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江北区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
险参保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全区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9%以上,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率达100%。
二、参保筹资办法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2.具有本区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3.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居民。
(二)参保时间
1.户籍在本区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20日。
2.2015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3.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三)筹资标准
1.居民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标准为80元/人?年,二档标准为200元/人?年。
2.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关心群众疾苦努力实现贫困有救助目标的实施意见》(江北委发〔2011〕3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0〕314号)、《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江北委发〔2007〕20号)、《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北区卫生局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参合资金的通知》(江人口计生发〔2007〕61号)、《江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实施方案》(江北人口计生发〔2011〕53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计划生育协会》(渝卫家庭发〔2014〕15号)规定执行。
(1)资助对象
①城乡低保对象;
②城镇“三无”人员;
③农村五保对象;
④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⑤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⑥城乡孤儿和困境儿童;
⑦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⑧享受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
⑨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象及其子女;
⑩享受国家和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含半边户)及所有家庭成员。
(2)资助标准
①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城乡孤儿和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缴费给予70元的资助;以上人员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内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个人缴费给予100元的资助。
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重庆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含半边户)及所有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除独子残疾扶助对象、计生残扶(特扶)对象和计生优抚(奖扶)对象外,其余人员个人缴费给予100元资助。
③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复员军人、参试涉核退役军人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3.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拨付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3〕30号)规定,对参加区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政府按36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2元/人?年,市、区两级财政共补助108元/人?年。如遇国家政策标准调整,则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四)参保办理
1.城乡居民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家庭成员1寸登记照片各1张;续保的城乡居民凭户口簿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办理续保手续。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城乡居民还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收取辖区内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收费后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2.全区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街镇或户籍所在地街镇参保。
3.新生儿参保
(1)新生儿独立参保。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90日内,由监护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地街镇社保所办理独立参保手续并完清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2)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三、待遇享受时间
(一)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三)以上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全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8日-10月14日)。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使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和实际操作规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二)筹资阶段(10月15日-12月20日)。各街镇开展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及收费工作,并及时核对参保人员信息、票据和个人缴费缴存金额的一致性。
(三)资金上解阶段(12月21-12月31日)。各街镇将核对无误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缴资金足额上解到区社保资金财政专户。
五、工作经费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街镇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办〔2013〕106号)精神,按5元/人/年的标准纳入街镇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医保工作事关群众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筹资工作又是居民医保工作的关键,各街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分解任务,建立参保工作机构,抓好2015年的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街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筹资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银行代扣代缴试点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指导及经办人员政策培训;区教委负责动员学生参保工作。各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倒排工作时间表,确保参保筹资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突出宣传重点。各街镇、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文广新局要进一步加大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补偿政策和补偿程序的宣传,使参保居民真正了解自己的医保权利。
(四)加大督查力度。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2015年参保筹资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我区居民医保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