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房产意见】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完整)

【房产意见】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完整)

时间:2023-07-19 14: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符合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我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意见】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意见】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完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一、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符合条件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425号)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三、住房保障方式,包括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

四、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市房产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保障范围和标准

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市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

七、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低保户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核定,其中低保无房户家庭成员1-3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240元;4人的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320元;5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400元。低保有房户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减去有房面积后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

低保边缘户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核定,其中低保边缘无房户:家庭成员1-3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120元;4人的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160元;5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补贴额度为每月200元。低保边缘有房户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减去有房面积后乘以每平方米补贴额。

承租政府筹集的社会房源,由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比例承担其租金,每月补贴120元。

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认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及经济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定。

持有普通高校毕业证书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不受收入限制。

九、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50平方米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保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与审核

十一、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年以上;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本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有房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5、离异的需满2年以上,其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年以上;2、持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3、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就业单位签订经人社局备案的1年以上工作(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4、在本市无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有效的《本溪市居住证》1年以上;2、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就业单位签订经人社局备案的1年以上工作(劳动)合同;3、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3、在本市无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

十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有房认定:

1、私有住房;2、承租公有住房;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4、已办理预购商品房登记或动迁已安置住房的;5、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满3年(含);6、申请前离异不足2年,婚前房屋归属对方的;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赠与、征收自用住房不满5年的;8、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9、自有或与他人共有商业用房。

十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卡》、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2、市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4、租(借)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复印件;5、残疾证、劳模证、优抚证等材料。

(二)申请审核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填报《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资格审批表》。2、社区初审;3、街道办事处复核审查、公示。4、区住保部门联审。5、民政部门具家庭收入认定。6、区住保部门终审公示。7、市住保部门审批公示,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十四、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申请人在资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受理机构申请。提供:1、《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住房保障资格年审表》;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户救助卡》;取消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由社区或单位出具家庭年人均收入(退休人员提供工资存折)情况证明;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4、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5、保障家庭成员合影一张。

十五、续保家庭,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经复核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已经分配廉租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原住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轮候与配租

十六、持《住房保障资格证》的申请人只能按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申领住房租赁补贴。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为3年。超出有效期未承租住房或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资格证》自行失效。

十七、根据房源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残疾人家庭;360岁以上孤寡老人;4、家庭成员是革命烈士遗属的;5、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6、因工致残四级以上的;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8、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十八、房源确定后,市住保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配租申请。2人(含)以下,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住房;3人(含)以上申请二室一厅住房。

十九、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可采取电脑公开摇号、人工公开抽号或综合评分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二十、召开轮候分配大会的时间地点,通过社区、单位、房产网、新闻媒体公布。符合下列条件可优先低层配租:170岁以上老人;2、二级以上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的;3、患有重大疾病且丧失行走能力的。

二十一、申请人领取《保障房实物配租准入证》和《入住通知书》,并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30日内入住所承租住房。逾期不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限期租赁制,每个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二十三、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后,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向市住保部门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二十四、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凭《住房保障资格证》和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向市住保部门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使用与退出

二十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同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十六、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取暖费、水、电、气、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的6倍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减半缴纳租赁保证金。

二十七、因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由互换双方提出申请,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八、承租人连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经市住保部门同意,可以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售价格根据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参考政府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等因素确定。

二十九、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停发住房租赁补贴,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不按期申报资格复核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家庭购买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住房的;承租人死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外迁的;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等欺骗方式骗取保障资格的;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无特殊原因闲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业费的;擅自对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活动的。

三十、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特殊情况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市区住保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并按同地段市场租金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拒不腾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常管理

三十一、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解决,不足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三十二、委托的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1、协助办理承租人入住、退出手续,建立信息台账; 2、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报告住保部门;3、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承租人,收集意见和建议;4、定期了解承租家庭的经济、住房变动情况;5、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6、代收租金;7、协助物业服务公司或社区共同做好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三十三、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聘的房产管理单位需要资金,向市住保部门报计划。

三十四、承租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街道办事处、公安、民政、人口计生、人社、教育、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三十六、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七、市住保及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遵守合同约定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回访巡查监督检查。

1、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十八、申请人对初审、核准、退出、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责任

三十九、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意见,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由市住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十、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已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及住房。逾期不退回或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十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

四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市区住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十四、住房保障办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四十五、本意见发布前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按本办法复核后执行。

四十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七、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推荐访问:本溪市 实施意见 住房 【房产意见】本溪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