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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山西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时间:2023-06-20 09:5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山西社会投资养老服务业形成的机构与床位总量增长速度都大大快于公立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普遍存在内部支撑要件缺乏与外部发展环境不良等问题。为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山西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应改革领导体制与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管理水平;完善地方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将养老行业确定为山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新兴行业,对该行业进行科学分类,制定行业运行规则;充分发挥政策激励的杠杆效应,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着力培育养老行业龙头企业,提供示范,引领行业较快发展。

〔关键词〕 社会资本;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机构;人口老龄化;山西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44-06

随着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养老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大,在相关政策促进下,山西社会投资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较快,机构与床位总量增长速度都大大快于公立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为政府分忧、为社会担当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存在外部环境较差、医护设施短缺、服务水平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度不高,职能发挥程度大打折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投资人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外,更多源于现行养老服务业管理体制机制的僵化、现行法规政策的滞后及引导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差、大面积空缺等。面对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带来的越来越多的养老社会服务需求问题,单靠政府财政资金和公办养老机构去解决显然很难。只有创新发展思路,破除社会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各种障碍,在促进现有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健康稳步发展的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领域,举全社会之力发展养老事业,才是从长远、根本上应对汹涌的老龄化大潮的治本之策。

一、山西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模及投资主体分类

近年来,我国社会投资养老领域取得的主要成就是举办了众多养老服务机构。山西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起步于1998年,到2015年年底,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从起步时的2所增加到227所,占全省养老服务机构总数379所的59.9%;床位总数达到42 816张,占全省登记床位总数60 589张的70.67%,平均每所机构拥有床位188.62张。同期,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152所,占机构总数的40.11%;床位为17 772张,占床位总数的29.33%,平均每个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养老床位117张。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与床位总量、规模均超过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2010~2015年5年间,全省各类社会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就增加了127所,超过前十年100所的总和,按照每所机构平均床位数量看,规模达到了中等水平。如果按每张床位投入10万元估算,总资产规模已达43亿元,其中还有一所三板上市机构。

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资本,按其投资主体大致可分为个体、合伙、法人、财團、公办民营等经济类型,其投资方式不同,规模效应各异。

(一)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创办的个体类型养老服务机构

个体类型养老服务机构占全省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多数,也是我省现有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几乎全以民办非企业登记并享有相关扶持政策。按其服务内容可分为“生活照料型”和“医护照料型”两类机构。“生活照料型”机构的投资者一般以个体方式管理,采用院长负责制,大多数没有建立完整的运行体系。在一些小规模养老机构中,养老院由夫妻或一家人合办的较为常见,院内工作人员少且岗位轮换随意性大,院长要扮演多种角色。机构运转主要依赖创办主体的个人智慧,这种管理机制有利有弊。有利方面主要是管理成本低、机制灵活、效率高等;不利方面是内部管理随意性大,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混乱。这类养老机构的平均入住率大多在50%上下徘徊,效益平平,多数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医护照料型”机构主要由有医技专长人才所办,目前数量很少,但其入住率却一般从第三年起就开始逐年上升,到第五年开始约能达到80%以上,基本进入持续盈利阶段。

(二)以共同出资方式兴办的合伙类型养老服务机构

合伙类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具有相关工作背景履历、人脉渠道、经济能力和经营条件的个人之间,以共同出资方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目前这类机构约占全省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20%左右,也以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并享有相关扶持政策。大体分为“农村福利型”、“单位承包型”、“租赁经营型”三种形式,投资规模一般在200~500万元之间,开设床位100张左右。

“农村福利型”养老服务机构大多承担乡村老年公益职能,有些还义务承担所在乡村“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的生活照料,主要靠收养城市中等收入自理型老人运转,一般都能得到驻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开办场所、必要设施、运营补贴或民政部门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口碑普遍较好,经营稳定,但效益一般。

“单位承包型”养老服务机构大多利用单位闲置资产开办,承担单位老龄服务或吸纳单位富余人员相关职能,起步阶段多能得到单位租金减免、水电设施、物品配备乃至一定的资金扶持,主要靠收养城市中等偏高收入的自理和半自理老人获利,普遍效益一般。

