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住建方案】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住建方案】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7-20 12: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425号)、和锦州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指导意见》(锦政发﹝2011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企事业单位无房员工;新就业员工或新分配大学生;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省、市劳模住房困难人员。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来县城区域内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地点

申请人在其工作单位进行申请,由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进行审批。申请单位负责宣传、组织申请、初审及出现纠纷后的协调解决工作。

(二)申请时间

每年申请时间为111-121日。各单位提前做好宣传及相关材料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

四、租赁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初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签订合同工作,由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申请单位、县住保办两级审核及两级公示制度。

(一)受理及初审。各申请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负责申请人住房、收入、缴费、人口、婚姻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县住保办。

(二)核准。县住保办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人员及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人口、住房状况、收入水平、缴费情况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核,核准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保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上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公示。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县住保办统一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保办负责登记并进入轮候,申请人可在申请单位或县住保办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配租。

1、配租标准:1人配租一室户住房,2人以上配租两室户住房,如无合适房源,县住保办可对房源进行调剂。

2、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抓号进行配租。由县住保办负责组织实施配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剂。

(六)签订合同。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书》后到县住保办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已经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提前交付1年租金及保证金1000元,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测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

3、对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每年向县住保办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租赁。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承租人或承租家庭在3年内再次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除按合同约定加收租金外,可以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管理模式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国有,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由县政府确定。

八、监督管理

(一)县住保办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县住保办每年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凭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县住保办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举报电话:7775608,举报信箱yxzfbzbgs@163.com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值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本方案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义县 实施方案 住房 【住建方案】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