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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5篇

时间:2022-09-01 18: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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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5篇

篇一: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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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2010] 32 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 一)

 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二)

 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包括科学发展责任、 政策执行责任、 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 从业)

 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实行分类管理。

 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 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 资金( 资产、 资源)

 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 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 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 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应当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 和经费。

 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 组织、审计、 监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日 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 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 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审计项目组织实施、 结果运用等过程中, 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 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 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政府债务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 、 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 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 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重要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 组织部门每年于 9 月 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 的结合, 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 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经本级政府批准,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就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本级党委、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一)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二)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三)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四)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 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 篡改、 毁弃有关资料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公安、 监察、 财政、 税务、 海关、 价格、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上报审计机关审核, 审核后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之日 起 10 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 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 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 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 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 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处理、 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 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 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 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 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二)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三)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

篇三: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厅属各事业单位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主要安排对任职时间较长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进行审计,原则以任职 3 年以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为主,最短任期不低于 1 年。对 5 年内已接受过审计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一般不再重复安排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和巡察不在同一年度进行。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

 点,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实施一般分为按计划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类。由厅内审职能所在处室局负责实施,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应当由厅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组由厅内审职能所在处室局、厅机关纪委、厅人事处等相关处室局组织本厅专业人员组成。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进点公告、审计实施、出具审计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厅人事处。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

 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厅党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厅党组。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组按照规定向厅党组报告。应当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厅党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等,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全面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合理界定责任,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

 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厅党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厅属各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被审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本办法中没有明确的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内部审计职能所在处室局(厅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 年 11月 19 日印发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09〕69 号)同时废止。

篇四: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 审计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有关要求, 决定实施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 审计目 标 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是检查其赴任以来履行经济责任、 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资产、 负债、 损益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检查, 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区分其应负的经济责任, 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全面履行职责, 促进企业加强管理, 规范经营, 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的保值增值。

 三、 审计的主要任务

  ( 一)

 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 解测试的基础上, 对企业资产、 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 以全面、 客观、 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二)

 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 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从企业的盈利能力、 资产质量、 债务风险、 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 三)

 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 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 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 较为全面、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四、 审计范围 主要是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包括资产、 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重大经济决策及有关投资、 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情况进行审计, 重大事项追溯以前年度。

 五、 审计的主要内容 此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重点是审计企业资产、 负债、 损益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 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 对外投资的有效性; 企业固定资产等大额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实行年薪制企业业绩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规及廉政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情况; 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以及与经济指标相关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任职期间债权债务及潜亏情况;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等。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在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真实性方面:

 1. 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 完整性。

 ( 1)

 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 负债、 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 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 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 ( 真实性)

 ( 2)

 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 是否都列入了 ,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 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 完整性)

 ( 3)

 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规范, 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2. 损益的真实性。

 ( 1)

 是否存在潜亏挂账、 应摊未摊、 应提未提虚增利润情况,或多摊多提虚减利润情况;

 ( 2)

 成本费用结转是否真实, 是否遵循会计政策及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情况。

 3. 资产的质量。

 重点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以及这些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和形成原因。

 ( 二)

 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方面:

 1. 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完整的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是否明确、 是否各司其职, 企业的决策、 执行、 监督职能是否责任分开, 有无管理越权;

 2. 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制度是否有存在漏洞或缺陷, 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评估和测试, 对存在缺陷或执行力不强的制度的是否进行了 完善和改进;

 3.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是否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 投资项目 立项、 评估、决策、 实施、 投资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是否严格控制了 投资风险;

 4. 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 决策程序, 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职责权限, 建立工程项目 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 工程项目 的预算、 招投标、 质量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是否达到了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 承包、 施工、 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的目 的。

 ( 三)

 在基本建设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关注建设项目 投资立项、 设计( 勘察)

 管理、 招投标、 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 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竣工验收、 财务管理、 审计监督、 后续评价等过程, 主要为:

 1. 已立项建设项目 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 完整和科学;

