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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务合同范本,菁华4篇

时间:2023-04-23 19: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上海劳务合同范本1编号: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劳务合同范本,菁华4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劳务合同范本,菁华4篇

上海劳务合同范本1

编号:_____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_____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上海劳务合同范本2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鉴于】

1、乙方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2、甲方希望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最后一名员工被退回为止。本协议终止,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条 派遣条件

(一)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应当符合甲方用工简章相应基本条件。

(二)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乙方发出《劳务人员需求单》时,可以同时提出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的特别要求。

(三)乙方派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甲方在《劳务人员需求单》中提出的派遣人员的特别要求共同构成乙方派遣人员的派遣条件。

第三条派遣人数及岗位

甲方初期确定乙方向甲方派遣人数为 人,实际派遣人数、派遣人员的岗位以及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双方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为准。

第四条 派遣人员的录用程序

(一)甲方需要派遣人员时,应提前向乙方提交《劳务人员需求单》,明确使用派遣员工的具体人数、职务、岗位、工资、使用期及相关事宜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按照派遣条件和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需求单》的岗位要求,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候选人员。

(三)乙方根据甲方确定录用人员名单,与甲方确定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同时组织甲方确定录用人员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至甲方报到。

(四)在甲方确定录用人员报到手续完成时,甲方和乙方确认并签署《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

第五条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确定派遣人员人选;决定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其派遣期限;依法确定试用期,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甲方有权确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派遣条件;

有权在被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下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将其退回乙方,同时应提前35天书面通知乙方,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权在本协议到期时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同时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权与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务用工关系,但需提前35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甲方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甲方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索赔,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依法支付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费用;支付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乙方为员工办理(申办)社会保险;

(四)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每月及时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并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甲方接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将员工辞职信原件交予乙方;

(六)本协议期满前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但派遣人员派遣期限未满时,可以退回乙方,但应就该类人员向乙方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后续问题的处理;

(七)应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3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派遣:

1、如不继续派遣,甲方可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时将人员退回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当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派遣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要求终止与员工劳务用工关系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2、决定继续派遣的,应明确派遣期限;

(八)甲方在派遣期间不能安排派遣人员工作的,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人员按月支付报酬;

(九)在法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不能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十)派遣人员在被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在双方合作需要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协助;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有权依法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甲方侵害派遣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进行交涉;

有权在甲方不履行协议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合法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员工,且作为《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为甲方确定的派遣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

(四)负责办理相应的人事手续以及管理、建立、接转员工档案等工作;

(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及项目,及时、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按期、足额的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项福利等费用;

(六)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

(七)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退回的派遣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到甲方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费用及结算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的劳务费用(即月费用)包括:

1、所有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

2、员工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保金、存档费的总额;

3、本协议项下的补偿金、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4、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用总额;

5、招聘费用。

甲方向乙方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即年度一次性费用)包括:

1、意外伤害险;

2、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3、费用的标准:

甲方应支付的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保金的费用(详见附件),存档费每人每月20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采取以下第①种方式:

①每人每月 元;(派遣期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当月实际使用的派遣人员总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所列总人数为准。

②每月收取全部派遣人员劳务费总和的 %。

当月应发给派遣人员的劳务费总和依乙方出具的劳务费发票确定。

经济补偿,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按每月实际发生额由甲方在当月支付给乙方。

招聘费用:

甲方出现断岗,需要乙方协助进行招聘时,需要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招聘费用。

(1)乙方为甲方招聘的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满2个月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的招聘费用。

(2)乙方为甲方招聘的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满2个月后,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此类人员的服务费。

5、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所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并于每月 日前将第八条第(一)项的月费用和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以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甲方将第八条第(三)项第3目的费用于产生费用之日起3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关于其它一次性费用的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依据具体情形协商确定后,甲方以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乙方于每月日前依据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期、足额的向派遣人员支付;同时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的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给予调整(乙方必须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九条工伤事故处理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垫付相关费用、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手续以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乙方督促甲方义务的执行,甲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发给工伤人员。

