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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岑溪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2 08: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岑溪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岑溪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岑溪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价与审查;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八)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一)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报送资料

第八条  项目预算送审所需材料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的送审申请

(二)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由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批文;

(四)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五)施工图纸;

(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项目预算超投资计划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  项目结算送审所需资料: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的送审申请;

(二)项目结算总价超过合同价5%的,需附政府审批同意增加工程造价的相关手续;

(三)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项目卷宗(备案材料,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

(五)工程量签证单;

(六)竣工图纸;

(七)竣工验收材料;

(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局递交评审申请,财政局把评审申请转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收送审资料;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再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五)财政局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

(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经财政局批复的评审报告转送建设单位,项目造价200万元以上的,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项目结算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局递交评审申请,财政局把评审申请转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配合收齐送审资料,组织现场踏勘;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复核;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局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

(七)项目结算金额超500万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结算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将评审报告转送建设单位。

第五章  评审工作协调及评审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协调。

(一)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第三章关于评审资料报送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报送项目相应资料,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拒绝收审;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单位报送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资料后,要按照提质增效要求,立即组织评审,造价金额小、相对简单的一般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造价金额较大、相对复杂的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三)评审过程中,评审工作人员需跟踪评审到项目施工现场或需向项目设计、勘探等有关部门了解取证,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四)对单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审结后,应及时将评审资料进行登记、归档及信息化处理。

第十三条  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增加预算需经以下审批程序后,送财政局进行评审。

(一)项目预算超投资计划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预算超出项目投资计划10%的,需按规定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  、清单漏项、工程量增加等(政策性调整除外),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的5%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经市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增加单项工程的,是否另行招投标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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