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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绥中县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2 17: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绥中县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切实做好2017年绥中县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绥中县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绥中县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绥中县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切实做好2017年绥中县海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精神,按照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渔政亮剑2017”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相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渔,构建渔政与公安边防等部门间“陆上海上联动、线内线外同步,协调配合、统一有序”的执法机制,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绥中县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渔政管理处,按照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全县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并组织县级督察组对全县休渔情况和执法人员进行督察和通报、追责。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管理,举报电话:04296162105(白天),0429-6162114(夜间)。

沿海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休渔管理,要加强陆地港口管理,控制源头,依港管船,并做好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巡航检查。

三、2017年伏季休渔规定

(一)休渔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时间。从20175112时至9112时。

(三)全县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伏季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

(四)伏季休渔期间允许捕捞的特殊经济品种及开捕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时间为准。

(五)养殖生产管理。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模较大(10艘渔船及以上)采捕作业必须报省厅审批,所有养殖渔船全部由审批部门向社会公示,严禁在公共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四、管理任务及措施

全县伏休管理期间,结合伏季休渔工作,全面加强渔船渔港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强化“依港管船”。要按照市、县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百日联合执法行动,重拳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努力实现“三无”船舶“无人驾驶、无法出港、无处补给、无处销货、无厂建造”的目标。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强化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作业的执法监管,对增殖放流区域的海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幼鱼保护,进一步提高对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切实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

(一)渔船管理

1.进港休渔时间。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20175112时前回港,51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

2.停港渔船的管理。全面加强渔船管理,实行船籍港休渔,不回船籍港休渔的,视为严重违规,扣发当年燃油补贴,并按转港渔船管理办法予以处理。沿海各乡(镇)应制作《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在港应休渔渔船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停泊港口。52日前将汇总登记表电子版报绥中县渔港监督处,55日前统一报辽宁渔港监督局。渔船停泊港口,应落实管理责任人,将休渔渔船名单在停泊港口张贴公布,每天核查渔船停港情况并上报。

(二)陆地港口管理

要依托当地乡(镇)政府,狠抓渔港码头管控,从源头监管,组织渔政、渔监、船检等职能机构联合公安边防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开展渔船在港情况执法检查,严控渔船违规“第一海里”,采取措施防止渔船异地挂靠行为,及时遏制渔船偷捕苗头,严肃打击违规出海行为,启动违规渔船“诚信监管黑名单制度”,对查证属实的违规渔船在葫芦岛市网站信用专栏上公示。

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港管船管人,严把渔港进出关,动态排查渔船,认真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要继续开展渔船标识整治,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利用渔船电子监控系统,加强渔港管控,强化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源头管理,严格渔船修造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建造渔船、擅自提高渔船主机功率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加大“船证不符”清理整治力度。

(三)海上管理

1.开展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和跨县(市、区)交叉执法。我县将积极配合省厅继续开展海上禁渔区线内侧渔政联合巡航检查,深入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7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加强辽东湾和海洋岛两大渔场等重点海域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非法捕捞行为。结合无人机巡航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跨县(市、区)海上交叉执法检查,特别是对黄海北部,增派执法船只,在重要航道及渔区加强执法检查和海上封堵,制止越界捕捞。保障船艇和人员配备,提高“出航率”、“登检率”、“查扣率”,应做到快速反应、灵活机动,保持海上高压态势。

2.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押回指定港口扣押。凡擅自放行的,要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移交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沿海各乡(镇)应设立违规渔船扣押港口,本地区查处的违规渔船实行统一扣押看管。违规渔船扣押结束后,由船籍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派人履行手续,将违规渔船带回辖区指定港口继续休渔整改

3.对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处置。渔政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处罚,严格贯彻《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处罚标准,实行零裁量,在捕捞许可证书违规项目上予以载明,并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扣减燃油补贴。

要坚决打击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对于渔获物处理价格依据省厅下达的《2017年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渔获物折价指导标准》,并可参考当时市场价格,上下浮动10%

