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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6篇(全文)

时间:2023-08-12 11: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个人素质个人素质文化程度本科及以上80分1、由本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若申请人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必须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6篇,供大家参考。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6篇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篇1

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

文化

程度

本科及以上

80分

1、由本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若申请人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的,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到个人学历情况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未使用过的网上验证查询码,查询码可写在毕业证复印件的右上角)。

3、高中学历层次包括:普高、中专、职高、中技。

4、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5、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毕业证书、验证证明或查询码进行文化程度核查和评分。

6、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大专

60分

高中

20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100分

1、由本人提供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3、具体目录见我市公布的《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名录》、《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分类表》。

4、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作出查验。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不能在该系统作出查验的,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中级职称、技师

90分

高级工

80分

初级职称、中级工

60分

初级工

30分

执业

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

资格

50分

1、由本人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目录见我市公布的《适用于积分制业务的执业资格名录》。

参保情况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累计满1年积1.5分。

1、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情况

工作

时间

在莞工作时间

在莞工作1-2年的,每累计满1年积1分;工作3-5年的,每累计满1年积2分;工作6年及以上的,每累计满1年积3分。

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人任选一种计分:

1、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

2、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

36-45周岁

1分

46周岁及以上

每增长1岁减3分

居住 情况

居住

时间

在莞居住时间

在莞居住1-2年的,每满1年积1分;居住3-5年的,每满1年积2分;居住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积3分。

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人任选一种计分:

1、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选择以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的,由系统根据在莞工作时间核定结果自动计算。

3、选择以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核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所

情况

在我市拥有自有居所并且产权清晰,申请人家庭人均(含随迁人员)住房面积不能低于我市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即18平方米。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1、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以下两种情况不加分: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

社会贡献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镇街团委、妇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

2、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参加义务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表彰奖励

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不符合政策生育

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二胎及以上子女的、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1、由本人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对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的,则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经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每条扣80分

由公安部门通过部门联网系统核查。现场填报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在莞投资纳税情况

在莞投资纳税情况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满10万元积4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由本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情况

纳税情况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达6000元以上(含6000元),积60分,不累计加分。

1、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积缴纳;

2、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

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

每满1千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每满1千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每满10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1、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积缴纳;

2、由本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

4、该两种方式只能任选其中一种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

科技

方面

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作为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

60分

1、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明专利、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优秀科技成果可累计加分;其他优秀科技成果不累计加分。

技能竞赛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100分

1、由本人提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2、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近5年由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推荐参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90分

近5年参加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

70分

计划

生育

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1、在东莞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2、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1、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地区

引导

在乙类、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

在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10分;在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20分。

1、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2、乙类镇街包括石龙、石碣、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清溪、凤岗、桥头;丙类镇街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谢岗、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其他为甲类镇街。

企业

引导

我市“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我市近5年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纳税各前10名。

10分

1、申请人在该企业累计工作满3年且目前在岗,多项不累加。

2、受理部门在受理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在系统上勾选企业名称及机构代码;由社保部门核实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与工作单位一致及缴纳时限。

对口

帮扶

属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安排在我市就读的中职、技校毕业生。

30分

本人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选拔

考试

参加我市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等选拔性考试,所考职位(组)成绩在规定名次内。

30分

1、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①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所需资料及有关说明

注:

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②申请人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受理单位5年内不得接受其入户申请。

③新莞人申请积分制人才入户时,如系统无居住情况记录的,需填写《新莞人信息采集表》建立积分档案。

④正向加分项目中,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篇2

个人近3个年度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

满4000元的20分;

满5000元及以上的30分。

(2)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篇3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篇4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年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年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3分。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篇5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年1.5分。

东莞积分入户分值表-东莞积分入户申请篇6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 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 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50 周岁以下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 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 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 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 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 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3 年;

7、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 本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 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 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 元以上;

11、 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 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5 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 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二、申请方式和地点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向自有产权居所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无自有房产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 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 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

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4)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 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二)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首页的“专业技术资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1)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的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的网站核查的,持证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的网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的网站核查的,持证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3)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2、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3、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网”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4、 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无须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须提供学信网有效的验证码)。

5、 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6、 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 或4 点要求作出查验;缴纳3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7、 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第4 点要求作出查验)。

8、 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对照上述第3 点要求作出查验)。

9、 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申请出具)。

10、 地税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纳税情况证明。

1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参保员工名单(吸纳就业情况、参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对照企业参保员工名单,通过与社保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查询审核;申请人及其企业吸纳的5名以上的员工须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目前为参保状态。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直接查询审核;企业有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欠薪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12、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包括以下六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获得省(广东省委政府)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须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2)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提交荣誉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3)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1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由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在莞参保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4)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2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2 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3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的,对照上述第(3)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6)近5年由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国家、广东省或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对照历年技能竞赛获奖名单作出查验)。

四、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一)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二)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三)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五)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和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须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或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引进人才证明》。

2、 婚育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须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 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的“(一)基本资料”的“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1、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2、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 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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