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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银行的监管

时间:2023-05-24 09: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网络银行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银行安全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冲突、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等,这些严重地阻碍了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应通过建立健全网络银行法律监管体系、规范网络安全监管主体制度、建立灵活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网络银行国际间的监管合作等路径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网络银行;监管;准入和退出机制

引言

随着通讯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入创新,网络银行顺应诞生。1995年,在美国诞生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随之,网络银行遍布了全球的每个角落,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了亘古未有的影响。网络银行采用互联网有关技术,利用电子数据的形式,解决非现金类银行业务,为用户提供十足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近年来,中国网络银行立法和网络银行业务都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也有许多问题出现在网络银行的运营过程之中使得网络银行业难以得以健康有序的持续发展。

一、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阐释

网络银行是利用网络技术在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客户在通过网络银行实现其所需要的服务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技术依赖性、交易虚拟性、经营混业性、跨国性是网络银行业务所具有的特征。由于网络银行业务具有这些特征,导致网络银行业务风险比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的发生机率更高、范围更广、破坏性更严重。

当前,中国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网络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前提和法律保障。1999年,招商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批准。招商银行成为首个被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式批准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然而,当时中国大陆暂时没有针对网络银行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2年,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规定使得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运行有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深入发展,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借鉴国际立法,主要是巴塞尔体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扩充。当前,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仍可适用于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中的规定。

2、专门针对网络业务监管的规定,如暂行办法及通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

二、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系统化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制度体系,但是,我国网络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并非如此: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全国人大制定了一些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但是绝大多数几乎没有网络银行方面的规定,这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而造成网络银行业务活动及其监管经常碰到法律空缺的困境。同时,伴随着网络银行衍生产品的持续创新和改进,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些涉及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已过时,需要不断地进行补充和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网络银行以及监管的要求。其次,法律位階不高、法律效力较低的问题存在于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企业内部规则和部门规章。由于它们并非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所以其法律效力并不高,不能达到遏制网络金融犯罪和规范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效果。另外,有些规定还不够明确、原则性规定过多以及缺少一定的可行性,从而使得法律的适用及其网络银行的监管出现了许多问题。

(二)监管方式落后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不是很明确,加上银行交易的所有资料存储在电脑上,通过互联网传递的信息极有可能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

依照当代中国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中国大陆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但是,在一方面,近些年来,中国涌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保合作与银证合作的模式也不断得到发展,这种分业监管法制与混业经营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另一方面,中国网络银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和成绩,网络银行不再局限于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经扩大到提供信息咨询、综合经营、投资理财等业务。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恰恰是混业经营模式,网络银行的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与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之间存在的冲突日趋严重。

此外,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易使得银行利益与信誉和客户的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已经破获的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比例高至75%。其中,内部授权人员占有58%。他们通常是利用授权修改、删除或增加网络银行中的数据,对账户的资金进行转移、窃取等。但是,中国大陆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却缺少对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监管的明确及完整的法律规定。对此,相关立法机关应该增加对监管者再监管的规定,加快完善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法律法规。

(三)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客户利益的维护

通过对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监管方面法律制度的考察,笔者发现,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目标通常是把确保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放在首要位置,而把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放在次要的位置,一旦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用户的合法权益将会被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所取代。除此之外,还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并未将网络银行服务协议纳入规范的范围,从而导致客户利益受到损害。

(四)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存在弊端

目前,核准制为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所采用的制度,即一旦需要从事网络银行业务,必须取得监管当局的审批。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能够确保进入网络银行主体的安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预防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也致使许多主体在进入网络银行业时存在障碍,导致网络銀行业竞争力低下的后果,从而造成扼杀竞争、市场垄断,这将对消费者的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害,同时这对网络银行健康持续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除此之外,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但是,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应该与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相适应,二者之间是相冲突和矛盾的。

关于网络银行退出市场后,如何处理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如何划分两者的相关责任等问题并无明确及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制定出严格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管法律制度,以确保进入网络银行具有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同时引导和规范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能够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完善网络银行法律监管的法律路径思考

(一)建立健全网络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1.明确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律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法律基础相对而言较薄弱,监管部门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我国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网络交易立法,为网络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体系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网络银行基本法。我国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网络银行法》, 规范业务活动、规定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秩序,规定监管原则、措施、目标,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等。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纯网上银行,但其作为网络银行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监管留下一定的空间,《网络银行法》的制定刻不容缓。二是,实施细则、管理条例。细则侧重于网络银行监管的程序化,包括业务的报批手续、业务程序、量化标准、基本技术指标等。条例则要具有概括性、可兼容性和开放性。三是,指引公告。对目前为止己经大体认定但尚未成熟,或是可以推广的风险管理手段、技术操作系统等,又或是那些不进行管理,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计划检查项目、业务流程等,可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除此之外,我国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删除、修改或修订对网络银行监管不利的规定,将网络银行业务纳入到管理体系之中。

2.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网络银行运营和发展中最关键的问题便是安全问题。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应制定相关的技术应用法律规范,确保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营,即信息安全与系统安全。网络环境是由技术支撑起来的特殊环境,必须确保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并依法规范网络技术安全标准。其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系统的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和审批规范,并将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责任与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下来,使安全认证制度得以完善。

(二)规范网络安全监管主体制度

1.明确行业组织的监管主体地位

我国应改变目前网络安全监管主体的单一模式,寻求多样化的监管主体来共同实施网络监管。首先,行业组织应从内部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改革其内部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其次,在法律中对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权进行充分合理的配置,树立自律组织的威信。可在网络安全监管法中明确自律组织,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监管主体地位,授予其调查、检查、处分的权利。最后,自律组织的活动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进行。

2.建立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协调设置,网络安全监管法律中要明确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之间相对独立的监管职权,对交叉部分要明确主次,不能够出现政策监管和实施的真空,在法规中对自律组织和政府监管机构联合执法的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同时还需设有专门的机构对自律组织和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管理。

3.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网络人员监管工作要有专门人员和专门单位负责。如果监管主体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自然人法律责任。

(三)建立灵活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即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要使网络银行市场准入制度趋于完善,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具有良好的设施和技术条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不仅要求银行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自动柜员机、微机等设施,而且还要求银行具备防止对交易信息进行篡改、防止信息的泄露、确认交易对象的高端技术,良好的技术条件和硬件设施是开展网络银业务的基础。面对网络技术和电子产品传播广、更新快的趋势,监管机构在审查银行的技术设施条件时,应注重设备以及核心技术的更新,必要时还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确保设备和技术的安全性、先进性。其次,要具有完善的交易操作规程。网络银行交易通过电脑进行,发出指令后电脑便立即执行,操作在一瞬间即可完成,就算在操作中产生错误也不可以马上修改。所以,监管部门应规范管理银行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应设立完善的纠错程序,以避免错误操作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失。

市场退出制度,是在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不能继续经营时,对银行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的金融活动。建立一个官方的保护网,防止银行突然倒闭,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维护客户权益是市场退出制度的目的。如果说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制度,那么最后一道防线便是市场退出制度。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网络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立法工作,而在相关金融规范出台前,应当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将商业银行破产与存款保险计划、清算制度等传统银行法规引入网络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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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钰楠(1993.4-),女,汉族,现就读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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