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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保险:从上杭模式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时间:2023-06-09 17:0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一、民房保险:上杭模式及相关政策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房作为生活必需品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城市中,人民生活保障的不断健全、银行货款的发放以及保险公司放贷保险业务的开办,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已有很大程度的改善;然而,在我国农村,建房难,修房准的问题仍十分严峻,特别是遇到自然灾害,农房抗灾能力弱的特点暴露无遗。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将农房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十大项目之一,从1991年3月开始,在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当地农民的合作下开办了该业务,这在当时的福建省乃至全国部属于首例。民房保险作为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保险范畴,在上杭有其特有的运作方式。该保险以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产为单位,以有人住的房屋的正厅、卧室,厨房、饭厅为标的物,其他的如厕所、猪圈等以及在建或建成但无人居住的都不予考虑。保险公司每年从当年3月1日开始起保,至次年2月28日结算,民房保险以产为单位,以在当年当地公安部门已登记的户数为准。当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派专人专车带现金到灾区,进行实地考察,按照保险协议理赔,如果受灾较严重者,保险公司一般是按每户封顶赔付1500元。赔款直接到农民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灾后重建压力、但正是这种深入基层的工作方式,也给保险工作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果灾情发生的比较突然、面积较大或地区较偏远等,那么保险公司的人手及车辆在此IT就会显得捉襟见肘。

从1991年至今,上杭农房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有过两次变动,最初即1991年每户保费为2元,县财政局承但40%,乡财政局和农户各承担30%,其余农民自付,保险金额封顶为1000元,次年改革将每户封顶保险金额提高到1500元,县财、乡财和农民分担的份额不变,保费基本费率5%0,下浮3.5%0执行;第二次改革是从2004年开始至今,主要表现在保费分摊上,县财分担60%,乡财分担40%,取消了向农民收费,并且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取方面也做出了一定让步,即若上杭县境内民房一次性或一个月内连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损失,赔偿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时,则由保费缴纳方如数交纳,其间无上述大面积灾害,则保险公司应减免20%的保费,其中减免部分为县财交纳部分,乡财不变。

通过上述政策的改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两点:

其一,保费的减免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加大了乡财的支付压力。保费从最初的农民负担30%,到近两年的不负担,尽管对于农民而言一年只有几元的差别,然而政府却是向前迈出了很大一步,充分体现了政府为农民办实事的意愿。但是,对于无大面积灾害,保险公司作出的20%保费让步中,县财是直接受益者,相反,财政实力相对弱小的乡财却并没得到实惠。上杭县下属22个乡,2004年县财政收入约2.7亿元人民币,其中县本级财政收入在1.6亿左右;由于中央政府全面取消农民税收,致使乡财政收入受到很大影响,全县财政收入在100-300万之间的乡镇有18个,超过300万的4个。如此大的财政收入差距和相差无几的保费分担显然有失偏颇。

其二,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政府要求保险公司在未受灾的情况下将保费减免,仅此一条就会使保险公司的储备金积累不足,对该险种的持续运作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上杭民房保险的赔付现状及其发展困境

龙岩是自然灾害多发区,每年均有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发生,经常一年多次、多种灾害并发。特别是1996年“8.8”特大洪涝灾害给龙岩市农作物、人民财产等方面造成巨大损失。据2005年统计数据表明,龙岩市受灾人口367734人,受伤455人,死亡1人,紧急转移安置724人,农作物受灾3893.7公顷,其中绝收443公顷,损坏房屋86472间,倒塌房屋1343间,其中民房1057间,死亡大牲畜421头。龙岩市贞接经济损失达1.18亿元。

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盈利乃至亏损性,使得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其特点是与自然灾害紧密联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较强的毁灭性。国家对农业保险中的具体险种也有不同的相关政策,比如对于农业方面的险种,像农作物,经济作物等的保险,政府向保险公司收的税收方面有很大程度的让步,然而像民房保险这种归人家庭财产保险的农村保险同样要收取33%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只是营业税前几年已从8%逐年递减至5%:由于险种的非盈利性,特别是对于某年的特大灾害,保险公司不得不用其他险种的利润来平衡该项业务的亏损,在这种局面下,业务面的缩小,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这也是上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针对农村的保险业务时有时无的原因之一。

