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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谁的陷阱

时间:2023-05-20 19: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石油在加拿大涉讼被求偿3500万加元,揭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大潮中,不可忽视当地规则与法律风险

2007年2月7日,加拿大阿尔伯特省高等法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集团)及旗下四家公司成为一桩讼案的被告。

此案源于中石油集团在两年前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PetroKazakhstan Inc.,下称PK公司)时的一桩涉嫌内幕交易行为。原告提出了高达3500万加元的赔偿和罚款请求。

这并非中国公司第一次在海外遇到类似麻烦,但无疑是索赔金额最多的一次。此前,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UT斯达康、网易、51Job、中华网、空中网、新浪等中国公司,也陆续遭遇到集体诉讼,多数诉讼至今仍未了局。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赴海外上市和收购境外上市公司,集体诉讼正在成为中国公司面临的一个危险的陷阱。

2005年10月,中石油集团旗下公司以约41.8亿美元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其交易金额和规模创下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新记录。但令中石油始料不及的是,在这桩收购完成两年之后,一位名为威廉鲍尔惠勒(William Ball Wheeler)的加拿大温哥华人却在法院起诉中石油集团,称其在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问题,对他本人以及其他在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8月12日期间出售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人造成了损失。

标号为1000128的阿尔伯特有限公司(Alberta Ltd.,下称阿尔伯特公司)、中油国际(加拿大)有限公司(CNPC International (Canada) Ltd.)、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下称中石油勘探总公司)、中油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国际)与中石油集团公司一起成为被告。

惠勒在起诉书中要求法院认定此案为集体诉讼,并指定他作为原告代表。

中石油勘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王莎莉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拒绝就此案发表评论。她表示,最近一两年来,中石油勘探总公司正在按照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工作。“作为国企有问题是很正常的。”王莎莉说,“这也是我们教育广大职工的过程,让每个职工都能够遵纪守法”。

一位熟悉集体诉讼的资深律师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这只是这场漫漫诉讼路的开始。

4800万加元内幕交易

中石油此番遇讼,与此前半年2006年8月24日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Alberta Securities Commission)公布的一份和解书有关。

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公布的这份文件,揭示在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过程中,中石油旗下公司涉嫌利用未披露消息在股市上买卖其股票获利。阿尔伯特公司是中油国际(加拿大)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4日,在遭遇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调查之后的2006年7月10日曾一度撤销,被发现后又很快在2006年8月15日恢复为公司实体。

中油国际(加拿大)注册于加拿大阿尔伯特省,由中石油勘探总公司和中油国际分别持有51.65%和48.35%股份。中石油勘探总公司是中石油集团旗下专门负责海外油气投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中油国际则是中石油勘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阿尔伯特公司成立之初为一家控股公司,主要业务即投资北美的证券市场。2002年7月30日,阿尔伯特公司在加拿大开设了现金交易账户。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阿尔伯特公司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就是在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期间购入和卖出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票。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票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纽约交易所和多伦多交易所均设有后台技术系统监控股票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阿尔伯特公司成立四年来惟一的一次交易行为就搭上了收购的顺风车,显然不能不引起监管者的警惕。

这一时期,正是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行动接近收官的时候。早在2005年三四月间,中油国际即通过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财务顾问接洽,寻求收购的可能性。2005年4月18日,中石油与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达成一份保密协议。2005年5月27日,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财务顾问发给中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CNPC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下称中油勘探)一封信,邀请中油勘探与其它意向收购者在2005年6月30日提交一份意向性出价。

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指出,截至2005年5月27日,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均没有进行任何披露。但同时,中石油旗下的阿尔伯特公司却大笔买卖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动用了从中油国际获得的4000万美元。从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阿尔伯特公司在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总共购买了1142600股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平均购买价为每股41.98加元,总投资约为4800万加元,折合人民币约3.2亿元。

在阿尔伯特公司大举购入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十天以后,2005年6月27日,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才发布消息,宣布一些意向收购方正就收购事宜与公司接触。三天后,中油国际正式提交了一份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意向性出价,每股出价45美元。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指出,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这次仍然没有披露中油国际的报价。

直到2005年8月12日,阿尔伯特公司终于出售了最后629900股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从而将其从2005年6月17日开始购买的1142600股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出售一空,出售的平均价格为每股46.96加元,阿尔伯特公司从中获利约合500万加元,折合人民币约3300万元。

十天后,中油国际宣布将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全部在外流通普通股,每股价格为55美元。

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在调查后认定,从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在买卖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过程中,阿尔伯特公司间接获知了上级公司正在进行的收购行动,了解相关进程,已处于与上市公司特殊关系地位;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与公众利益相抵触,亦违背了阿尔伯特证券法案第147条的明确规定,“与上市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一方不得购买、推荐和鼓励他人和公司购买、以及透露消息。”

