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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研究

时间:2023-07-03 17: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广西中小民营企业近年来已经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主要来源和动力,其高速发展形成地方政府的政府规制改革的外部动力。本文从现政府规制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改革现有规制,促进中小民营持续发展。

【关键词】广西中小民营企业;政府规制;改革

2013年至2014年初,广西全区中小民营企业上缴税收占全区的7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全区的68.8%,中小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占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超过85%。但是在各种中小企业相关的交流、意见反馈中,中小企业业主都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贡献大,但普遍面临缺乏平等市场准入权,融资成本高、税负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政府规制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府规制的定义

政府规制,来源于英文government regulation,政府规制分为三类:一是经济规制。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方式和条件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以限制不公平竞争,校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提高市场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二是社会规制。社会规制是在美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规制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针对的对象,即一方面,政府建立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环境,避免违法行为对市场主体侵害;另一方面是政府控制市场主体的生产过程中不侵犯私人合法权益,包括各类环境污染,规定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标准,限制销售者通过广告或其他传为给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的范围,建立保护购买者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免受销售者的欺诈、歧视或不合格的行为的伤害。三是行政规制。是指为了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机构有效地进行规制活动以及规制机构的规制者行为公正、公平、有效、透明,由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公众、受规制的客体、与规制的客体、与规制政策相关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对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是纠正政府失灵,提高政府规制效率,增加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公平性和公开性,规范规制者行为,减少或消除寻租行为,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综上所述,政府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共公共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显示和规范市场中的特定主体(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的法人和自然人,一级执行政府规制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场活动的行为,具体手段为政府制定的市场准入,金融、财税支持,法律环境的构建等方面。

二、广西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政府存在问题分析

1.市场准入壁垒依然存在。广西地方政府市场准入的方面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来自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意见》(桂发〔2012〕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等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因此出现以下情况:一方面,规定中小民营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同市场准入条件,但是广西中小民营企业与原由政府扶持多年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制的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相比,资金、技术、场地使用方面的劣势明显,在平等准入条件下,中小民营企业就面临准入上的“禁区”,看似公平实质上是门槛依然是高于中小民营企业能力范围,看得到却进不去的“玻璃门”依然存在很多,发展中小、微型民营企业无从谈起;另一方面,长期追求GDP的政绩观,规避地方执政风险的心理,以及保证地方稳定的财政收入状况保守心态,地方政府仍然把行业准入的对象主要面对国有大中型控股企业,甚至有些相关的管理和审批部门存在有故意利用指导性文件给予地方灵活制定地方性政策细则的机会,进行权利寻租,变相提高了准入“门槛”。

2.金融政策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中小民营企业经营特点一般属于“小、灵、快”,这先天的特性上就要求融资额度不高但是区域内融资的企业数量大,而且要求快捷程度较高。而广西针对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方面的政策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0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加快发展,主要内容是支持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激励金融机构扩大供给,引导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三个方面,主要是在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和总的资金额度方面提供扶持,缺少中小企业业主最关心的审批手续和周期方面的改革。因而实际中出现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时间和银行、担保机构方面存在差距,即银行、担保机构审批时间大大超过中小企业自己需求的时间成本,融资难度改善有限;并且在融资“门槛”方面改善不大,缺乏针对广西本土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细则,在市场的调节下,金融机构资金最终还是转向大中型企业。

3.财税扶持力度不够。第一,政府财政扶持依然倾向于传统地方大中型企业,一方面传统地方大中型企业属于纳税大户,担负地方就业和税赋重任,财政扶持见效快;另一方面当前政府财政扶持的要求相关企业具备的资质,对于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第二,税赋优惠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税赋优惠方面多集中于小微型企业,中型优惠不明显,出现部分企业在衡量收入差别后压制企业发展规模,甚至出现假账等违法行为来保持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缺乏倾斜于中小民营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手段,当前广西各级政府针对的政策倾向于采购方面规范化,防止权利寻租,较少明确针对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采取严谨的面向所有合乎条件的供应商招标制度,大中型企业利用其优势更容易获取供应资格。

4.法律环境需要改善。第一,广西中小民营企业多分布于各个地级市及县份,多处于文化、经济相对落后的区域,对先富起来的民营企业,“红眼病”,“吃大户”心理较为普遍,现有法律环境下,带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敲诈、勒索较少,但是占便宜偷盗、哄抢等时有发生,尤其是经营农产品的企业,遇到时因为属于治安案件,最后不了了之,经营收入受到影响。第二,涉及土地等生产要素投资使用或经营权的履行还不顺畅,通常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所租赁的土地等生产要素,多是依托政府行为获得,法律程序不齐备,当地政策发生变动,有些地方政府就会单方面收回政府管理的生产要素,及废除合同,而带来企业损失往往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三、广西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相关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规制。第一,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晚上政府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市场准入政策确实落实到位。第二,基于国家、区政府发布的关于市场准入的指导性文件,制定符合各地市实际情况的市场准入细则。包括明确开放除了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以与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放,平等使用涉及政府规划的土地等生产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扶持中小民营企业政策,如正确区分中小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北部湾地区,较为落后的百色市等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影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第三,避免无序竞争,立足于广西本土资源现况,鼓励中小民营企业进入大中型企业合作领域及未涉足的新兴行业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第一,通过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法律法规化,并制定具体的扶持量化标准,按照不同的地区的融资现况,通过试点的方式,制定不同的政策细则,如存贷比、资本充足率计算、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型金融机构贷款集中度等监管指标等,及时了解政策实施的效果和作出相应的配套政策,从根本上完善,落实融资政策。第二,政府各个监管和服务部门,共同协商、监督,制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化机制,提升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覆盖率和服务满意率。第三,出台与政府准入相关的融资政策,适当引导广西中小民营企业完善自身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实现融资扶持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与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第三,扶持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建立。包括出台鼓励建立有助于快捷服务的金融机构网点,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等,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3.完善促进中小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第一,转换政府财政收支观念,正确认识中小民营企业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作用,即中小民营企业在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中逐年增多和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带来经济活跃度提高的现况,在保持对大中型企业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出台加强扶持当地中小民营企业财政政策,如就业补贴、技术创新补贴、出口补贴、贴息贷款等,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第二,利用广西作为自治区以及北部湾经济区的建立,按照国家相关自治区法规规定,制定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色的,科学、合理的税赋优惠政策,确保减轻广西中小民营企业负担。第三,出台倾斜中小民营企业的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如规定采购商每年向中小民营企业采购的具体数额和比例,各采购部门必须作为硬性指标完成;同时通过中央协调,落实沿海发达省份每年在广西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金额,并按照相应的当地政策给予中小民营企业数额和比例,提高广西中小企业收入,推动广西企业打开区外市场,有助于实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发展目标。

4.加强法制法规建设。第一,推动地方法制建设,具体包括结合实际常态化举行公检法系统推行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入各方面监督主体,督促各部门加强营造基层法律环境等,使民众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备的法律意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证企业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第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即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服务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各种生产要素和服务,避免以政府行政命令取代法律法规,同时引入多方监督主体,监督政府各项监管企业行为,杜绝政府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三乱”行为。第三,政府通过市场准入、财税、融资等规制行为,推动企业经营活动法制法规化,保证企业各项活动的合法性,有助于企业良性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王建.中国政府规制理论与政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4)

[2]广西中小企业网.http:///

[3]广西统计信息网.http:///

基金项目: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级课题,课题项目名称:广西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中政府规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1KYB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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