 2. 设计( 勘察)

 资料是否符合充分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设计( 勘察)

 各项管理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设计( 勘察)

 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的投资失控风险, 修改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是否制订变更设计制度, 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

 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3. 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 是否得到了 有效执行;

 4. 是否所有经济业务均签订了 相应合同, 合同是否得到了 有效执行, 合同条款是否全面、 合理, 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5. 设备和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6. 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 工程进度、 质量和投资控制是否真实、 合法;

 7. 工程造价完工后是否均有结算、 结算是否经第三方审核;

 8. 所有完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 有无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

 9. 工程建设资金筹措、 资金支付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 是否制订有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10. 工程建设审计监督、 廉政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11. 已经交付使用经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 标。

 ( 四)

 在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是否完善。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 预算及计划管理、 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管理、 采购程序、合同管理、 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 职责分工、 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 人员 配备是否科学合理。

 2. 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主要检查是否分别成立了 物资采购管理机构, 并明确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计划管理、 采购执行部门

 和物资采购监督小组职能职责。

 各职能小组是否履行了 规定的职责;检查是否根据全年实际购进和耗用的结果, 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 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检查业务部门 是否对进货时点和批次进行经济性管理, 是否存在超储积压存货。

 3. 物资采购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是否超合同付款、 超进度付款; 付款是否经过申请、 审批; 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 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 是否追究了 违约责任; 是否存在应该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 检查是否严格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

 是否建立了 质量信息反馈渠道, 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 原因, 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 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 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 合同中是否规定了 必要的质保内容; 验收人员 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由相关技术员 及质检员 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 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 品牌、 规格、 型号, 以及技术标准一致, 是否与样品一致; 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 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 以劣充优、 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检查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和会计系统控制。

 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 及时清收往来账款; 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收款单位、 合同签订单位、 发票出具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检查是否存

 在因重大差错、 舞弊、 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 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 合同约定的服务。

 ( 五)

 在长期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 长期投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 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 分析产生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 形成原因及核实损失金额, 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重大固定资产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 涉及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 毁损、 报废或出售是否经授权批准, 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3. 在建工程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成本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存在已完工程长期未办竣工决算, 有无虚报专项工程投资、 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等问题; 检查竣工决算、 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规范, 对已经在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 检查其是否已经暂估入账, 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检查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为职工承担集资建房支出的情况, 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涉及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4. 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土地等重大无形资产的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 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资产的处置是否经授权批准, 相关土地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

 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是否存在土地资产闲置的情况。

 ( 六)

 其他会计事项的核算是否规范方面:

 1. 应交税费的核算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房产税、 印花税等的核算是否正确;

 2.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是否突破指标规定限额, 是否存在变相发放补贴、巧立名 目 乱发工资奖金的情况, 是否存在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 是否存在超国家及当地规定标准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 往来账项的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期末余额较大的往来单位和历史遗留问题; 是否存在收回欠款不入账或为满足考核指标而故意高估债权, 甚至虚构债权的行为; 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挪用资金的问题; 是否存在用银行借款垫付资金, 粉饰业绩; 核销呆账坏账程序是否合法。

 ( 七)

 在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是否有效方面:

 1. 预算编制 是否 与 企业年度经营目 标相 一致, 预算编制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编制 时间 是否及时, 预算编制工作底稿是否规范,预算方案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2. 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有效, 三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预算执行率是否达到国家局和区局的控制指标要求,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和资本性支出明细预算项目 执行率偏差较大的问题;

 3. 预算执行中跟踪监控及控制力度是否到位, 重点检查是否存

 在个别费用项目 年末突击花钱的现象;

 4. 预算调 整的 程序 是否 合规, 预算调 整的 原 因 是否 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 调整预算、 改变预算用 途问 题; 预算调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 部门 审批。

 5. 是否 建立预算分析制 度, 对预算执行偏 差是否 认真分析偏差原 因, 并提出 相 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是否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制 度, 是否结合年度经营目 标, 与 预算执行单位负 责人的奖惩挂钩,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

