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海洋渔船保险制度探析

海洋渔船保险制度探析

时间:2023-06-15 16: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通过回顾渔船保险的历史发展,知道我国海洋渔船保险制度的由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地方上出现多部关于海洋渔船保险的法规,但依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海洋渔船保险法律,来统一规范我国的海洋渔船保险市场。各个地方关于渔船保险法规的规定不同,导致海洋渔船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参考国外海洋渔船保险的模式,在综合考虑下从国家、政府、社会层面,提出关于海洋渔船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渔船保险;政策性保险;船东互保;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1-0144-03

我国既是渔业大国,也是渔业船舶大国,根据《2013年全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末,全国渔船总数为107.17万艘。其中,机动渔船为69.49万艘,非机动渔船为37.68万艘。大部分为中小型机动渔船,大部分陈旧,设备老化,严重威胁渔民人身财产安全,而渔民抵御风险的水平却很低。尽管海洋渔业在我国属于外向型农业,也是渔民增加收入的一种手段,但它也是在世界上被公认为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损害的产业,而作为海洋渔业物质载体的渔船也会遭到大小不同的损害,这时海洋渔船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救济手段就产生了。如今的商业保险公司鉴于渔船保险的风险过大,而逐渐退出渔船保险,致使渔船保险经营缺少保障,这是由国家对渔船保险没有相应的立法规范、政府缺乏扶持优惠政策、民间组织发展不活跃等原因造成的。笔者从渔船保险的历史发展、存在的问题、国外模式借鉴、制度完善方面对海洋渔船保险制度做了一些浅析。

一、渔船保险的历史发展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是起源最早的,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才带动各类保险的发展。渔船保险就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它是指由于渔船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对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损害保险,由渔船保险组合经营的一项相互保险[1]。

我国的保险业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发展起来的,而作为保险种类之一的渔船保险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改革开放之后国外的资本、人才、技术、法律等涌向我国,避免不了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作为新事物的渔船保险制度也被吸收引进。1983年,《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试行)》的出台,为我国渔船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渔船保险业的历史从那时起开启了。1984年1月1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互保协会)成立,在渔船保险领域首次引入互助保险,丰富了海洋渔船保险的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国海洋渔船保险业的发展。随着互保协会的成立,地方上也出现了形式各样的渔船保险协会,共同对渔船进行承保。从互保协会成立以来,地方上的一些较大渔区组织渔民购买渔船相互保险,而在当时渔船保险形式比较单一只有商业性渔船保险和渔船船东互保这两种保险形式。

随着国家渔船保险市场的发展、为了规范渔船保险市场的秩序。农业部在2003年印发了《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规定申请南沙渔用柴油补助和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的渔业船舶和所有人必须参加渔船全损附加南沙生产涉外责任保险和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险[2]。以及2008年的《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2014年的《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中关于渔船保险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要鼓励和支持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而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我国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渔船保险机制。

二、渔船保险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海洋渔业产业领域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竞争机制,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公司等形式的捕捞和加工实体,生产能力有了质的提高。但是,作为产业部门之一的海洋渔业在与其他产业部门的竞争关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为“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即当建设性的时候,竞争也没有合作那样有利”[3]。而我国海洋渔船保险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就有明确的关于农业保险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有农业保险的规定。而农(渔)业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至今未有出台,致使国家对农业(渔业)保险的支持和扶持政策无法具体落实。对农业(渔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界定更没有出台,而国家对渔船保险方面的立法只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渔船保险应该是政策性保险,但是,目前我国对渔船保险的性质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渔船保险同渔业一样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目前渔船保险处于商业化经营的状态。如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渔船保险具有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低的特点,而保险公司对渔船保险的经营处于经营就亏损的矛盾状态,此时就需要国家尽快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范围覆盖到渔业保险。

渔船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要求建立规章和制度。渔船保险制度则是由海洋渔业经济活动的结果而产生的,渔船保险活动通常由局部风险来补偿具体的风险损失,以确保交易成果的稳定性,它着眼于国家农业产品的安全。因此,它对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的运转起保障作用。由于当前我国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有关保险机构、保费补贴、再保险、免税等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都无法实现。

