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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中提高

时间:2023-05-30 09: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人大侨务外事部门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恪守监督职责,不断推进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和旅游等工作的依法进行,是时下探索人大工作新途径的重要课题。2007年10月26日,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座谈会在长春召开,来自全省9个市(州)人大侨务外事部门及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立法更具地方特色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民族侨务外事部门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两大主题,以构建民族侨务外事方面法律体系为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全省立法工作更加突出地方特色,监督实效得到明显提高。

按照5年立法规划的要求,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共协助常委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3件。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吉林省旅游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将全省旅游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而且还有力地推进了全省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加快了旅游支柱产业的培育,为建设生态旅游强省,促进全省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我省制定和颁布了《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清真食品管理方面法规的空白,有效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利益,对贯彻落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我省制定和颁布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规定的实施,对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提高民族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开展省本级立法的同时,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还协助常委会审议批准了“一州三县”民族自治地方修订、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5件,提前介入5件。

去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了某些配套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办法》至今还未能出台。主要的症结在于立法质量不高。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因一些重大问题与上级国家机关协调得不够,或因缺乏可操作性、前瞻性等,而出现虽经本级人大通过,却得不到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也有的,刚出台没多久就被迫修改,给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损失。

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会议提出,在今后的民族立法工作中,要着力解决立法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和急于求成的问题,狠下真功夫,扎扎实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协调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立法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监督权要行使到位

今年开始实施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依据。全省各级人大民族侨务外事部门把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此举不仅提高了监督工作水平,而且增强了监督实效。

2003年,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听取并审议了省民委《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做好“兴边富民”工作情况的汇报》。委员们指出,必须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加大“兴边富民”的工作力度,加快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促进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省民委对委员们的意见非常重视,并认真研究,加以落实。

针对我省外事侨务工作如何更好地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这一题目,2003年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重点对我省外事侨务工作进行视察。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视察中发现的外事部门办公条件比较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外语专业人才流失严重等情况和问题,委员会很快形成了一份视察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做出批示后,转给省政府办理,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有关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自省十届人大以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从2004年开始,连续3年对全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这在历届省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是从未有过的。2007年,委员会对省政府落实执法检查整改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配合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组在我省就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调研工作,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进一步督促落实有关问题。通过连续3年的跟踪监督,不仅了解了每次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而且也进一步发现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督促、改进,有力推动了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2005年,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对全省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进行了视察。通过视察,肯定了各地贯彻保护法的工作成效,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2006年,委员会又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调研组来我省就归侨侨眷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为契机,开展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另外,委员会还先后两次对扶余华侨农场归侨侨眷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专题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委员会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尽快研究落实,并向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汇报情况,得到有关领导的的高度重视,经过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争取在减免贷款利息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通过这些检查和专题调查,有力地促进了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针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监督工作,会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围绕大局选准监督题目,把人大监督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或视察活动等方式,多搞有深度的调查研究,多提建设性的建议,多做实质性的工作;二是要在求实效上下功夫,对群众反映强烈、矛盾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一定要监督到位,采取跟踪问效、反复督办等方法一抓到底;三是要严格遵循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制度,真正把人大的监督权行使到位。

创新交往方式

自省十届人大以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始终把“议会外交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的外事工作是国家总体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指导思想,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工作,围绕加快吉林改革开放的大局,创新交往方式、拓宽交往层次与渠道,拓展交流领域,扩大交流内容。

据悉,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共协助常委会接待外国地方议会代表团以及其他友好团组42批、380人次;协助常委会组织安排各类出访团组27个、180人次,访问了38个国家的议会或地方议会。该委员会还连续3年协助常委会完成东博会统一安排的接待任务,共接待和陪同了11个国家的地方议会和友好代表团。2007年,该委员会还圆满完成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托接待阿根廷侨领代表团的任务。

同时,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还结合外事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与时俱进,工作思路和方法有了新突破。每年年初,委员会都积极取得常委会领导和省外办的支持,努力拓宽对外交往渠道,协助常委会编制年度外事出访计划,按计划组团出访。

通过与外国地方议会和友好人士的交往,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推介吉林的同时,广交朋友,建立联系,洽谈项目,开展合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如:省人大代表团出访德国、奥地利等国,促成了德国大众与我省企业间的合作项目进一步扩大,并达成了与奥地利格拉茨市建立友好城市的初步意见;我省人大代表团出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就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劳务人员输出及语言培训、奶制品和鹿制品加工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等等。

外事工作无小事。鉴于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履职尽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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