“租赁经营型”养老服务机构基本采取商业投资模式,租赁民房经营,主要靠收养城市半自理和失独、空巢自理老年人盈利,兼营对外餐饮业作为补充,承担属地部分为老公益职能,多有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支持背景,所以多数综合效益较好。

以上三类机构的共同特点是,大多具有当地政府或村委背景关系,分担一些公益职能,投资相对较大,设施环境条件普遍比个体机构要好,多与基层医疗机构建有联系,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但因这类机构起步较晚,多处于完善运营阶段,因此入住率大多在60%左右徘徊,整体处于亏损状态。这类机构的最大特点是能盘活大量社会闲置资金用于公共福利事业,是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以企业法人身份投资而形成的法人类型养老服务机构

这类机构是具有经营和经济实力背景的企业以企业法人身份投资而形成的,目前已有国企、民企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产业资本进入,他们虽然只占全省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总数的7~8%甚至更少,但其背景强大,资金雄厚,规模可观,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机构类型。这类机构多数以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并享有相关扶持政策,个别在工商局注册按营利企业定性并实行集团公司运营模式,也有个别大型国企仍按内部福利机构定性管理。

按盈利模式分类,大体可分为医养结合型、专业护理型、企业福利型、多业融合型等模式,其投资规模差别很大,从数百万、数千万到亿元不等,设计床位一般在200~1 000张之间。主要由改制医院、房地产商、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投资,资金来源有自身积累、借贷、申请扶持和吸收公众资金等多种方式。目前,这类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资本运行监管。

(四)财团类养老服务机构

专业投资公司、金融保险机构、风投众筹机构投资的财团类养老服务机构,多为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养老项目及其机构,目前山西只有山西投资集团直接投资,拟由台湾天度养生事业集团及北京天度养老公司管理运营的太谷县“孟母文化养生健康城”项目一家,该项目总投资15亿元,属于养老社区与文化旅游高度融合的大型综合地产开发项目,带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跨国经营性质。

(五)公办民营社区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这类机构场所设施主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出资修建,民政部门提供起步资金并进行监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城乡社区老年群体,基本采取“公办民营”模式,主要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两类机构,数量庞大。山西各市均已编制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计划,其具体项目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已有不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PPP合作项目进入建设阶段。目前山西登记为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总共有3 679所,占全省公办和社会投资养老机构总数的81%,养老床位45 744张,占全省公办和社会投资养老床位总数的29.75%,平均每所照料中心床位12.43张。已建成运营的这类“中心”,大多采取雇用村民的日常管理办法。根据调研了解的基本现状,目前这类“中心”近半未能正常运行。产生这种结果的内在原因,是一次性投入后的产权归属、组织管理、服务监管等基本关系不清,尤其是因为其具有官办属性,但又不能列入行政序列,所以缺乏财政保障机制,不可持续问题十分明显。

二、山西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的难题与障碍

(一)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欠缺

资金缺乏是当前大多数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的突出问题。成立一家功能较为全面、制度相对规范的养老服务机构,初期需要投入大笔资金用于硬件设施建设。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在融资方面无法享受国家的低息和无息贷款,又因为养老服务业属于新兴的公益性服务行业,投资回报率较低,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

我国《担保法》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即社会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能作为银行抵押物,难以办理商业贷款。因此,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多为个人投资兴办,资金较为匮乏,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工作如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基础条件與服务设施等难以推进。

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大多效益不佳。调研结果显示,约50%左右的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投入产出基本持平,40%左右的机构处于亏损状态,盈利的仅占10%左右。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效益差,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养老院自身收入能力有限。虽然床位费和护理费标准较高,但由于入住率较低,总收入不高。二是运行成本高,开支大。三是部分入住老人在身体状况变差的情况下拒绝提高护理级别,养老院护理成本变高,但是难以收到相应的护理费用。

开办场所得不到保障。养老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没有纳入城镇整体规划中,与城镇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协调和衔接不起来,致使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得不到保证。租用场所则面临房东不续签合同、房屋拆迁等风险,养老服务机构没有相对稳定的场所,开办者就不能大胆投资与改造,甚至可能关张倒闭。

