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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的“紧箍咒”

时间:2023-05-20 18: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20多名理事同意,20多名理事弃权,两名理事反对,不予通过。2010年11月中旬,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上,该协会拟推出的《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遭遇流产。

该草案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加强律协对律师异地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其中规定,异地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五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

同时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异地办案拟作无罪辩护时,应集体讨论,并向对方市州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这一备案制度还规定了事务所与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形:在罪与非罪观点上,与事务所集体讨论发生冲突,且不服从最终决定;未经事务所同意,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等。

律协的职能在该草案中得以强化。按规定,律协可根据需要成立刑辩指导、协调委员会,并对提交的重大、敏感、疑难或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进行业务把关,必要时提出参考性意见;而对“个别”业务水平与职业道德有瑕疵的律师,有权对其所在律所提出限期整改、予以更换的建议。

目前在多地,敏感案件需备案、无罪辩护需向律协汇报,已成为地方政法部门管控律师的一种方式,但类似四川省律协以成文方式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尚属头一遭。律师头上的“紧箍咒”,面临愈来愈紧的趋势。

湖南省已有先例。2010年10月27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向律师杨金柱发出立案通知书,称其涉嫌不适当宣传及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此前,杨金柱因为在网上发表文章质疑重庆“打黑”、批评司法部在律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批评湖南省公安部门办案中的不当之处,已多次被湖南省律师协会通报批评。律师协会对律师主动“执法”,引来律师界一片哗然。

律师协会,顾名思义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民间社会团体。《律师法》第五章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但现实中,律师与律协间关系微妙。2008年,北京35名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市律师协会,呼吁北京律师协会在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律师协会选举中进行直选。最后北京律师协会在其官网刊发的“严正声明”认为,这些联名的律师“借北京律师协会换届之机,利用部分律师参与协会行业管理的热情,打着‘律协民主管理’的旗号,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律协行政化倾向实已定局。一些地方的律协会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领导担任,以北京市律协为例,其理事、监事、会长都是兼职,而绝大多数专职人员为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担任。律协成了第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附庸。

2010年以来,律师行业遭遇一连串管控措施:2月,《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该意见要求,健全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相关报告备案、集体讨论等制度;4月,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发司法部令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7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此前后,浙江共有23名律师因在调查取证及诉讼过程中涉嫌伪证或虚假诉讼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一些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维稳大势下,律师权益保障未见改变,管理日趋严格,其方式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律协“执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律师的权益受到不同层面的影响。

到2010年末,《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出台。同时,司法部公开强调,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对律师跨地区执业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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