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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7-17 16:0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医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2),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县级医院公益性质,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患者总体负担不增加、医疗合理收入不减少、政府和医保可承受的原则,统筹推进医院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通过推进改革,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县级医院运行效率,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建立起富有活力、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新机制。促进试点县(市、区)的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合理配置县域内的医疗资源

() 明确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医院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推广应用适宜技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危急重症病人救治和部分重大、疑难疾病接诊、救治和转诊等;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 优化县级医院的布局结构。政府在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按照每千人口4张床位的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县级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超标准扩张。鼓励资源集约化,支持建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推行临床检验结果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发展一批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满足县域内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改革县级医院的补偿机制

通过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供应机制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院在20121231日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院配备使用的药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提高县级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原则上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5%20121231日前,县级医院所用基本药物,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制”的要求,实现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县级医院常用药品,常用药品参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办法分步骤进行集中采购。鼓励各市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加快推进省级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压缩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积极探索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有效措施。坚决治理药品及医用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

()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健全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全面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对接、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的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床位、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原则上调整价格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县(市、区)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方案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级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20121231日前,试点县(市、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要调整到位。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2012年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10个,2015年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50个。

() 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报销政策相衔接,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有所减轻。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和服务质量的控制作用。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20121231日前,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价考核体系;2013年年初,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 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将所需政府投入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全面落实对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政策。增加的政府投入,由省级财政结合中央支持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四、改革县级医院的人事分配制度

() 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满足县级医院工作需要。县级医院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每3-5年核定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度。县级医院按国家和省确定的编制结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 深化用人机制改革。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县级医院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

() 完善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加强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 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事、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管委会等组织机构作为县级医院举办主体,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负责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负责其他按规定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由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 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鼓励推行后勤服务外包。

()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各地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履职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医院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

六、提升县域医疗服务水平

() 加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年底,试点县(市、区)至少有1所二级甲等医院。按照省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努力推动远程医疗,力争到2015年实现省级远程会诊网络对县级医院的全覆盖。实施县级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级医院重点、薄弱科室以及县外转诊率较高的病种所在临床科室的建设。适当放宽部分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准入条件。组织制订实施一批县级医院临床路径,县级综合医院实施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中医医院不少于30个。

() 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县级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例逐步达到12。鼓励、支持引进高水平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支持,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

() 建立分工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之间,通过签订长期协议、委托管理、组建医疗联合体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开展深层次的对口支援、业务协作等,逐步建立规范、畅通、便捷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由三级甲等医院对口支援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院,在人才、技术、管理、重点学科等方面实行一对一帮扶。

() 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工程,加强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七、完善对县级医院的监管机制

()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开展县级医院评审,逐步建立以质量、安全、效率为核心的专业化的医院评价监管体系,依托省、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 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医保对县级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纳入医保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加强实时监控,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完善定点县级医院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

() 全方位地加强对县级医院的管理。办医主体要加强对县级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对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对县级医院财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医务人员考核档案,改进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

八、做好改革试点保障工作

()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牵头负责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试点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为试点工作提供保障。非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选择部分县级医院,围绕改革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开展试点,力求有所成效。

()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各市要抓紧制订本地区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试点县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省里将在2013年下半年开展总结评估,形成全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基本思路,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目标。

() 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和医院院长的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要向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任务目标等,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的改革试点环境。

() 加强总结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并定期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督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改革深入开展。要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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