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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23 19:3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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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目标

充分调动各部门、各乡镇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整合原则

()规划引导,整合资金。认真落实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地区集聚。

()县级审批,统筹安排。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政府行使资金项目审批权。在脱贫攻坚期内,县政府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支持项目,统筹安排整合资金。

()精准使用,提高效益。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六个一批"脱贫工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彻底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加强协调,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范围(18)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 水利发展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不含直接发给农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

4. 林业改革资金。

5.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

6.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7.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8.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9.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 (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2.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3.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15.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6. 旅游发展基金。

17.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18. 其他

()省级财政资金范围(20)

1.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

3.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 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

5.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6. 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外)

7. 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

8. 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

9. 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

10.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11. 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12. 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

13. 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

14. 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15. 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

16. 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17. 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8.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9. 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2O.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 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市级整合资金范围(30)

1.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资金。

3. 市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4. 市级林业补助资。

5. 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6. 市级农村综合改革市级配套资。

7. 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8. 市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

9. 市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10. 市级农村改厕治理专项资金。

11. 市级防汛救灾资金。

12. 市级农业服务体系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3. 市级公路建设资金。

14. 市级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

15. 市级优质粮食工程资金。

1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资金。

17. 农业防灾减灾新技术推广资金。

18. 市级电商扶贫补助资金。

19. 市级农业生态建设补助资金。

20. 市级粮油等作物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资金。

21. 市级畜牧业发展资金。

22. 市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

23. 市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

24. 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规划设计市级补助资金。

25. 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项目资金。

26. 农业服务体系与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7.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本办学条件市级专项资金。

28. 其他。

29. 市级农业专项补助。

30. 市级农林水补助。

()县级整合资金范围(20)

1.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县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3.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 县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5.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配套资金。

6. 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7. 县级林业补助资金。

8. 县级风险补偿担保资金。

9. 县级交通项目资金。

10. 县级扶贫整合资金。

11. 县级扶贫攻坚产业化及园区建设资金。

12. 县级农村公共运行服务。

13. 县级农村环境连片整合示范资金。

14. 易地搬迁补助资金。

15. 县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16. 扶贫担保平台建设资金。

17. 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18. 县级撬动金融扶贫资金。

19.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

20. 政府债券。

()上述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由部门提出整合计 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

第五条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 攻坚期内,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中央、省、市对下达到县的资金不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再一一对应。县政府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求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做到让项目等资金,加快资金安排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政府要求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六条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支持金融扶贫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设立扶贫开发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贫贷款担保资金;建立扶贫开发技融资平台等。

()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扶贫产业引导基金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贴、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扶农办,具体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及驻村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统筹整合资金台帐,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统计上报相关数据,统计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并对责任部门和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扶农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及下达扶贫投资计划、统计上报相关数据、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进度、并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实时监督,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情况进行综合总结。

()发改部门协助扶贫及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脱贫攻坚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参与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协助扶贫部门设立项目库。

()县直各相关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扶农办、发改局,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驻贫困村工作组负责参与对本村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预算计划。县财政部门依据中央、省、市下达到县的整合资金规模及县政府确定的纳入统筹范围的本级资金情况,按阶段列出应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的指标数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编制使用方案。县扶农办牵头组织、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参与,按照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保证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

县扶农办牵头制定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本部门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扶贫、发改部门,扶贫、发改等部门要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制定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项目任务清单,做到统一编制规划,统一整合方案,统一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认可。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下达资金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县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向县各责任部门及乡镇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及乡镇依据批准下发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项目概算、组织项目评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整合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办公室负责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综合调度,对纳入整合范围并列入整合方案的涉农资金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确保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和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和乡镇根据批准的扶贫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有专项资金核算管理要求的,可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管理, 确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于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及合作社补助的整合资金,补助资金由乡镇或部门通过一折通"及直接转账等方式结算,禁止发放现金。

第二十二条 整合项目资金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报账进度,年末整合项目完工率和整合资金报账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按规定审批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县扶农办申请,由县扶农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本部门绩效考评目标清单,项目单位自评,并将本部门绩效考评自评报告报县扶农、财政、发展部门。扶农、财政、发展部门要开展对各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要进行通报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在实施项目行政村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把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以及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扶贫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及贫困人口主动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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