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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2015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20 16:3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和《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高执法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2015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2015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和《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高执法效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人员编制、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不低于90%,制止率达到100%。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率不低于95%,按规定时间结案率不低于90%以上。

二、职责分工

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所以及耕保、利用、地籍等部门,按照《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柳国土字[2014]1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巡查工作目标任务。

三、巡查基本要求

(一)结合实际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1、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城镇周边、城乡结合部、国道和省道及县道等公路干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自治区重点矿区和其他国有大型矿区的周边、其他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多发频发区域的巡查工作。

2、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开展对城市和村镇周边及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市本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土地与矿产违法案件多发频发区域的巡查工作。

3、根据人员与执法装备及区域特点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开展对所辖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跟踪了解重点与全面巡查区内土地利用、矿产勘查开发和管理情况,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报告;对本辖区的巡查尽可能做到不留死角。

(二)巡查内容要求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台帐的内容要求

巡查责任人要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纪录。巡查台账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包括现场照片)、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在内的基本内容。

(四)巡查的程序要求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已配有的巡查装备;

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及坐标、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现场处置。对确认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必须按照制止的具体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并向大队负责人报告;

5、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及时跟踪后续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五)制止的具体要求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放法律告诫书,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适时跟踪检查。

如现场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告,各乡(镇)国土所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情况说明,确认是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如书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将违法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函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属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和取缔;对涉嫌违法建设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联合查处。同时将违法情况函告所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建设、规划执法部门)、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告类别和具体要求

巡查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各县局、乡(镇)国土所将辖区内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月报、季度报定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报告内容包括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违法形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月报告要在下一月的3日前报送;季度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月报、季报在上报时必须经本级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发现或各类形式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专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局。专项报告内容包括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情况非紧急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各县局、乡(镇)国土所必须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局,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于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自发现之日,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局作专项报告,并将情况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如情况紧急的,经本级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必须在3日内上报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经本级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为督促检查各乡(镇)国土所开展巡查履行职责的情况,各乡(镇)国土所应将每月巡查发现违法情况(即每月的综合统计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国土部违法统计数据并上报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四、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国土所要加强执法监察巡查队伍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配备必要的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装备。

(二)县国土资源局要落实经费预算,在全县每个行政村或乡(镇)聘请一名执法协管员,给予一定补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三)各乡(镇)国土所要主动协调公安等部门,针对我们巡查人员开展巡查依法履行职责中遇到的暴力阻碍或打击报复,请求公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并及时予以处置,以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督促检查

为确保巡查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每季度深入各乡(镇)进行一次督察指导,随机抽查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置情况,以此验证各乡(镇)开展巡查工作发现率、履责到位率,从中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形成季度检查书面材料备案,年终组织检查考评。

六、实行考核机制

为扭转“重卫片检查,轻日常监管”的倾向,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努力实现源头防控。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考核办法》,于2015年12月上旬,组织对各乡(镇)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不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监管职责的,县局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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