4.强化执法协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边防、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强化海、陆、港监管,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伏休管理秩序。

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打造案件入刑移交机制。对违反禁渔期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密切沟通,了解掌握向公安、边防移送案件相关要求,使执法案卷符合其要求,确保案件顺利移送。

(四)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

认真研究确定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加强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的管理,明确作业方式、作业海域、作业时限、捕捞品种、渔获物上岸渔港等管理要求,专项捕捞做到船只外观可区分、易识别,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可管控,加大对专项捕捞渔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吊销专项捕捞许可。

(五)开展幼鱼保护工作

按照农业部第2466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幼鱼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

加大对渔获物幼鱼比例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或带回的幼鱼比例超过限量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快幼鱼资源的修复,切实保护幼鱼资源。加强对海洋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以及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鲅鱼洄游通道进行保护。

大力推广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建立以渔政执法力量为主导,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幼鱼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鱼粉生产企业、餐馆等场所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幼杂鱼的非法经营。保护幼鱼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由省海监渔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结合伏季休渔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一是结合休渔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和生态保护意识。二是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在建项目等调查和跟踪监测。三是强化渔政执法和综合执法,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生产作业,坚决打击保护区内各种盗捕行为,维护保护区管理秩序。

五、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

(一)基本原则

今年海蜇资源管理继续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成立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陆地前期管理工作由县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负责,后期管理由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集中统一协调。

辽东湾海蜇管理预定于7月底至8月初适时统一开捕。

(二)管理措施

1.继续做好船网分离等工作。做到“船网分离,人船分离”,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加强重点渔港的管理。组织渔业行政管理相关机构及当地村委会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工作组,包保到船。

3.渔船不准跨县(市、区)转港停泊。

4.坚决取缔“绝户网”等违禁渔具,严厉打击小型渔船、摩托艇等违捕行为。

5.强化监控工作。各级海蜇指挥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有海蜇渔场实行重点监控。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对辽东湾海蜇保护区内所有重点渔港实行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确保监控系统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6.强化海上执法检查。继续设立海上指挥部,结合异地交叉执法,抽调渔政船艇和边防船艇组成巡航检查船队,开展海上巡航检查,保证对中心渔场和重点海域24小时监控和值守。

7.强化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市场和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海蜇等行为。

8.开展海蜇资源调查工作。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要继续开展海蜇资源调查,为确定开捕期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面向社会适时发布调查结果。

9.加强督察工作。县派出海蜇资源管理督察组,对海蜇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进行督查,反馈督察信息,促进工作落实。

10.坚决防止群体事件发生。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对抗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平息和稳定工作。县指挥部应主动协调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备警力强化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沿海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2017年休渔提前一个月的新调整,渔业部门宣传工作要抓早,提前在四月份集中开展休渔政策宣传活动。要广泛深入渔港、码头,张贴伏休公告,走进渔船、渔村、渔户,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资源养护政策和伏季休渔的新要求、渔业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涉渔犯罪案件等,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各地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横幅、通告、宣传单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为伏休和海蜇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

渔业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终端、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执法取证系统、无人机取证等作用,利用科技手段采集、保存违规渔船证据,并达到合法真实有效,逐步建立执法过程记录,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

(四)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督察

渔业执法机构在伏休期间,要按照农业部要求,坚决打击取缔“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对禁用渔具以及群众反映突出、对我县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尤其是拖网网囊加装衬网、违规使用网目尺寸较小的地笼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对依法没收的违规渔具公开集中销毁,发挥震慑作用。要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法纪、文明执法。县局将开展执法督察,对违反规定的渔业执法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渔民和社会公众参与伏季休渔监督的新路子,鼓励各地建立信息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六)认真总结上报

伏休期间,沿海各乡镇要做好伏休管理周报的统计上报工作,真实准确反映管理情况。伏休结束后,要及时认真的做好总结,并于201794日前将伏休管理总结报县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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