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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佛山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18 17:2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佛山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佛山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

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梁安全运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新修订的《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7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等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的桥梁,不含省管高速公路桥梁。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桥梁运营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公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行政区域内桥梁养护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是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及所在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

通过交工验收或具备通车条件,但未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的桥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桥梁安全保护和设施维护维修工作。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协助做好日常保洁工作。

收费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在收费结束并办理移交手续之前,由其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公路和城市道路上的专用桥梁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养。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桥梁,其养护管理应同时满足城市桥梁的要求和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纳入所在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规划、住建管理、公安、水利、财政、执法等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桥梁监管单位是指主管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养护工作的各级公路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一)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的监管单位,负责全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养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并发布全市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和养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根据《佛山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佛山市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牵头做好Ⅲ类桥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上报Ⅰ、Ⅱ类桥梁安全事故,指导区做好Ⅳ类桥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城市道路桥梁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市公路局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和市管高速公路桥梁的具体监管工作,并监督指导各区公路局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督促检查各区公路局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2.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和市管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公路局和市管高速公路管养单位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3.组织制订普通国、省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各区交通运输(公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桥梁、城市桥梁的直接监管单位,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桥梁管理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并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和城市道路桥梁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根据《佛山市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佛山市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各类桥梁安全事故,并牵头做好Ⅳ类桥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3.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并应组织有关单位经常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避免桥梁发生损伤。

4.督促检查行政区域内区公路局、县道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城市道路桥梁及镇(街道)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公路桥梁及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条  监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而导致发生桥梁安全事故的,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桥梁管养单位是指承担桥梁管理养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受其委托承担具体养护任务的专业养护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桥梁管理养护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桥梁检查,安全隐患桥梁的预防性养护、安全措施的制定和维修加固改建计划的制订及实施,以及桥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桥梁管养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桥梁管养责任公示牌。

第十二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桥梁承载能力评定工作,并规范设置相应的限载限行设施。

第十三条  桥梁管养单位未按规定对桥梁实施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桥梁的重要缺损未按规定实施跟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维修加固,而导致发生桥梁安全事故的,承担主要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及具体的技术人员,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桥梁监管单位对桥梁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深入桥梁管理养护工作现场,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基础数据维护以及桥梁档案管理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根据情况向被检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对桥梁管理养护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安全隐患桥梁未按要求及时维修加固或改建的,监管单位可按规定暂缓桥梁管理养护资金的补助,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管养单位应编制专门的养护手册,由市、区交通运输(公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监督实施。

第三章  桥梁养护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的管理养护工作,以保障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十一条  国、省道的桥梁小维费在燃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切块中列支,公路桥梁大中修、危桥改造及改扩建费用,纳入属地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公路部门负责向省申请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区。

普通国、省道非收费路段上投资建设的非收费公路工程项目的桥梁,在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之后,其养护经费由市(区)公路局负责。

农村公路县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燃油税代替摩托车养路费切块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管养单位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路乡、村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经费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属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受管养单位委托承担具体养护责任的专业养护单位,应按要求明确桥梁养护工程师及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级交通运输(公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全市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

2.主持制定全市桥梁管理及养护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审核公路中的跨区桥梁、特大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及县道桥梁,跨区城市桥梁、Ⅰ类养护城市桥梁的限载(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4.审核公路中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Ⅰ类养护城市桥梁的加固改建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5.负责公路桥梁中技术等级为四五类桥梁的初步核定,以及城市桥梁技术等级为不合格及DE类桥的核定工作。

6.组织全市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区级交通运输(公路)、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

2.审核行政区域内桥梁管理养护技术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审核有安全隐患桥梁的限载(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4.审核有安全隐患桥梁的加固改建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5.负责公路桥梁中技术等级为三类的桥梁,以及城市桥梁技术等级为C类桥的核定工作。

6.组织行政区域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落实公路桥梁、城市桥梁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的有关规定,对在册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分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上级监管单位。

(三)制订桥梁经常性、定期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桥梁检查专项经费申请及使用计划。

(四)落实桥梁经常性检查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检查工具,审核汇总桥梁经常性检查结论和维修建议。

(五)组织开展桥梁定期检测,负责对委托的专业单位实施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六)主持桥梁的特殊检查,负责对桥梁特殊检查专业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组织制订桥梁限载(行)和维修加固改建方案,并按规定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

