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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定位不断创新

时间:2023-06-16 19:2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盼望已久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终于颁布了。我认为,这无论是对资产评估界还是对资产公司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不断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拓展了资产评估的新领域,但也遭遇了新的矛盾和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领域积聚了大量不良资产,严重影响了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为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于1999年做出了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决策。在商业银行和资产公司完成剥离收购后,财政部及时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司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折股价和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

处置金融不良资产需要评估,这无疑是给资产评估领域开辟了一块新的天地,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金融不良资产不同于企业一般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其产权往往不清晰,资料往往不完备,各方面限制资产评估的条件也很多。对此类资产应如何评估?应采取何种评估形式与方法?评估结果应定位于何种价值类型?评估在处置中应起到怎样的作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摆在资产评估界和资产公司面前,但在现行的资产评估规范中又找不到政策依据,在现行处置实务中也找不到现成案例。这一全新的价值评估领域激发资产评估界和资产公司展开了大量而又艰苦的探索。资产评估界和资产公司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是:

1、由于缺少不良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评估公司很难把握其评估形式与方法和对评估属性给予恰当的定位。 在资产公司刚刚推出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不少资产评估机构都感到非常欣喜,对于这项新业务表现得非常积极与踊跃。但是,当具体接触到不良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后,又深感做这项业务十分困难,远不是如想象之中那样,可以将金融不良资产作为以往所接触过的评估对象那样来对待。除了前面讲的评估对象本身存在瑕疵之外,资产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还都有些特殊要求。诸如处置方式的要求、处置时限的要求、处置环境的要求、处置地域的要求等等。对此,评估师们不得不思索:面对这样的评估对象,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评估形式与方法?出具什么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又是该如何表述呢?很显然,除了个别评估对象是抵债物权资产外,绝大部分的债权资产是无法履行一般资产评估所要求的基本程序的,也无法出具以前所要求格式的评估报告。对于大量的不良债权,只能进行的是债权价值的分析。并且,这样的价值分析过程不仅要考虑资产本身的状况,还要考虑委托方的要求和外部环境的影响。

2、由于缺少相关的评估技术规程,资产公司对资产评估的咨询性质存在着模糊认识。在不良资产处置初期,总体上,资产公司对资产评估是不够十分重视的。有些人认为不良资产损失是基本趋向,处置时再评估也是得不偿失。后来,随着处置方式多样化的形成,尤其是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出租出售方式的全面运用,资产公司注意到,不良资产的交易对象不仅是原债务人,更多的是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交易双方客观上确实需要有一个可参考的基准价值,加之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资产公司逐步重视起不良资产的评估。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误将资产评估的结果当作处置定价的唯一依据,误认为有了评估就可以防范风险,出了问题找评估。出现的做法是:评多少卖多少,卖不了找评估。甚至出现了“倒逼”评估结果的现象。

3、由于缺少相关的评估技术规程,社会上各方面对不良资产评估和处置之间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由于以往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的资产评估结果常常直接作为资产价值的法定鉴证意见,不少人认为不良资产处置时与评估结果也不应有很大的差距。更使资产公司为难的是:有些方面的观点甚至认为,处置价格高于、等于、低于评估结果都算不对。有人认为资产处置价格高于评估结果是评估机构有意低评了;处置价格等于评估结果是人为操纵评估;处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肯定是假评估。

总之,权威部门没有一个统一说法,使得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公司都不知如何是好。因此,我们们早就热切盼望有一部具备指导性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出台。

(二)《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中评协、资产评估理论界与实务界以及资产公司紧密合作,不断探索的工作结晶

面对不良资产评估的矛盾和问题,各界人士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了研究攻关。在资产公司和资产评估界不断探索和积极呼吁之下,中评协整合了各方面力量,对不良资产评估的规范进行了研究。应该说,《指导意见》是中评协和各方面专家的心血和智慧。据我所知,中评协的同志为此搜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资料,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对《指导意见》的框架和内容进行了研讨,并几易其稿,反复争求各方面的意见。几年来我和各方面的同仁也全身心地投入这一领域的探讨之中,在2001年至2004年的四年中,作了大量的调查,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并先后发表了《资产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地位、作用及特殊考虑》等十余篇直接关于研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学术文章,并出版和再版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一书。在我公司局域网上,我们对有关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遇到的100多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业内学者如孔晓湘、刘玉平、郭宁锶、周新宇、王少豪、赵强、苏一纯、金大鹏等,自2001年以来先后发表文章,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面做了大量的开拓性的工作。

二、《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与澄清相关理论认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指导意见》明确区分了评估业务类型,对评估师合理执业具体实践进行指导。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划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并规定了各自的适应范围。《指导意见》同时明确指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要以资产评估的基本规范为基础,但又不能囿于一般资产评估的业务要求。《指导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在承接业务时首先应当确信自己有能力胜任此项业务。《指导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资产处置方式、评估资料可获得程度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是执行价值评估业务还是执行价值分析业务。而价值分析业务是资产评估的一个新的层次,它需要评估师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知识和智慧,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其经验。

2、《指导意见》对评估价值类型进行了恰当定位,对不良资产评估委托的双方都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因国内资产评估界对价值类型问题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没有一个明确的价值定位时,评估结果的恰当使用就产生了问题。前面所涉及到的一些资产处置和资产评估中的缺陷,在很大就是价值类型不明确所造成的。《指导意见》对价值类型用了一整章的篇幅进行了阐述。其明确指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我认为,《指导意见》这样表述价值类型,至少有以下两个作用:第一,评估师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特定目的确定一种价值类型,以有利于资产公司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第二,根据评估目的和确定的价值类型,可以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

