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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是否需要“指导”?

时间:2023-05-21 08:2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日前发布。“让百姓请得起律师”的出发点、收费标准上限的规定受到百姓欢迎的同时,一些律师也表示了困惑和质疑——律师收费是否需要“指导”?

业内人士分析,李庄一个案子收150万元加速了北京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出台。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5月30日起,在北京代理民事诉讼等5类案件的律师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在受到市民欢迎的同时,新标准也在北京律师界引发了一场争论。“按照这样的标准收费,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一些律师公开表达了不满。

记者调查发现,律师们的质疑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律师收费凭什么要政府指导?政府制定律师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何在?与此同时,一些市民也担心,这个收费标准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吗?在实施中会不会又搞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律师有意规避、不按标准收费,老百姓能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实行政府指导价”有法律依据吗

“代理民事诉讼等5类案件的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非北京市的发明。相反,北京是除西藏之外,最后出台收费指导价的省市。

早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就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北京市此次出台的规定,不过是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重申,并依据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授权具体规定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而已。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律师主要业务活动实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指导价并直接干预收费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人自治的原则,也有损于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合意确定服务报酬这一自由职业的本质。”“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直接用于律师收费,弄不好很可能导致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结局:法院还没有来得及跳出地方财政约束的‘金钟罩’,刚翻身不久的律师事务所却又听到了地方指导价以及行政处罚的‘紧箍咒’。如此一来,不仅审判独立和律师自律等理念难以落实,要消除司法体制的地方主义流弊也将面临更大的阻力。”

作为最懂得权利保护、权利诉求的律师,在质疑“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合理性之外,对其合法性也在追问:“制定这样一个关系到北京几万律师切身利益的收费标准,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给出了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显然,“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是被当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看待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表示认同。在他看来,律师服务是可以归类于“公益性服务”的,因为律师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还体现了律师同司法制度、司法利益的关系。“就后者而言,律师收费决定了委托人诉诸司法的可能性,并对司法效率及社会关于司法制度公平性的整体观念有影响。此外,律师收费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等一起,共同构筑了保障公民诉诸司法能力的制度框架。因此,考察律师收费问题是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基础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维度”。

《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为“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则明确把“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权,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可见,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北京市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在合法性上没有疑义。

会不会被人钻了空子

记者调查发现,出于对律师漫天要价、高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强烈不满,对北京市新出台的律师收费标准,多数市民持欢迎态度。但同时他们也担心,这样一个“迫降”律师收费的标准,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吗?

老百姓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在其他一些已经出台政府指导价的地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对于精通法律的律师而言,规避政府指导价标准也许并不困难。以刑事案件为例,按照北京市的收费标准,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一个完整的诉讼阶段下来,律师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万元。但如果改计件收费为计时收费,则可以轻易突破5万元的限制,这是合法的规避。另外,还可以通过收费标准自身的漏洞来规避。收费标准有这样一个弹性条款,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以及“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而何谓“复杂”、“疑难”、“重大”,标准是相当模糊的,这就为规避政府指导价留下了缺口。除去上述两种方式,对超过标准部分的收费,以法律咨询或法律顾问的方式变相收取,也是一种规避手段,因为按照规定,对于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收多收少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不进行干预。尽管《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简单。

违规收费效力如何

如果遭遇律师违规收费,当事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这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对此,《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一旦闹到法院,对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收费行为,法院将如何认定其效力?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举例说,一些地方出现过此类诉讼:“法院的判例依照合同法支持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没有支持‘指导价’。”

记者没有检索到巩沙律师提到的案例。但从法理来分析,这样的“判例”似乎是有问题的。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可见,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对于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只有执行的义务,没有改变的权利,可以反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价格制定是否合适的看法,但政府调整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述两条规定构成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一旦律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违规收费,那其直接法律后果应当是:相关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的收费条款无效。无效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当然不具备履行条件,是不能履行的。怎么可能“依照合同法支持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没有支持‘指导价’”呢?

可否借鉴律师费转付制度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是,即便按照北京市即将施行的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少老百姓仍然认为收费过高,“还是请不起律师”;而律师们同样也牢骚满腹,认为“这样收费,根本活不下去”。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样的矛盾呢?一些专家提出,律师费转付制度值得借鉴。

据专家介绍,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这种制度,通过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转嫁机制,将胜诉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达到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的。我国法律并没有建立这种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转嫁机制,律师费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负担。很多被侵害方进行诉讼,花去时间与精力,却往往要支付律师费用而“赢了官司输了钱”;许多经济条件差的群体,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某些有钱人又滥用诉权,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虽然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但是对于众多贫困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因此,此时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确有必要。

专家们还指出,我国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已为建立此制度提供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符合我国的立法趋势。

专家认为,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有助于解决在收费问题上“律师不满意,百姓还嫌高”的矛盾。

相关链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至30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标准”同时对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和计时收费标准作了规定。其中,计时收费标准为: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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