(二)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海洋渔业生产承担的风险不仅来自市场竞争,而且也来自海洋。当渔船遇到自然灾害出现损毁,而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低而无力分散这些风险时,就需要国家政府在财政、保险等方面给以支持,保障渔民的切身利益,而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范的救济手段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渔船保险的风险大、保费高使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商业性渔船保险收入很难维持其生存,极大地影响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不利于维护广大渔民的利益。而且政府部门对渔船保险的公益性认识不足,对渔民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业务补贴以及免税优惠重视不够。2014年7月海南省遭受17级超强台风的侵袭,造成成百上千的渔船沉没,渔民购买的政策性保险很难弥补损失,而政府的财政补贴也非常少,无力维持后续的渔业生产。可见国家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严重影响我国渔船保险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渔船保险业务主要是由互保协会承担,它在整个渔船保险业务的参与主体中作为核心主体。但事实上,互保协会却受到多个部门管理的制约,无法发挥其核心主体的作用。互保协会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社团法人在民政部登记,由交通部主管业务,民政部监督管理,而保险业务由保监会主管,出现了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互保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其业务应受到政府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国家缺乏一个专门的部门管理海洋渔船保险事务。

(三)商业保险公司发展艰难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保险市场迎来了春天,保险业表现得异常活跃。而对海洋渔船这个承保对象,商业保险公司将海洋渔船作为财产保险来承保,几十年来,海洋渔船保险由于没有足够大的投保规模,以摊低风险成本,加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保障,面对高风险导致的高赔付率,致使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渔业保险的经营。还有就是商业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的考虑,面对渔船保险的赔付率过高的情况,加上保险公司的一些经营理念,造成保险公司只承保标的良好的渔船;对于标的较差的渔船,由于这些渔船承保风险较高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这时的商业保险公司因渔船风险成本过高而不能持续经营渔船保险,一旦没有政府为渔船保险提供政策保险补贴,渔船保险业务就不可能发展。

三、国外海洋渔船保险的模式

国外海洋渔船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海洋渔船保险模式。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海洋渔船保险制度模式比较成熟,海洋渔船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笔者认为日本、韩国与我国同处于亚洲,历史渊源悠久,位于西太平洋,地理气候环境极其相似,所以在这里只谈日本、韩国两国的海洋渔船保险制度。

日本的海洋渔船保险业发展较早,相应的海洋渔船保险法规非常多。日本在1937年就有自己专门的渔船保险立法即:《渔船保险法》,后来日本在渔船保险领域引入了义务参加制度。如今的日本,根据《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将渔船保险制度定为一种义务保险制度。在日本有专门渔船保险部门中央会,它还承担相应的渔船保险补贴,以及对渔船保险组织给予业务指导。在地方上有拥有渔船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人员构成的互保组织,即渔船保险组合和渔业协同组合,它们负责共同承担一些最基本的渔船保险、船东责任险等。从上可以看出日本采取有专门海洋渔船立法、政府专门部门管理指导、民间组织相互运作的这一互助保险模式。

韩国1962年的《水协法》和《水产业协同组合共济规则》是对渔船保险的专门立法。韩国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海洋渔船保险事务,同时还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渔船承保等具体事项进行指导,政府还对渔民进行再保险。韩国把海洋渔船保险的性质定为强制性政策保险,对参保的渔船由国会负责给予一定的渔船保护费补贴[4]。总的来说,韩国海洋渔船保险制度类似于日本,采取专门立法、政府专门部门管理、政府的再保险,实行双重保险的模式。日本、韩国的海洋渔船保险模式对我国海洋渔船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海洋渔船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国家加强渔船保险立法

我国的保险法中就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立法是科学,是社会资源与财富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5]。国家最近几年一直在提倡要建设海洋强国,首要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海洋相关的产业,提高海洋产业的装备技术水平,提高远洋捕捞作业的能力,而渔船作为渔民从事渔业生产的物质载体,对渔民来说至关重要。渔民是社会中的一个小细胞,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很可能造成一些家庭支离破碎。我们从日本和韩国的海洋渔船保险发展史看出其都有非常完备的法律规范来保护渔民的利益,而我国在这方面是比较落后的,目前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海洋渔船保险做了一些规定,还只是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海洋渔船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的保障,需要国家制定全国性的海洋渔船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海洋渔船保险的性质、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保险中谁可以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政府补贴比例、海洋渔船保险的再保险等重大问题,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海洋渔船保险立法的完善对我国走向深海、建设海洋强国、实现渔业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巩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也有像日本、韩国的海洋渔船保险的民间组织即互保协会,互保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的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互保协会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协会的船舶互保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国大陆三家最大的船险承保人之一。但是,互保协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政府和互保协会的关系、商业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的关系、双方的承保对象,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在业务上发生争端如何解决等,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海洋渔船保险法律对这些问题加以规定,因此急需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

