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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19 12:0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1312号)等精神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住房困难群体、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资、公安、司法、税务、人力社保、国土、金融办、市场监管、卫生、总工会、房改办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租金收入;

(四)政府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上级有关专项补助的资金;

(六)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四)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完善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和小高层(指7层以上住宅,下同)住宅可在单套建筑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两倍)以内(除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外),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含36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本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未满5年,且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四)外来务工人员由其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按《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累计积分值达50分以上。

3.申请人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五)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本市人才评审认定、扶持奖励政策等有关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一)、(二)款申请对象原则上以自然户为一户,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可独立申请。申请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及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家庭自有住房的认定应当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5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

因大病造成家庭贫困转让名下房产的,应提供经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重大疾病证明,所转让房产可不计入现有房产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工资、资金、津贴、补贴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各类保险金、存款与借出款利息、有价证券与股份、投资经营收益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经营收益等),具体由市民政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3.房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登记和土地登记信息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房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登记和土地登记信息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5.房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登记和土地登记信息证明。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5.房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登记和土地登记信息证明。

6.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出具的累计积分50分以上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和承诺书。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申请人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相应身份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二)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上述程序在申请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

(三)申请人通过基本情况审核后,由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上述程序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申请人通过民政部门的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土地情况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家庭房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局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六章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建设规划局按房源数量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人员以及入围人员的选房顺序;未入围的申请人按选房顺序进入轮候;申请人有关条件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其选房顺序作废;入围者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应当在30日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九条 对以下五类家庭即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相对应,2人以下户配租一居室户型,3人以上户配租二居室户型。行动不便的病残人的家庭优先在无障碍住房或多层房屋一至二层内界定选房范围;城镇新就业人员原则上配租一居室户型。

第二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七章租金和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承租人的不同收入水平和可享受的保障面积分档次给予承租人租金补贴。承租人租金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发改(物价)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租金标准在租赁期内可以随上述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实行年审制度。各镇(街道)、国土、民政、建设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审核程序,按年度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条件,公示审核结果。

年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停发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第八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需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申请换租不同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换租。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年度或合同期满时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行为的,按公布的同期市场价格补缴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或者拒不结清各项费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承租人经责令后逾期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上述第(七)项所列行为且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补缴租金。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促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健康发展。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详细记载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照规定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擅自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浙政办发〔201279号文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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