但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最终宣布与阿尔伯特公司达成和解,阿尔伯特公司向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支付750万加元和解费和6.5万加元调查费,合计约人民币5000万元。阿尔伯特公司放弃就此事进行听证、复审、司法复审和上诉的权利。同时,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将不得因上述事实,对阿尔伯特公司和其相关公司、以及他们各自的员工、管理层和董事,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未了结

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最终决定减轻对阿尔伯特公司的处罚,原因是阿尔伯特公司此前在该委员会没有过不良记录,该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对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调查给予了配合;而且,中油国际也在对公司的具体操作进行一项全面系统评估,准备采取措施阻止未来其子公司的类似交易。

在和解书上代表阿尔伯特公司签字的是总裁康明章。《财经》记者获悉,康明章随后不久即退休,此前他是中油国际(加拿大)总经理。根据《财经》获得的阿尔伯特公司登记材料,该公司由中油国际(加拿大)全资所有,董事会成员只有两人,除康明章,另一人署名为“Tong Huayu”。

一位接近康明章的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康明章曾是中石油集团首席翻译,大约十年前调至中石油勘探总公司任副总经理,并兼任中油国际(加拿大)总经理。“他行事谨慎,不太可能是个人行为,来利用这个捞一票。”该人士还表示,“当时大家都认为这是一种资本运作,没什么大问题。”

《财经》还从中石油内部听到另一种说法,即此交易在当时有稳定股价之效。但这种说法在专业人士看来不值一评。一位投资银行从事并购的人士称,收购上市公司的合规作法就是严格确保收购消息保密;至于定价,可以采取许多技术手段,比如说把市场股价激烈波动的时间去除,寻找一个合理的价格。而通过事先收购部分股票,以便在适当时机压制收购价格的想法,既属于天真,又违反证监条例。

事实上,中石油及其附属公司一旦确定将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提出收购,也就处于与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有特殊关系状态,任何交易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已违反当地法律。

无论如何,中石油集团对于此事的后续处理可以说相当有效。不仅与监管机构迅速达成了和解协议,在这桩内幕交易调查之后的半年间,亦鲜有媒体报道,负面影响被降至最低。直至今日,中石油集团办公厅国际合作部的一位人士在收到《财经》记者采访申请时仍称,“这是一件小事情,公司在国际化运作过程中,总会有一些教训。”

但令中石油意外的是,事情并不因为和解而告了结,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卷入一场索赔金额高达3500万加元的讼案。

或涉集体诉讼漩涡

此次中石油因阿尔伯特公司交易案再度涉讼,原告威廉鲍尔惠勒请求法院认定此案为集体诉讼,并指定由其担任被告代表,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最多2500万加元的损失及1000万加元的罚金,合计约人民币2.3亿元。

在此案中,惠勒引用阿尔伯特公司与加拿大阿尔伯特省证券委员会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的内容,重述了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没有及时披露中油国际接洽收购事宜并出价的重要事实,提出被告违反了阿尔伯特证券法案相关规定。

惠勒认为,中石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不仅向阿尔伯特公司透露了没有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披露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资金给阿尔伯特公司购买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份,涉嫌合谋获利,也间接导致了原告(即小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低价出售了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票。

惠勒认为,如果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和中石油对于有关收购的重要事实进行了充分披露,小股东们将会持有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的股份,直至中油国际宣布出价,那么,小股东们将有机会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售股。因此,惠勒认为,被告有责任补偿55美元/股价格和他们在收购期间(即2005年6月17日至8月12日)出售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此外再接受相应处罚。

资深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欧美等国,集体诉讼是小股东们赖以维权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受害者都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发起集体诉讼,国外有些律师事务所甚至专以代理集体诉讼为业,上市公司一旦行为失当,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已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司被卷入集体诉讼的漩涡。

此次出任原告代理的,是加拿大Abell Regan律师事务所(Abell Regan LLP)和Siskinds律师事务所(Siskinds LLP)。Siskinds LLP自称为加拿大第一大集体诉讼案事务所,在该所的网站上列出了目前正在代理的集体诉讼案,从产品责任集体诉讼、消费者集体诉讼到证券集体诉讼种类繁多,约有几十件。该所目前正在其网站上征集在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8月12日间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出售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和机构的联系信息,包括买卖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的时间。

换言之,一旦此案被认定为集体诉讼,中石油要面对的并不仅仅是惠勒,而可能是所有因中石油在2005年6月17日到8月12日的股票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小股东。

业内观察家指出,表面上看起来,中石油此次遇讼与此前中国公司遇到的大多数集体诉讼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均与中国公司不熟悉和不适应当地证券市场对于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的严格规定有关。中国人寿2004年上市不久就曾遭遇集体诉讼,UT斯达康2004年12月也在加州法院被起诉,新浪在2005年2月也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遭遇同样起诉。但这些集体诉讼的起因类似,均是指责这些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没有充分或即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此次没有进行信息即时披露的是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中石油只是收购方。