(八)负责公路桥梁中技术等级为一、二类桥梁,以及城市桥梁技术等级为合格及AB类桥的核定工作。

(九)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桥梁定期检测开展情况,向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的技术人员宣贯桥梁定期检测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八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测)和特殊检查(测)。

第二十九条  桥梁的经常性检查由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表。城市桥梁应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规定开展桥梁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第三十条  经常性检查应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行政区域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损时,经常性检查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提交专项报告。经常性检查中发现公路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城市桥梁明显达到DE类时,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安排1次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由管养单位负责。

检查频率:一、二类桥梁每三年不少于1次,三类桥梁每两年不少于1次,四类桥梁每年不少于1次,未完成封闭或拆除的五类桥应派专人每月跟踪检查。

新建桥梁交付使用后1年内应组织1次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城市桥梁的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不少于1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间隔宜为610年。

第三十四条  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和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以目测观察并结合仪器观测进行,检查分别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桥梁定期检查和城市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结束后,应根据检测结果对桥梁进行技术状况评估分级。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的深度应满足构件、部件、结构(桥面系、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和总体评定等四个层级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城市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应对检测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填写《结构定期检测现场记录表》。

第三十七条  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城市桥梁特殊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分别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第三十八条  桥梁管养单位每年应对桥梁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监管单位报告。桥梁管理养护年度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桥梁基础数据维护和年报编制情况。

(二)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桥梁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汇总及处理情况。

(三)桥梁定期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所有在册桥梁技术状况结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

(四)桥梁管理养护经费估算、落实及使用情况。

(五)安全隐患桥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六)安全隐患桥梁维修加固改建项目计划及落实情况。

(七)桥梁定期检查数据规范录入指定的管理系统的工作情况。

(八)桥梁管理养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六章  安全隐患桥梁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有安全隐患的桥梁是指:

(一)公路桥梁中重要构件缺损达到三类及以上的二类桥梁。

(二)公路桥梁中技术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三)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定为不合格级、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梁评定为DE级。

(四)承载能力明显不适应通行要求的桥梁。

第四十条  有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处置要求为:

(一)重要构件缺损达到三类及以上的二类公路桥梁,应在两年内实施预防性维修或加固。

(二)技术等级为三类的公路桥梁应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四类公路桥梁,应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封闭交通,在1年内启动加固工作程序;五类公路桥梁应及时封闭交通,在1年内安排改建或拆除。

(三)承载能力明显不适应通行要求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并改建。

第四十一条  有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梁处置要求为:

(一)对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立即限制交通,组织修复;对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估为D级桥梁,应在1年内实施维修或加固,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对Ⅱ—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评估为E级桥梁,应在半年内实施加固或改建,并立即限制交通。

(二)承载能力明显不适应通行要求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并改建。

第四十二条  安全隐患桥梁关键构件达到或超过缺损限值时,管养单位应安排专人定期跟踪监控,及时掌握缺损的发展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十三条  隐患桥梁的安全处置工作,需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实行一阶段设计,并简化立项等前期审批程序,尽快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对已实施限载(行)等交通管制的桥梁,在维修加固改建等措施未完成之前,管养单位应确保管制措施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有安全隐患桥梁的应急管理,按相关预案执行。

第七章  桥梁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桥梁管养单位应按“一桥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档案包括桥梁基础资料、桥梁管理资料、桥梁检查资料、桥梁养护维修资料、桥梁特殊情况资料等。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基础资料由建设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相关要求收集,在验收通过后移交管养单位。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含每年的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测)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测)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包括桥梁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加固改扩建工程资料,由相应的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收集,工程验收时由管养单位审核验收。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置方案等。

第四十八条  区监管单位应建立行政区域内管养单位桥梁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年度工作情况及业务考核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监管单位应及时收集全市桥梁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建立隐患桥梁的处置情况资料库和桥梁新改建、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造价等资料库。

第五十条  桥梁档案缺失的应逐步完善,对重要档案数据可安排专人或专业单位进行集中补充完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桥梁管养单位或者受管养单位委托承担具体养护责任的专业养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区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执行:

(一)按照规定应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实施而没有编制或者实施的。

(二)按照规定应该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而没有进行的。

(三)按照规定应该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或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的。

(四)按照规定应该对桥梁进行维修加固而没有进行的。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住建管理和公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桥下空间管理及执法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印发<佛山市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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