第十条 非因工伤亡、患病、三期

派遣人员派遣期间发生非因工伤亡、患病、三期(只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要求终止与员工劳务用工关系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等相关费用。

派遣员工派遣期间发生非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到甲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时,或者乙方未能按期、足额的向派遣人员支付其相应工资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月费用,如甲方未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月费用超过15天,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15日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基于以上原因解除本协议后,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以及补偿乙方与派遣人员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全部费用。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由于甲方不符合国家规定用工导致被派遣员工辞职;或者甲方退回被派遣员工的原因被行政或司法程序确认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添加任何条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劳务合同范本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等互利的原则,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派遣合同期限:

1、派遣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派遣人员(名单附后)共计_______名;以实际派遣人员数量为准。

3、本合同期限不少于____年,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导致初始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不满____年,由甲方给予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合同期满若甲方不再需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可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如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视为该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二、劳务派遣岗位及人数

甲方使用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及人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为准。

三、劳动合同的制订和执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订《劳动合同》,明确甲方、乙方及乙方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一份。

四、劳务人员招聘

甲方应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和要求,招用劳务人员的条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及其他条件。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面试的劳务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学历文凭、技能证书等证件,人数应多于甲方招用人数(视劳动力市场而定)

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同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本企业内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在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用工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与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如甲方自行招员工,须以劳务用工的方式告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甲方应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明确岗位职责。

五、劳动保护

乙方在派遣前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交通安全法规等教育。

甲方负责入职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人员。

甲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防用品。

六、劳动报酬

由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享有与甲方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且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甲方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调整劳务人员的工资水*,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签订当年的最低收入。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收入由甲方按规定核算并由甲方按约定时间委托银行及时转入乙方企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劳务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甲方应负责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

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费手续。

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的综合保险及社保费用。

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缴费手续。

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册》(社保、综保等)

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新三险实施时,乙方按合同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若甲乙双方在缴费发生争议时作为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工伤处理

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工伤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与派遣人员除本合同中第十二条中规定以外的将派遣人员退还乙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

甲乙双方派遣合同期满的;

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

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中应有明确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条款,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派遣人员);

如发现冒名顶替或使用假的身份证和假的证明或发现简历和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合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患病或非因工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违反计划生育的;

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除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关系,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情形中甲方依法承担用工期内的经济补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需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的,乙方应提供证据。

十三、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停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乙方应以甲方要求办妥派遣人员录用手续,因甲方情况变化取消与乙方的派遣合作,致使乙方终止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支付给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未及时将劳务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管理费通过银行等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综保)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每月1日至24日双休日提前)将退工名单书面告知乙方,而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有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退工的名单告知乙方,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及时办理招工申报,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劳务人员在务工派遣期间发生工伤或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社保费或综保费和管理费通过银行划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及缴纳社保费或综保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应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且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五、费用结算

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工管理费。

本市城保及镇保员工,甲方还须支付每人每年内档案管理费1元;及支付社保员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每人每月实际社保缴费基数的%缴纳,由乙方代缴。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劳务人员的劳务工资、社保费、管理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开户行:

帐号:

户名:

甲方付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规劳务发票。劳务人员入职后满 日即产生管理费用,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六、管理责任

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乙方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和家属工作及外来人员住院理赔工作。

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遵守用工方的厂纪厂规,并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乙方应协调甲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劳动争议。

乙方处理劳务人员在甲方务工期间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若乙方有员工离职未提前通知时,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乙方对该员工作相应的处罚,乙方应及时补充甲方空缺岗位上的劳务人员。

十七、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要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一方违反约定未提前通知另一方,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该数额为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前6个月的月*均管理费用)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十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上海市法律法规有悖的,按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再商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认为需要另选约定的条件:员工合同签订时,身份真伪、签字真伪以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伪的审核,由乙方负责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名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的人员明细附件为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上海劳务合同范本4

2xx上海市劳务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 _年_ _月_ _日起。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 _工时制。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三、劳动报酬第四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四、社会保险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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