 ( 八)

 在检查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方面:

 1. 是否存在账外账、 多套账、 小金库情况;

 2. 是否存在偷逃税款、 骗税等问题;

 3. 其他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

 ( 九)

 在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和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方面 1. 公司领导人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自 律规定的问题,重点是“三重一大” 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如工资等各项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是否存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 变相旅游报销、 超标准用公款购房等, 侵占国家以及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2. 大额资金的运作是否符合企业相关程序规定, 是否存在公司领导人擅自 决定大额资金出借, 挪用等问题;

 3. 公司领导人在对外投资、 工程项目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情况。

 ( 十)

 关注和披露其他未决事项

 1. 待决诉讼;

 2. 或有损失;

 3. 其他未决事项。

 六、 审计工作的实施 ( 一)

 成立审计组, 并明确职责。

 1. 审计组组长( 或主审)

 的主要职责:

 ( 1)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任务, 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 资产质量、 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 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 2)

 审核审计组成员 审计工作底稿;

 ( 3)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结果, 运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 组织对被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绩效评价( 包括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

 工作;

 ( 4)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 5)

 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 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 6)

 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7)

 组织协调处理审计...

篇五: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 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

  任审计)

 工作, 客观、 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

  办发〔2010〕 32 号)

 和有关法规,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是指

  党委、 政府、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

  工作部门、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领导干部;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 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

  本部门、 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

 ,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

  或者任期届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依法出

  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 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 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和自治区经济政策、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 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

  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

  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

 (二)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

 (三)

 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

 (四)

 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

  (一)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 单位的

  经济发展状况、 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 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

 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

  地区、 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推动本地区、 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重大经

  济、 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 民主决策及决策执行效果情况; 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政府债务

  的举借、 管理和使用、 重大资金使用、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

  策事项情况;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 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情况。

 (四)

 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建立和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情况; 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

 个人廉洁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

 规定情况。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 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

  (一)

 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 基本真实、 不真实三个等次。

 1.

 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

 2.

 基本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符合, 或虽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 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

 不真实等次标准:

 会计信息严重不实, 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

 (二)

 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合规、 基本合法合规、 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

 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2.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 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

 3.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

 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违纪违规数额较大, 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 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三)

 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 较好、 较差三个等次。

 1.

 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 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

 较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责任,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

 3.

 较差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所在地区、 单位履行经济责任不理想, 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 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 任务较差。

 (四)

 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 执行较好、 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

 执行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

 2.

 执行较好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的现象, 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

 执行较差等次标准:

 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 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 自治区经济政策, 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

 对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 基本规范、 不规范三个等次。

 1.

 规范等次标准:

 重大经济、 经营决策制度健全, 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 决策得到较好执行, 实现决策目标;

 2.

 基本规范等次标准:

 建立有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 按决策程序进行, 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

 不规范等次标准:

 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 违反有关决策程序, 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

 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 基本健全、 不健全三个等次。

 1.

 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齐全, 达到控制目标, 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2.

 基本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齐全, 基本达到控制目标, 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3.

 不健全等次标准:

 关键控制点有疏漏, 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

 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 基本有效、 无效三个等次。

 1.

 有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 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

 2.

 基本有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 基本实现控制目标;

 3.

 无效等次标准: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 违纪违规问题严重, 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

 对个人廉洁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十条 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 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 违纪、 违规等问题, 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在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前, 按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 良好、 一般、 较差四个等次。

 (一)

 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 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 70%以上(含 70%)

 ;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到位。

 (二)

 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 75%以上(含 75%)

 ,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 25%以上(含 25%)

 ;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三)

 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 50%以上(含 50%)

 ;

 2.

 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 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的数量超过 50%;

 2.

 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

 4.

 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 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 必须经审计机关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综合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

 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各级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印发的桂办发〔2008〕 47 号文中的《领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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