护理人员短缺。招聘专业护工难是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的又一大困扰。例如太原市幸福家园老年公寓只有13名护理员,却要照顾80多位老人,护理人员十分短缺。目前所聘用的护理员普遍年龄都在50岁以上,大多来自农村,主要靠关系或以前的护理员介绍进入。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很难从人才市场上招聘到护工,即使偶尔招聘到了也留不住。其原因主要是护理员工作辛苦,但工资待遇较低,一般只有2 000元左右。没有一支稳定、专业化的护工队伍,服务质量无法保证,民办养老院的开办与运营会受到直接影响。

(二)相关法律规范效力不强,配套政策执行效果差

尽管我国对养老服务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出台的频率、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其中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养老服务业、可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多为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落实保障制度,法律效力不强,不能很好地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例如,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规定,保证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然而,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很难完整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支持政策。对于公办养老机构而言,落实优惠政策方面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而社会投资养老机构的投资方大多是私人或者企业集团,政府并没有直接的管理和经营责任,这种养老机构的经营状况并不能直接影响政府的业绩,因而很多时候政府的政策偏向于公办养老机构。而且,有的政策的落实需要民政、住建、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一致,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由于职能较弱,许多工作难以协调,社会投资养老机构应享有的一些税收或者政策优惠难以落到实处。以土地供应为例,国家明文规定非营利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的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而,很多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院实际上难以获得政府审批的土地。究其原因,主要是地价高昂且价值不断攀升,审批部门很不情愿批准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土地更多地流向了商业性开发,已经批准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土地也大多拨给公办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最后留给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是非常有限的。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应享有的一些税收或者政策优惠难以落到实处,影响了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公平性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公办、民办非养老机构与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也存在待遇不公平问题。在现行《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下,所有公办和民办非养老机构一边要补贴,一边搞创收,既不承担“兜底”责任,还要享受优惠政策。与之相比,许多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同样承担社会责任,却不能平等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这一制度缺陷,有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也因此成为社会资本望而生畏或驻足观望的重要原因。

(三)管理体制不顺

老年人口管理涉及组织、人社、民政、残联、老龄委等多个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的开办需要民政、卫生、工商、国土、发改、物价、消防等部门的审批。多头管理的现行体制下,行政许可环节多,协调指导服务少。各个部门职责不清,各行其是,相互扯皮,实际需要的管理职能如行业引导和市场化服务缺失,已出台的政策难以落实。尤其对于主管部门来说,事多人少管理范围大,不但在标准实施、纠纷调处、行业维权、发展促进和运营监管等专业领域力不从心,而且管理过程也难免挂一漏万,很难履职到位。管理体制不顺,引导和服务职能缺失,客观上减弱了社会资本投资养老行业的热情。

(四)非营利性的角色定位制约着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但是投资者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不是完全不需要营利的。因为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是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回报,养老机构不仅不能扩大经营规模,甚至还会亏损,导致发展难以为继。作为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其经营经常处于微利状态,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人具有本能的趋利性,狭窄的利润空间给予相对较少的刺激因素,这种激励的缺失不利于其创办者和经营者克服困难继续做大做强养老机构。加之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补贴或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这样,本身应有的内部激励及政府特别给予的外部刺激性因素均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五)外部服务体系不健全,支撑要素缺失