(二)政府支持渔船保险发展

我国的海洋渔船保险业相对日本、韩国来说发展得相对较晚,这些也与政府对渔船保险业的认识不足有关,没有认识到这是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的一个办法,对海洋渔业这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海洋渔船保险的高风险性有时会使商业保险公司出现入不敷出,这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对海洋渔船进行承保,此时政府就应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对海洋渔船给予承保,政府还应对承担海洋渔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支持它们的发展以便激活整个保险市场,带动更多的保险公司对海洋渔船进行承保,促进与保险相关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政府还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海洋渔船保险模式,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海洋渔船保险业务,以及指导互保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承保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的具有官方性质的海洋渔船保险专门机关,而互保协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受交通部和民政部的指导管理,不利于互保协会独立开展业务和长远发展。还有就是一旦法律制定出来需要实施,政府作为执行机关因此也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海洋渔船保险机关。

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工作,由于广大渔民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船好、驾船技术高、不会出危险,有的渔民相信鬼神认为有上天保佑不会出事,还有的是投了几年保险没出事,认为白花钱不愿意再投保等原因,导致我国海洋渔船保险的参保率不高,渔船保险业发展慢。政府还应学习日本、韩国的做法支持民间渔船保险组织的建立,可以组建渔船保险合作社,它是渔民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联合创立的,由于合作社的力量单薄、抗风险的能力差,不利于合作社长久发展,这就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既有利于维护广大从事渔业生产的从业者利益,也有利于统筹城乡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合作社在日本的农业、渔业领域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建立合作社式的渔船保险组织提供了经验参考。

(三)组建相互渔船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组建相互渔船保险公司,在国际上主要是欧美一些国家在农业保险领域存在相互保险公司。目前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它是参加保险的人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既然国外的农业保险可以由相互保险公司承保,而渔业是农业的其中一种也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由广大投保渔船的渔民组建专门的相互渔船保险公司,这是海洋渔船保险制度发展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国内也有一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建立相互渔船保险公司提供了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有关渔民互助、船东互保等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保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非渔民不可参加组建相互渔船保险公司,由于一些渔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对组建公司的程序不了解,渔民资本不足、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原因不利于公司的组建,这时可以吸收一些其他社会成员加入公司组建队伍,吸收社会民间资本注资、增加公司的资本积累、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渔船保险市场竞争力。相互渔船保险公司的组建对防止互保协会和商业保险公司垄断海洋渔船保险市场,造成渔船保险行业恶性竞争,损害渔民利益的现象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我国可以组建相互渔船保险公司。

五、结语

以上是笔者关于海洋渔船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初探。从渔船保险的历史发展中看出渔船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发展模式为海洋渔船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而对海洋渔船保险涉及保险法中的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范围,以及近远海保险标准、船只被外国扣押如何承保等一些具体问题,在一篇论文中是不可能论述清楚的。在本文中有些地方只是提出了问题,并未能深入研究,如文中对我国的相互渔船保险只做了初步的设想,这也可能是我国渔船保险立法等方面还不完善的一个反映。笔者认为海洋渔船保险制度构建的前提是国家对渔业保险给予扶持。本文仅仅研究了海洋渔船保险的相关问题,希望可以为海洋渔船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刘婷,平瑛.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模式思考和政策分析——以中小型渔船保险为例[J].江苏农业科学,2010(2):405-408.

[2]禹世彦.关于渔船互保展业问题的初步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3(1):50.

[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6-27.

[4]孙颖士,李冬霄.日本、韩国的渔船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渔业经济,2003(1):47-49.

[5]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EB/OL].[2014-09-25].http:///lifafazhouhh.htm.

[6]陈自强.构建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公共政策分析[J].北京水产,2008(1):1-5.

[7]孙颖士.中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实践中的几种模式[C].中国渔业专家经济论坛论文集,2008.

[8]孙颖士.论渔船船员风险和渔业保险[J].中国渔业经济,2006(2):59-63.

[9]徐英.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初探[J].上海保险,2005(10):19-21.

[10]杨斌.政策性农业保险渔业先行的探讨[J].中国渔业经济,2004(2):27-29.

[11]胡学东.与时俱进促进渔船安全和船东互保协调发展[C].中国渔业保险暨安全论坛,2004.

推荐访问:探析 渔船 保险制度 海洋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