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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2 12: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住房保障的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龙州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住房保障的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发〔201517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龙州县籍进城务工人员供应,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房产所、工商和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和租金收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租金上交县本级国库。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可申请租赁补贴。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

面向外来专业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

面向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民政局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按照县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合理规定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第九条  保障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县民政局低收入保障待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龙州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公布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龙州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龙州镇城区本地户籍满2年或2年以上,且在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我县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在务工单位所在地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引进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

3)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申请人为本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

②申请人为单位招录及引进人才。乡镇中小学校和卫生院的职工只能申请入住政府已在其学校、卫生院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一)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

(二)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三)申请保障之日前3年内,曾因离婚、分家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1个家庭只允许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将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认真填写。

(二)申报。申请人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1.《龙州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低收入家庭提供“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中等偏下收入提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籍所在乡镇(社区、村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原件);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收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孤寡老人、重大疾病证明等。

(三)审核。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在所住的乡镇社区和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办,由其会同县民政、公安、工商和质监、地税、国税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在申请人所住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登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按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顺序轮候,同等条件下,按申请时间给予实物配租。

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并退出轮候。

第十四条  符合住房保障同等条件,实物配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五)因公益性建设项目,政府决定征收拆迁的被拆迁户。

第十五条  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继续实行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根据我县政府核定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内每1年届满前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或者所属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保障家庭逾期未申请复核或者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保障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或者单位申报变动情况。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仍给予实物配租保障。

第十九条  租赁期内,若承租人死亡或发生夫妻离异等情况的,被保障家庭的其他被保障人应当向县民政局申请重新核定家庭收入,在确定新的户主后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按合同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龙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县房产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维修、后期管理及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由县物价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拟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补分离的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住户统一按照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实物配租的原廉租住房保障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公共租赁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属于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发放租金补贴。

1.低保户家庭:月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原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承租面积×0.8

2.低收入家庭:月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原廉租住房月租金标准)×承租面积×0.5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3.3/平方米计),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由原来的10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租赁补贴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应定期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向社会公布。

(一)自己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无房户家庭按每人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计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月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保障家庭人口×15平方米。

(二)人均自有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寄住(借住)

其亲属住房的家庭,家庭月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保障家庭人口×1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第二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其所承租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申请人未实际居住,由他人(亲属)长期居住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1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退回所承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其申请人和共有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同地段的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个人私自出租或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依法没收租金收入所得,收回其所承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同地段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申请人或者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监察局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属企业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知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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