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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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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3篇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年3月版) 1991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3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3篇

篇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国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集(2010 年 3 月版)

 1991 年......................................................................................................1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91 号, 199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15 1992 年 .....................................................................................................2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资办发<1 9 9 2 >3 6 号, 1992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

 …………………………………………………23 1993 年…………………………………………………………………45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法规发 [1 9 9 3 ]6 8 号, 1993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45 1994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体改委发布 1994 年 11 月 3 日起施行)…………………………………57 1995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 9 9 5 〕 5 4 号, 199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2 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3 1 号发,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4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 9 9 5 〕 5 4 号, 1995年5月12日发布)

 ………153 1996 年………………………………………………………………156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 9 2 号

  令, 1996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

 ………………………………………156

 1997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1 9 97 〕 外经贸计财发第5 0 1 号,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 适用于外贸企业)

 ………………………………………………………………168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国资统发〔1 9 9 7 〕 1 8 号)

 1997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177

 1998 年....................................................................................................193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自 1998 年 2 月 12日起施行)

 ……………………………………………………………193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7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1998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

 ……………………………………………204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局发布, 1998 年 5 月 28 日发布)

 ………………………………………211

 1999 年....................................................................................................13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

  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 9 9 9 〕 8 9 号), 1999年 2 月 11 日起施行)

 ………………………………………………134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办发〔1 9 9 9 〕 2 0 号)(1999 年 5 月 24 日起实行)

 …………219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2日发布)

 …………………………………………………………………………222 境 外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1999 年 9 月27 日 起 施行)

 …………………2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的若干意见(1999 年 11 月 25 日起实行)

 …………………………………242

 2000 年 ...................................................................................................245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 0 ] 2 0 0 号,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45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 2 号)

 …250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 0 0 0 ] 1 16 号, 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254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企[2001]325号, 2000年4月27日发布)

 ………………………………266

 2001 年 ...................................................................................................276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 28 号, 2001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

 ……………28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 年 9 月 30 日发布)

 ……………………285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发布)

 ……………………………………………………………………28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102 号)

 2001年 12 月 31 日发布……………………………………………………29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29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1] 801 号)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28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1]803 号)

 200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29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102 号)

 2001年 12 月 31 日发布……………………………………………………295

 2002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7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2 年 1 月 1 日实施................. 297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财企 [2002] 8 号)

 2002 年 1 月 14 日

 ………………………………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2年4月12日发布)

 ……………………………………303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年8月27日起施行)

 ………………………………………………………304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2 年 9月 17 日发布)

 ………………………………………………………309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 395 号)(2002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

 ……………………………………………………………………3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1日发布)

 ……………………………………………………………………31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发布)

 ……………………………………………………………………31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318 2003 年………………………………………………………………33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32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3] 9号)

 ……………………………………………………………………336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 年 2 月 17日发布)

 ………………………………………………………………34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 年 2 月 19 日 起实行)

 ……………………………………………………………………343 外国 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4 月 12 日 起施行)

 ……………………………………………………………………34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17 日起施行)

 ……35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003 年 5 月 22 日起实行)

  国资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发布)

 ……………………………………………………………………3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31 日发布)

 …………………………360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03] 197号)(自2003年8月1日施行)

 …………………………………………36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2003 年 8 月 20 日发布)

 …………………………………………………………………370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

 133 号)

 2003 年 10 月 22 日…………………………………………37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374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损 失 认 定 工 作 规 则 ( 2003 年 9 月 13 日 起 施行)

 ……………………………………………………………………38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388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2003年 10 月 20 日发布)

 …………………………………………………393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6〕 9 号)

 2003 年 10 月 22 日…………………………………39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的通知(2003年11月11日发布)

 ……………………………39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2004 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200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

 …………………………39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3 年 12 月 16 日发布)

 …………………………………………401

 2004 年…………………………………………………………………40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9 号,

 2004 年 1 月 19 日发布)

 ……………………………………………4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4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4] 176 号, 2004 年 2 月 6 日 发布)

 ……………………………………………………………………419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号 2004 年 2 月 12 日起施行)…………………………………………42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 180 号, 2004 年 2 月 23 日发布)

 ………4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195 号, 2004年3 月 8 日发布)………………………………………………………426 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

篇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

 1.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号 1998年 2月 17 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1998 年 2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8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 可分

 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 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 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 第四条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 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 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 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

 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 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 授权部门有权依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 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由省级人民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 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 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工业生产企业的 前款第二 、 三 、 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九条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

 未登记的 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 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的土地权属证明。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 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 第十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进行地价评估。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 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 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 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 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 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 审批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批。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审批 属于中央企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方式处置的 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 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 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还应符合城市规划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第十四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 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究 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规定中关于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中 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按本规定规范 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 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1998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1.2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 5 月 28 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日前国家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国

 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现将全文刊登。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要以资本为纽带 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紧紧围绕现行企业制度这一中心既要依法登记注册又要解放思想主动介入热忱服务积极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思路和对策 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的职能作用。

 二、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 指依 《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下同 主要应是改建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应由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作为公司的股东。

 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 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部分改建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后剩余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且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其投资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按新设立公司登记注册。

  四、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 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登记管辖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登记机关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登记档案一并移送有登记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

 六、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在原国有企业投资主体依法作出改建为公司的决定并报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登记。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审批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

 七、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属于下列形之一的应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篇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国 资 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 ,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二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下同 )应认真审查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三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 ,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7

 (四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 (包括管理层 )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 ,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五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 )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 ),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七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一 )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盘点实物、核实账目 ,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 ,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二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 ,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三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 ,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 ,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一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二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 ,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 ,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三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 ,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 ,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四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号 )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8

 (五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 法 (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 ,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七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 ,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八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 ,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 ,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九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 ,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二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 ,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 ,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三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四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 (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 )使用。(五 )企业改制时 ,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9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一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暂行 )〉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 )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三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 ,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 ,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四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 ,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 ,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 ,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 ,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 违反有关规定 ,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五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 ,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六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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