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重大决策依法进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重大行政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邯郸市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决策依法进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邯政法办[2016]23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城乡建设事项,包括:
(一)城乡建设管理和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政策;
(三)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
(四)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建议;
(五)需要本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处罚不属于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部门、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提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
(二)局属单位班子成员;
(三)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及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呈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一)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集体审议前,政策法规处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或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征求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将修改后的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及征求意见书面报告一并提交局法制机构再次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草案,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