以UT斯达康遭遇的集体诉讼为例,原告指责UT斯达康在2003年4月16日至2004年8月10日期间,通过新闻稿和向SEC提交的文件报告了创纪录的业绩,预测收入和利润率继续增长。但2004年7月,UT斯达康却宣布在中国面临价格压力,同时由于供应链限制,导致高回报率的国际收入延迟确认,被迫将2004年公司盈利预期从每股1.85美元下调至每股1.65美元至1.7美元。

受此影响,7月28日,UT斯达康股价从前一天收盘的22.25美元/股下跌7.4美元,至17.85美元/股。原告还称,包括UT斯达康董事长陆弘亮在内的内部人士卖出约150万股个人股票,所得超过5700万美元。此外,公司还借此卖出1210万股股票,融资4.75亿美元。

在法律界资深人士看来,绝大多数集体诉讼都会以和解而告终,但是和解与诉讼过程极其漫长,都需要支付成本,而且对公司声誉也造成很大影响。实际上,对中国公司而言,避免卷入集体诉讼的关键,是要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因为成熟市场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处罚都极其严格

漫漫诉讼路

《财经》获悉,在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中代表中石油集团的OHH律师事务所(Oseer,Hoskin&Harcourt LLP)将代表被告。Siskinds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米特雷拉斯克瑞斯(A. Dimitri Lascaris)对《财经》记者表示,除了惠勒在阿尔伯特省高等法院起诉,在安大略省法院也有一起针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已通过律师表示,中石油勘探总公司、中油国际和中石油集团认为,他们不受加拿大阿尔伯特法院或安大略法院的司法管辖。

目前,中石油对于未来的诉讼前景判断乐观。中石油集团法律部一位官员称,原告惠勒的行为属“勒索”,并断定,“他绝不可能从中石油拿走他想要的东西。”

加拿大FMC律师事务所(Fraser Milner Casgrain LLP)驻卡尔加里合伙人布莱恩(D. Brian Foster)介绍说,按照加拿大的法律,集体诉讼官司从法院受理、听证到最后判决,耗时往往经年。中石油即将面临的漫漫诉讼之路才刚刚开始。

法院是否认定此案为集体诉讼,将是中石油面临的关键考验。根据阿尔伯特集体诉讼法案,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要求认定为集体诉讼。认定听证有时需耗时数月。

曾经代理过多起集体诉讼的布莱恩称,认定一项诉讼为集体诉讼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揭示了起诉的原因;二,存在两人或以上的可确定的集体;三,潜在的集体成员的起诉提出一个普遍问题(common issue);四,集体诉讼将是公平和有效了结该普遍问题的最优方式;五,依据法院的意见,存在有资格作为被告代表的个人,可以公平和充分代表整个集体的利益。

对被告而言,在此阶段,最重要的是证明案件作为个别问题(individual issue)的重要性胜过普遍问题,以此说明集体诉讼不应成为首选的程序。

“此案中被告不可能不应诉。”布莱恩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认为,“至少针对阿尔伯特公司,起诉声明中的主张与和解书中对事实的承认部分,看起来提出了一个普遍问题,可能支持法院认定该案为集体诉讼。”

由于被告提出司法管辖权争议,原告律师季米特雷表示,可能需要先花几个月时间解决被告提出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随后再会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他同时表示,虽然打算尽一切努力使法院在2007年内完成对认定申请的判定,但是很有可能这要延到2008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石油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交易是否给哈萨克斯坦的小股东造成了损失,是界定中石油及其附属公司在此案中责任的关键所在。

根据阿尔伯特证券法案第207条,拥有未披露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方对原告负有责任。按规定,“任何与上市公司处于特殊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一旦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知悉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要事实或变动,将有责任对由于该交易而造成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卖方或买方进行赔偿。除非该人或企业能证明在交易时并不知晓内幕消息,或者交易是由于配股、法律强制等特殊情况。”

第207条还规定,在确定损失时,法庭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原告为买方,被告购买股票支付的价格减去所认定的上市公司重要事实或变动全面披露日前20个股票交易日平均价;如果原告为卖方,所认定的上市公司重要事实或变动全面披露日前20个股票交易日平均价减去原告出售的价格。

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已经无法查到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信息,该公司已于2005年11月下市。但原告代理律师季米特雷表示,其它的原告成员可以通过从经纪商处获得信息来确定,在认定申请中会提交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细节。

不过,对于原告寻求的1000万加元惩罚性赔偿请求,布莱恩表示,与美国不同,这种赔偿在加拿大并不普遍,一般数量也不大。“很少看到加拿大的法院在商业纠纷中判决处罚性赔偿。”

当然,这场声势骇人的集体诉讼也完全有可能以和解方式了结。按照法律,和解也需要法院参加,关于和解的重大条款的通知应传达给潜在的集体诉讼成员。布莱恩表示,大部分集体诉讼案都会以和解告终。各方经常利用中间人来帮助和解。“从现在起,大约18个月至两年内,不太可能进行宣判。”

这一事件无论对中石油集团,还是其他在境外有投资的公司,都是一个预警信号。

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曾对外界表示,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据《财经》记者了解,国资委正在制订相应的境外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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