3、《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性质,对资产公司处置定价有现实指导作用。如前所述,资产评估的结论在资产处置定价时究竟起到怎样的作用,这在资产公司和社会各界是有不同看法的。不少人认为资产评估的结果应该是资产处置定价的唯一依据。对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又是有区别的。价值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其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指导意见》这样的说明,完全澄清了资产公司、社会各方面所存有的这样或那样的模糊认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结果应作为其处置的重要参考依据,然后充分考虑资产状况的变化因素、市场环境的变化因素、政策变化的因素、经营管理的因素、处置方式的因素以及交易双方的心理因素等等,通过一定的程序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或交易底价,并选择最有利于提高处置回收率的处置方式,从而努力实现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但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结果不应该也不可能用来替代资产公司的经营决策。

三、《指导意见》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体系

如何评估金融不良资产,是几年来资产评估的理论界、实务界、资产公司努力探讨的主要课题之一。应该说,在评估的技术方法方面进行不少有益的尝试,这些方法有信用评价法、现金流偿债法、假设清算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判断法等等。《指导意见》对这些方法行了归纳和总结,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和理论化。完整阅读《指导意见》后不难发现,价值评估要求和价值分析要求以及附属的技术框架已经构成了不良资产评估的完整的技术路线。除了抵债、抵押的实物资产实施资产价值评估之外,绝大部分债权资产应视以下情况,选择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开展价值分析:

——对于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企业不能按约还债,但企业有增长潜质、仍在持续经营、能够取得连续几年、且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的情形,建议采用现金流偿债法或信用评价法评估该债权价值;

——对严重资不抵债、或关停倒闭的企业,但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存在、且能够取得比较齐全的、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的情形,建议采用假设清算法评估该债权价值;

——对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企业不能按约还债,但估计企业可能仍有增长潜质、或仍在持续经营或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存在,然而债务企业不配合或由于其他原因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形,建议采用专家判断法评估该债权价值;

——对非持续经营甚至关停倒闭、且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但仍有证据表明该债权仍有潜在的出售价格,建议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该债权价值。

当然,这些方法各有其自身特点,有其适用性,也有其局限性:

——现金流偿债法主要适用于有持续经营能力、并能产生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的企业。如果企业的经营与财务资料都是规范的,则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依据企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对其未来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但由于现金流偿债法分析基础是财务报表,因此,财务报表中所存在的局限性将会在该方法中反映出来。这一局限性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程度、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等。

——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其可能仍在持续经营但已不具有稳定的净现金流或净现金流已经很小。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假设条件,因此评估结果与债权的真实价值之间很可能存在偏差。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方法得出的结果只能作为债权资产处置的一种参考依据,而不能直接作为处置的价格。

——交易案例比较法主要适用于可以对影响债权资产变现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并存在可供比较的债权资产交易案例的情形。但是寻求与选取近似交易案例都比较困难,比较因素的量化也比较难。

——专家判断法适用于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采用其他方法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债权。但通常会受到专家选择范围的局限和专家水平参差不齐的限制。

——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特别适用于打包处置债权的评估。采用这种方法既符合逻辑推理,又可降低成本,提高处置效率。但是这种方法受到历史经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案例数量的影响。另外,手工计算难度很大,必须借助计算机辅助运算。

总体看,《指导意见》出台后,一个涵盖不同情形、不同资产的评估方法体系已基本形成(见下图):

 

四、《指导意见》出台后尚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如上所述,《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资产公司正确处理不良资产评估与处置的关系、评估师妥善处理评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指导意见》是在实践中总结升华的,同样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我认为,目前关于不良资产的评估仍有如下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进一步探讨:

1、清算折扣率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和收集相关市场上类似资产在强制变现情况下的数据资料,通过统计分析等手段,形成有关清算折扣的判断,并充分说明其理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简单使用无合理依据的折扣率进行评估。做出这样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是恰当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可能难度很大,主要是由于不良资产的千差万别,类似数据资料很难找到。没有足够多的样本,就无法进行实证分析。据我所知,在以往的评估实践中,评估师主要靠的是主观判断。我曾与有关专家对7个省、市127个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资产实际处置价格对评估值的折扣程度,要小于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所采取的折扣程度,有些实际处置价格甚至高于评估值。,而评估师给出的折扣系数(折扣程度)却较为相似。这些样本的分析显示: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估计过于主观或“悲观”。。而深层次存在的问题则是:“有关清算折扣”是很难把握的。在今后的实践中有必要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案例库建立起来,从而向评估师提供“市场上类似资产在强制变现情况下的数据资料”。即使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做不到,至少也要形成区域的“评估池”。

2、不良资产的期权价值评估

随着商业银行改制进程的加快和资产公司的市场化,商业银行、资产公司可能将从单纯地处置不良资产转变为经营不良资产,这就面临着要评估不良资产期权价值的问题。如需要评估期权价值,则包括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等还需要重新定位与创新。

3、无序竞争问题

勿庸置疑,价值分析业务需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改革创新精神的评估师来完成。而选择这样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相对成本也要高些。而目前的状况则是以价格孰低为选择评估机构的标准,严重存在着无序竞争的现象。因此,急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纠正。

(作者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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