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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时间:2023-06-15 14:3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

[关键词]错误理论 错误类型 法律效果

试想生活中一个简单的买卖事件:南方没有馒头包子之分,当地人口中的“馒头”就是带馅儿的包子,南方人甲初到北方,自然不能区别馒头与包子,便对早点铺老板乙说:“我要一个馒头。”此时甲其实想要一个包子,但乙并不知情,遂给了甲馒头。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甲发生了何种错误?在认定甲因为意思表示瑕疵而发生错误之后,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如何救济?纵观全案,我们对这个理论的核心价值又有何领会?这此例为引让我们来深入探究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

一、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萨维尼之前,学说一般认为错误破坏的是契约的合意,因此而导致契约不生效力,学者们通常都是在契约的范畴内对错误问题进行探讨。但以萨维尼为核心的学者改变了法学家对错误问题的观察视角,将原本放在契约范畴的错误问题归入“意思表示”的新范畴。自此,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理论的归属从分论的契约范畴转入总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范畴。

既然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归属于意思表示范畴,那么,我们在此就有必要先探讨意思表示的含义和构成。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交易参与人或交易人欲设立一定法律关系的主观想法的外在表达或宣示。依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意思表示的构成分为主客观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外部表示与主观上的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又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个部分。其中,效果意思非属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部分,其欠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存在,但此时外部的表示与内心的意思不一致所引起的,便是意思表示的错误问题。

由上分析得出,错误理论在德国的民法中属于总则编法律行为章的意思表示范畴。意思表示的瑕疵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两大类:欺诈和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而虚伪表示和错误则会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虚伪表示是表意人意思和表示故意不一致相区别,错误明显是表意人意思和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分类

“错误”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学领域存在,但本文所指的“错误”仅指民法意思瑕疵中的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引起的自己的表示与内心真意的不一致。《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表示错误类型的规定主要在第119条和第120条。据此,我们可以对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总结

1.意思形成阶段——性质错误

在意思形成阶段,意思正在形成但是尚未形成。在此阶段形成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如购买人在买房前对所购房产升值空间的判断、交通状况的考量等都是在意思形成阶段表意人决定其意思的考虑因素,这些存在于表意人内心的活动不能为外界所得知,若允许其作为撤销的理由则必然严重影响交易安全,是故纯粹的动机错误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律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但是法律为保护表意人之利益,将动机错误中的性质错误设为例外,即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可以引起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所谓的性质错误,正如法条所言,是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是重要的人的资格或物的特性的错误。“民法”之所以设此规定,乃在适当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如果允许不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资格性质作为可撤销的理由,必然会导致撤销权行使的泛滥,如此势必对交易安全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意思成形阶段——表示错误

在意思成形阶段,当事人对某一事项的意思已经形成。这一阶段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类型为表示错误,即内容错误和表达错误,在《德国民法典》中主要表现为第119条第1款。

所谓的内容错误,是意思已经在脑海中形成,表意人需要寻找相对应的文字符号将意思表现为外界所识别,而在为意思寻找某种表示符号的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正如“馒头案”所述,是甲对“馒头”一词的客观意义发生了错误,认为馒头就是包子,而将其欲购买包子的意思表述为购买馒头,此时甲即发生了内容错误。所谓的表达错误,是表意人脑中不仅形成了意思,也选择了表达其意思的正确符号,但是在将其呈现为外界所知的形式时,出现了错误。再看“馒头案”,若甲了解北方馒头和包子的区别,他想买包子,但是却错说成了馒头,此时甲即发生了表达错误。

3.意思表示的运送阶段——传达错误

在意思表示的运送阶段,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类型是传达错误。该项错误主要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120条。

所谓的传达错误,即在非对话人之间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因为传达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到达相对人时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异于表意人意思表示的实际内容。因为传达人本身是没有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形成意思并选择了正确的表示符号,而相对人却收到了不同于表意人想使用的表示符号,所以此时发生的传达错误,类似119条第1款之表达错误。

综上所述,德国民法上能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类型主要有性质错误、内容错误、表达错误和传达错误,而纯粹的动机错误和受领人的理解错误须排除在外。另外,其对错误类型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在意思表达通往到达的过程中,错误是在哪个阶段发生的。

三、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式

表意人若出现民法意思瑕疵中的错误类型,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1条和122条将该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可撤销制度不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充分的利益保护,还兼顾社会利益与交易公平,所以有学者称其为“法律规则设计上的精巧与法律制度所要体现的社会价值目标的完美结合。”笔者试从法律对各方当事人的保护角度,来分析因意思表示出现错误而产生的各方法律效果:

1.对表意人的救济

因为德国民法上错误理论的核心理念是私法自治,当事人因非故意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因为其表示与内心真意相悖,为了维护私法自治的价值理念,允许当事人对其错误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因为德国民法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因此在发生错误时,须先判明何种行为发生错误后才能决定所要撤销的对象,两者不可混淆牵连。

另外,有两种情况下表意人撤销权是被排除的:第一,有利于表意人;第二,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所意欲者。

2.对相对人的救济

私法自治自然是德国法错误理论中的核心理念,但是单方面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将错误的意思表示设为无效,未免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过于不利,顾此失彼的保护方法也并非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之主旨。因此,法律须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保护其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所谓的信赖利益,因为受领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此他可能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支付各项费用(如旅费、做公证证书的费用、装费、运输费),可能放弃了另一项行为,而他如果没有信赖那项后来的被撤销的行为的话,他本来是可以从事另外行为的,这类损害就被称为信赖损害。

对该项信赖利益的赔偿同样是有限制:第一,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以积极利益为限。第二,如果撤销相对人知道或是应该知道可撤销的原因即表意人的表示错误,那么损害赔偿义务就根本不会发生。

错误理论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表意人的表意自由,法律为此目的提供给表意人以撤销权作为救济,但是表意人在享受了意思自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信赖其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如此才能平衡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从大范围上维护了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这两者的价值平衡。

四、结语

诚如上述我们不难发现,德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整个制度每个部分环环相扣,并且通过一个中心理念将每个部分串联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区分各个错误的种类看似繁复,但每个错误都以时间点为界分标准,则使辨析简单明了;对表意人赋予其撤销权而对相对人给予信赖利益的赔偿,如此处理亦是错误理论坚持意思自治的核心理念,同时兼顾交易公平得出的当然产物。其结构体系之完全缜密,其思想内容之博大精深,无疑是值得当下我国立法吸收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 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曾祥生.《撤销权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5] 米健.《意思表示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6] 唐晓晴.《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与制度渊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7] 胡丽桢.《论可撤销合同的根本原因——意思表示瑕疵》.载《经济师》,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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