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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7-18 18: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相协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

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相协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以及市政府《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府〔2016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执法监督、激励引导等行政手段,采取搬迁、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限养制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2016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实施搬迁、关闭或转产。全面整治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限养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设施;20176月底前,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要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监管。

三、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二是全面整治非禁养区的所有养殖场(小区)。对未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经整治后必须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于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经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市(区)政府、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整治工作,要落实清理整治任务,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清理工作,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人民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鼓励非禁养区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林地、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养殖场(小区)应当在2016年底前转产、搬迁或者依法停业、关闭;各市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小区)。

(二)全面整治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逐步削减养殖总量;已建的并有能力治理的养殖场(小区),应在20176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三)依法监管适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适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建养殖场(小区)应在20176月底前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区)政府要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联络,明确工作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每月 5日前将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和统计表的形式(附件3-6)报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3887622,邮箱:jmnyj0750@163.com)。

五、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1.摸清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数据。以镇(办事处)为单位,对本行政区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养殖场(小区)名单、地址、种类、规模、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基本信息,重点核查环境保护审批及许可、设施农用地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重要信息,分区分类建立基础数据库。

2.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各市(区)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分类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1.做好禁养区清理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清理工作。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各地要结合养殖周期做好铺排,分段分区域推进,妥善处理拆迁补偿等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开展非禁养区整治工作。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对未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经整治后必须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于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经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依法关闭不符合环保条件的养殖场(小区)。

(三)严格管理,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

1.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各市(区)要组织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按照适度发展、标准化管理、生态养殖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场(小区)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土地消纳能力、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等情况,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科学确定区域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2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区)要组织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措施等,从空间布局、环境管理等方面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3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要求办理。涉及设施农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

4.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从201771日起,非禁养区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持证排污,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要按最严格标准重新核发许可证,未获许可的不得生产。二是加强备案检查与监查监测。加强备案情况抽查,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定期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农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附件6)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查监测信息依法及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落实畜禽养殖备案制度,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依法办理防疫条件审批手续,验收合格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才能正式生产经营;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生产状况、防疫、用药状况。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巡查,掌握养殖场(小区)办理动物防疫审批、落实养殖备案和建立养殖档案等情况。

六、工作程序

1.发出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步调一致,时间一致”的要求,由各市(区)政府同步发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告知养殖场(小区)整治的时间进度及有关要求,通告要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并在镇务或村务公开栏、农村等地方广泛张贴。

2.明确责任。各市(区)与镇、各镇(办事处)与各社区、村委会签订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镇(或村委会)与养殖场(小区)签订限期搬迁(或关闭)或整治协议书。

3.信息公示。各市(区)、各镇(办事处)把禁养区内需拆迁的养殖场(小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自行搬迁或关闭的时间和非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名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整治时限等信息定期在电视台、报纸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依法整治。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限期不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在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对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整治后仍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拆除相关设施。

5.加强巡查。以镇(办事处)或村为单位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6.验收总结。由各市(区)政府组织对各镇(办事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并于2017131日前向市提交禁养区清理工作验收报告2017731日前向市提交非禁养区整治工作验收报告(附件7)。

七、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730日前)。各市、区政府组织镇政府、畜牧、国土、村镇规划等基层单位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范围和要求,对辖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场(小区)的名称、业主或法人、办场手续、租赁关系、养殖规模、建成年份等信息。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81-30日)。各市、区要召开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在《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和印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16731日前报市。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禁养区综合清理阶段(20169-12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禁养区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小区)名单,下达限期搬迁或关停转产通知,禁养区养殖场(小区)按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镇政府牵头,县级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各镇既要使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声势,让养殖户明白这是法律规定,大势所趋,更要认真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使之主动配合,同时还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切实帮助养殖户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他产业致富。

(四)非禁养区整治阶段(20169-20176月)。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各市、区要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对未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经整治后必须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于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经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依法关闭不符合环保条件的养殖场(小区)。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71-7月)20171月,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搬迁或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的环保验收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按照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规定要求组织验收。20176月,对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等环保达标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达标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20177月,对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等环保达标情况进行达标验收,对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八、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县、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环保部门为副组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环境保护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农业局:

1)牵头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协调。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3)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4)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开展生态养殖示范场和标准化示范场建设,指导养殖企业和养殖场(小区)发展生态养殖,利用沼气、发酵床等技术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

5)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依法依权限指导、监督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2.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农业局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2)指导、监督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小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3)依法依权限指导、监督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4)会同农业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5)依法依权限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含集约化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全面达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6)受理、处理养殖场(小区)污染事件。

3.市国土资源局:

1)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土地使用手续;

2)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4.各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禁养区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殖场(小区)的清理、关停,负责非禁养区养殖场(小区)的整治工作。组织对本行政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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