除土地、资金、人员等基本要素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的全面提升还需要完善的外部服务体系的支撑,主要包括科研咨询、评估鉴定、教育培训、涉老服务等。在科研咨询方面,目前山西省虽然已有老龄协会、老年学会和养老研究院等社团组织,但是目前这些机构尚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在咨询服务方面尚未发挥相应职能作用。在评估鉴定方面,目前山西全省尚无一家专业的或有关的养老评估组织,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整个行业起步困难、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不高、行业监管随意等一系列问题产生。在教育培训方面,目前除山西省老年公寓设有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和民政厅与人社厅联合组建的行政认证机构(临时)外,山西省作为一个已有500多万老年人口的省份,尚无一家民办专业护理培训机构,也无一家养老管理与养老护理职业院校或科系。在涉老服务组织方面,目前,山西省私人诊疗康复、中医养生会馆、餐饮外卖、信息网络快递、户外休闲旅游、公园自发组织和社会志愿团体等潜在非正式涉老服务组织数量庞大,遍布城乡,其中许多组织已在上门诊疗和社区敬老互助方面开始发挥作用。应当指出,这些领域聚集了众多智力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他们是促进养老服务业较快发展的最具潜力的社会力量,但目前这些组织处于自发组建、游离经营和无序竞争状态,尚未纳入城乡养老服务业的大体系中。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山西各级老龄事业单位及其老年大学和老干部管理機构等,均有稳定的资金保证、优越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以及良好的活动场所,还有专门活动经费,是政府出资专门提供社会化老龄服务的工作机构和基础设施,多年来也在老年教育、老年福利、老年维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调研发现,由于自上而下的条条管理体制和独立事业单位性质等多种原因,这些机构始终游离于城乡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边缘,并未体现出其设立初衷,远未发挥应有的老龄事业宏观促进功能和行业发展指导职能。

三、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山西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领导体制与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管理水平

应改组老龄事业领导与管理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与效率。针对养老行业权威领导机构长期缺位现状,应对现有各级老龄事业管理机构进行“归位改组”,将其升格为同级党委协调政府和社会关系的老龄事业领导机构,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管理体制问题,理顺党委、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扎实奠定养老事业长期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基础。应在各级民政局设立专门管理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部门,协调解决其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其服务质量、管理质量以及政策落实情况等,促使政府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应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与标准。山西各地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都还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同时其生存和发展处境都还比较艰难,自身还没有能力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或组织以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与交流。政府要支持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代表自身利益诉求的协会,由其全方位开展标准制定、准入把关、行业培训、评估咨询、配套服务、运营监管、自律维权、跨区合作、协调推进等行业自律服务业务,加强养老机构与老年群体及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并构建行业监督和管理体系。各养老机构必须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行业章程,履行行业义务。

应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主管部门应退出具体项目经营领域,真正回归到市场引导、社会服务和行政监管的“裁判员”职位上来,把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等“运动员”的准入把关、运营监管、配套服务、关系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全部委托给养老行业协会。在行业性质上,应将公办养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养老组织一律改制为企业性质,彻底清除有关制度和现行体制对养老行业发展形成的障碍藩篱。在行业管理上,可按统一企业性质、统一工商备案、统一行业标准、统一行政监管、统一市场运作、统一行业自律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对山西全省养老服务业实行管理。这样,既能消除各类机构之间的不平等政策待遇弊端,又方便制定统一的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有利于养老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应将承担政府特定供养对象“兜底”职能的各类养老事业单位,尽可能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既可以公办公营,列入国企考核管辖序列,同时进入养老行业相关业态,接受行业统一管理,也可以公办民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选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投资机构托管运营。同时,应对由改革所带来的身份转变、人事结构和利益调整等,作出恰当妥善的安排。应在清晰界定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的前提下,对各类社会资本包括中老年家庭和个人等,全面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托管、赎买、置换、兼并等多种产权或股权交易方式,大范围盘活各类政府资产,交由各类社会组织经营管理。

(二)完善地方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

应增加适合山西本土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条例和办法。在立足国家现有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比较细致完善的以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经营、服务、建设设施标准、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为内容的条例与办法。同时,在国家现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山西省养老护理人员特点的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标准和执行办法,规范全省养老护理人员的管理。

为了落实国家相关法规赋予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各市县需要制定落实条例和办法。同时,政府应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要将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甚至个人,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定期到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中抽查管理办法、条例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时可以迅速找出问题环节并进行后续改善。

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民众的消费能力,加大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常态化补助机制。同时,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要多给予指导帮助,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奖惩分明。

政府应创新工作思维,尽可能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引导其他形式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可以通过加大国有资产变现力度、利用税收杠杆鼓励企业捐赠等方式,进一步充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金。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短缺问题,建议由政府职能部门出面,以政府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再转借给本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养老机构,还款时也同样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考虑到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金融机构还应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政府应通过购买或政策引导方式,鼓励老龄科研、教育、培训、评估、咨询、家政和专项基金等要素机构适度超前发展,为各类养老机构、老龄组织和产品企业等提供智力财力人力与技术管理等服务支撑,整体提升各类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推动养老行业迈上提质增效新台阶。