结合上杭的情况来看,台约规定如果上杭县境内民房一次性或一个月内连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损失。赔偿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时,则由保费缴纳方如数交纳;如果其间无上述大面积灾害,则保险公司应减免20%的保费。这样低利润的业务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显然不是很合理的,可以更直接地说,这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着政策性险种,同时政府的扶持还不够坚决。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杭县分公司为例,在民房保险一块共计赔付240余万元人民币,当年实收保费近60万元。可见,保险公司在灾后人民生活妥善安置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农房统保从1991年3月在上杭县开展以来,至2004年12月,累计收保费6413341.29元,共计理赔6173277.2元。

另一方面,现在农民盖一栋房子所需成本七至八干甚至上万,1500元的赔款限额对于严重灾害造成的损毁也只是杯水车薪。民房保险在此时真正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不得不打一个折扣。

同样,政府面对亟待解决的“三农问题”,也只能是逐步攻破;我国庞大的农村人口无疑是政府解决问题的最大难点;农民本身素质的不高和观念的落后也是阻碍加速发展的门槛之一。

三、从上杭民房保险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民房保险在上杭地区的相对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从灾情发生后的处理来看,还是暴露出了相当多的问题,这也是现在经济转型期间农村保险问题的一个缩影。商业保险公司农村业务利润微薄乃至亏损,农民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政府面对如此大的漏洞也暂时没有良方。三方困境的解决,需要引入一个新的机制或者新的模式: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扮演着未来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角色,农村保险这块业务的亏损一定时期内可由政府负担,但是从长期来看通过保险

资金的投资性运作进行积累,以及利用资本市场来对农村保险的风险进行规避这才是长久之策。

首先,应当设立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性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制定政策,监督管理,其职能类似于政策性银行。农业保险政策性公司的存在能更好集中社会农村保险方面的人才,建立相应的保险精算研发部门,低成本化运作,也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支出。然而,就目前我国已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而言;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及相关解决办法,可以总结为以下3点:一是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缺位严重,使农业保险的许多问题出现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市场环境复杂,市场参与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道德水准不高,大量道德风险致使经营上出现了诸多障碍,同时,一些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因而,被保险人参保率、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没有法律约束,就会出现一些农民骗保的现象。由此看来及时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体制势在必行。二是高昂的保费和微薄的农民收入,使农民缺乏投保积极性。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民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都没有,大灾之年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靠政府的救助,更别提保费的缴纳。三是面对大的自然灾害,如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还是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这又引申出我国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支持的问题。在缺乏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不仅保险公司担忧巨灾风险,参保农民也担忧自己的保险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其次,积极寻求从农业保险的政府兜底向资本市场引入的途径。现阶段的农业保险,财政往往作为最后给付者,承担了巨大的压力。灾情的日趋严重给财政施加了巨大的负担,这对于国家的全局建设和发展影响很大,政府的再保险暨兜底行为并非良久之策,从上杭民房保险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保险公司所收保费中,并非每一年都会用完,同样,有的年份也会出现超支现象,如果能够将有结余的年份的保费进行合理投资,使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积累,那么,对于弥补大灾年的保费支出也有一定帮助。另一方面,合理的运用资本市场来缓解压力,成为农村保险的另一出路。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把保险业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本质上是将保险业的现金流组合、拆分,变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保险风险证券化中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由原来的再保险人转变为更广泛意义上的资本市场。

最后,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的合理化法律规范体制,以达到明确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行为、职责的功能。由于农业保险属于非盈利性险种,可归为准公共产品范畴,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法律形式对政府部门、保险部门进行约束,能较好起到监督相关单位对农业保险操作的随意性以及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农业保险的问题。相应的,对于农民来说,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农业保险意识。

综上所述,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在农业保险的运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在农业保险的运行中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扶持上,国家财政为农业保险兜底,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对经营主体的亏损进行补贴,而应直接对保费进行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直接刺激农户的保险需求;二是对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或者提供一些业务费用补贴,能有效地帮助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然而,我们更应当认识到,引入资本市场,合理应用市场的产品和力量,对于减轻政府负担和发展农业保险都不失为长久之策。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肖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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