、房地产、商贸、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形式越来越多样,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区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打击的非法集资活动就有十多起。XX年,XX年以来。区发生了柳州市友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玉林市吴小林、防城港市李艳华、防城港桂人堂金花茶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局部案件还引起了受害人到相关部门上访。由于公安机关早介入,打击及时,这些案件基本都得到妥善处置,为人民群众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但是非法集资活动屡打屡犯也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郭声琨书记、马飚主席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于5月31日召开了XX年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布置上来,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临时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切实抓出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确保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

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自治区要求各市、县(区、管理区)也要相应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市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已于6月10日下文成立,各县(区、管理区)也要依照有关要求在6月底前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三、相互配合,明确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形式多样,当前非法集资涉及行业众多。情况复杂,而一线监管贴近基层、贴近市场,要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真正做到打早打小”就必需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管优势,加强统一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要实行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一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依照国务院《通知》和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需行业特殊许可的由许可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无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又无需行业特殊许可的机构,由注册地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对跨县(区、管理区)案件,牵头县(区、管理区)要主动协调,其他涉案的相关县(区、管理区)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处置工作。跨地市的案件,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承担起协调职责。

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规范,二是各行业主(监)管、综合管理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发明性和预见性。要建立本系统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认真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甄别处理,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按属地管理及时处置,重大问题及时演讲市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非法集资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律和动态,力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管委)要充分调动多方力量,三是密切配合。发挥联合执法优势,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和维护稳定等工作,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公安、司法机关要在案件定性、资产处置、政策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共同推动案件操持,提高打击效率。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煤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并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

四、确保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实效,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管委)要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区领导小组准备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市社会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一是加强绩效考评。依照国务院要求。作为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要实行严格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奖励,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致使外地本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营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

有助于前移非法集资案件防控关口。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预防性工作。

一是要建立正确的处置非法集资舆论导向。

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公开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各新闻媒体要给予大力支持。

提高宣传效果。三是要通过制作典型案例宣传片、宣传画、风险提示牌、举办新闻发布会、主题宣传月(周、日)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演讲会、互联网宣传、设立咨询电话、发布手机短信等形式,四是要扩大覆盖面。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公安、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将打击非法集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坚决封堵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或变相广告宣传。五是要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

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同志们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艰巨。齐心协力,努力工作,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解读

、什么是非法集资 ?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 (包括单位和个人 ) 吸收资金的 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 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 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 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 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 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 保、外汇买卖 ;(4)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 证券、期

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 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 保险、再

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 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股权投资 ( 入股分红 )、高科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 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电 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

(3)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型网络金融名义非 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 “快 速积分法 ”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6)利用民间 “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

(7)利用网络构造 “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 ”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 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

四、近年来非法集资有哪些典型手法 ?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 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 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 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 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 老年群众 “加盟投资 ”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 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 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 P2P网络借贷

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

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和个人有什么危害 ?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 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 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 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 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 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 非法集资活动。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 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 “天上不 会掉馅饼 ”,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 ”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向

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 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 大风险。因此 —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 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八、如何看待 P2P 网络借贷 ?

近年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发展迅猛,P2P网络借贷对于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相当部分网络借贷存在较大 的风险隐患。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表示,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 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九、警惕非法贵金属交易

利用互联网开展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的 “电子盘 ”交易,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物交 割,或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期货的炒作。其交易形式: 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 “交易平台 ”,往往编 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 ”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 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1、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 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 (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 批发零售 )都是非法的。

2、 由于国家对黄金交易实行了严格控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与机构开始炒作白 银和其他贵金属。但根据有关规定,白银或其他贵金属交易只能采取现货交易的模式,且 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 交易。一些不法机构以很高的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 个别机构往往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所谓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的信息, 其实只是经过工商注册成立,而且其开展的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属于非 法超范围经营。部分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更增加了查处难度,客户一旦发生损失就 很难追回。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特别是打着 “现货 ”旗号, 实质上并没有实物交割的 “电子盘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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