政府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提高其知名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使有实力的企业对其进行一定的捐赠,使其获得更多的物质支持。

(三)將养老行业确定为山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新兴行业,对该行业进行科学分类,制定行业运行规则

目前,养老服务业已经具有明确的业态模式分类和相当规模的特定服务产品市场,尤其还有社会保障体系支撑,因此,其已成为各类社会资本转型投资的新领域,成为产业经济的增长点和政府鼓励的新方向。只有将养老行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并且快速建立起山西省统一的养老行业管理体系和分级政务服务窗口,才能提升全社会对养老行业的认知水平,才能增强各方面的行业归属和投资信心,才能有效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理性、有序、规范地进入养老行业。

应对养老行业进行科学分类,制定整个行业的运行规则。制订业态分类标准,出台差别引导政策,实施分类准入培训,帮助各类社会资本明确经营方向,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项目和盈利模式进行投资,稳步进入养老行业。进而形成比较规范的行业管理框架结构,快速建成全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持久稳定的特色养老行业新体系,使其在发挥政策扶持效应和提高社会投资效率,最大限度弱化盲目投资风险和降低重复建设浪费方面发挥作用。

(四)充分发挥政策激励的杠杆效应,积极培育养老服务市场

应科学布局,积极鼓励、最大限度地引导相近行业利用闲置房产、相应设施和劳务服务等有形资产转入城市社区老年服务站及家庭托老所等老人照料机构。同时也应支持中小房地产商和建筑企业转型成为养老地产专业公司。

在调整财政预算结构、继续加大养老行业建设投资和协调金融支持的前提下,政府应扩大老龄事业发展基金规模,鼓励创建社会养老创业基金,协调金融、风投、众筹等机构投资和股权交易市场等,尝试打造资本市场上的养老项目融资板块,为各类养老项目提供社会融资新渠道,为各类社会资本提供融资投资新平台,为服务业转型开辟社会投资新领域,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利用,使政府“杠杆”作用和社会投资效应倍增。

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退休金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中老年人的消费能力,促进全社会的养老消费水平逐步提高。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进行农村养老体系规划,与新农村建设、四荒资源开发、小流域治理、农电商一体等三农专项政策有机结合,定向布局养老村镇改造和开发项目,全面开放配套资源供给,引导房地产商“带资开发”养老项目。吸引城市富裕中老年家庭和健康休闲及户外运动等项目“带资下乡”,参与美丽乡村改造建设,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生态化养老消费需求。发挥山西省四季分明的特点,创造南方“候鸟”来晋养老的生态栖息环境条件,积极拓展异地养老、迁徙养老和分时度假等多种模式。由此拉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破解农村养老难题,自然调节城乡人口结构,带动假日探视、户外运动和休闲经济同步发展,努力营造城乡养老市场新格局。

(五)着力培育养老行业龙头企业,提供示范,引领行业较快发展

目前山西省成熟的养老机构还较少,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也处于摸索试验阶段,特别是当前国内还鲜有提及养老行业体系建设,城乡一体、医养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思路也需要区域试点、实践验证、充实完善、逐步推广。因此,亟待选择比较成熟的大型养老机构举旗担纲,创造运营模式,作出示范样板,引领行业发展。山西老年公寓虽属事业单位,但经过多年规范运营和制度完善,已经具备了领军全省养老行业的基本条件,如能吸收有关专业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对其进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养老投资集团试点,组织实施城乡一体、医养结合、社会化养老体系战略项目,则可能在形成体系、创造模式、引领行业发展并实施跨区域经营等诸多方面发挥行业龙头带动效应,发展成为养老产业大集团。

〔参 考 文 献〕

〔1〕胡亚光,凌文豪.当前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困境及对策探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6(7):82-86.

〔2〕熊海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政策支持体系研究——以上海市为例〔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3〕游华丽.西安市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1.

〔4〕赵 鑫,刘 阳,夏苏苏.民营养老机构融资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6):121-124.

〔5〕马继媛.民营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对策〔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3(3):24-26.

责任编辑 梁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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