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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话语权:理论空间与现实图景

时间:2023-05-17 10:2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具有公益性和寻利性的民办高校虽经多年淬炼,却依然受权力限度而话语阙如或式微,利益机会稀缺,且容易陷入发展的理性迷失和情绪的链式反应,故权利设定成为需求。话语权的异化与阙如成为民办高校发展不适的逻辑本质,话语权不仅是发展“手段”,也是发展“目的”。域外考察发现,话语“本土化”才是民办高校话语权的一种正常表达与接受的适应。同时,权利设定与价值复归应成为民办高校话语权现实图景的选择向度。

关键词:民办高校;话语权;权利设定;价值复归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6)05-0076-06

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准公共产品,民办高校表现较强的市场性和国际性之际,已成为与公立大学平等竞争的社会行动主体,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和经济性,能给国家带来较大的社会收益,满足国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话语权的扩张和保障成为应然和必然。随着社会达尔文主义沉渣泛起,民办高校的困难状态遭遇到了社会的漠视,向左走?向右走?如同置身影相迷离的镜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逐渐完成,“有学上”和“上好学”的选择性格局已悄然形成,靠单一的公办高等教育是不可能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必须走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之路,然而民办教育是“重要组成”还是“多余论”的话语争执依然存在。民办高校虽经多年淬炼,却依然受时代限度“集体失声”,其话语地位与社会贡献严重不相适应。“话语”时代,赋予民办高校话语权是对我国高等教育保守、自限和政府、公办高校“霸道剩余”的合理回应,也是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国中教育公平、秩序的良性互动。

一、教育觉醒:民办高校话语权的逻辑起点

话语权是教育新常态下民办高校存在和发展民办高校话语权:理论空间与现实图景

杨晓培1,宋丽娟2

(1.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江西服装学院,江西 南昌 330201;2.江西服装学院,江西 南昌 330201)的方式。民办高校从“经济话语权”到“政治话语权”的缓慢爬坡,呈现出一种固化与自限的姿态,已严重影响其良性发展和市场竞争,甚至成为我国高等教育转型的“包袱”。民办高校话语权中聚焦了意义协商、权力博弈、利益争斗、控制调试、意识形态对抗及其相互关系,也标示出一个时期或一段时间内民办高等教育研究的兴奋点。在任何社会中,话语具有权力机制,话语规则决定了什么样的说话和实践方式是合理的和正当的,而与之唱反调的话语实践则不是被拒绝,就是被边缘。民办高校话语权指具有潜在的现实影响力,参与、起草、制定些许规则,并能影响利益相关者方向的权力。保守自限且依附性强的民办高校话语权阙如或式微,与公权力形成了一种对立、失衡的格局和“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但是,通过相应的话语形式进行自我认同和利益表达,是社会个体或组织参与现代政治的必要环节。“话语不但意味着一种言说方式,而且意味着对言说者地位和权力的隐蔽性认同。”[1]作为准公共产品且带有所谓“原罪”——资本滚动发展模式的民办高校已成为与公办高校平等竞争的社会行动主体,承担着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教育责任,能够为国家带来较大的效益与社会价值。既然教育话语觉醒了,那么这种话语就要求一定的表达权力[2]。

二、话语权异化与阙如:民办高校发展不适的逻辑本质

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张的过程中,内部系统出现分化,政府强势话语权的负面效应蔓延,社会偏见裹挟下政府的一些引导和规制政策失衡,政府部门通常会以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衡量所有公办和民办高校,社会公众也会习惯以精英高等教育的质量观看待已进入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质量,民办高校特色化、多样化的发展并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同。民办高校话语权有时代限度,面临失语失衡,被限缩并表现式微[3]。表现为经济利益贫困性、社会权利匮乏性、主流文化排斥性、承受能力脆弱性。这种分化、蔓延及失衡的趋势使得民办高校话语权的空间、内容及表达呈现出式微和不足,不仅政府治理成本较高,民办高校也因缺失话语表达而举步维艰,法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属性规定失衡、缺位。故此,民办高校的权利表达与实现被边缘化,风险义务与责任也被强行摊在头上,利益机会稀缺,并因屈从强势方的支配力而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被剥夺感明显,以至于意识表达纷乱,社会心理失落、无奈感强烈及承受力极低,进一步由“结构性紧张”引发“结构性怨恨”,一些民办高校因此爆发群体性事件或倒闭。

(一)传统“体制”意识形态的社会存在

人的认识既受制于社会存在,也受制于已有的社会信念。现实语境和公有意识形态及文化背景下,非政府投资办学的民办高校被早早贴上了“弱者”的标签。思想作为行为的先导,受“官尊民卑”传统心态影响,不少地方政府和民众依然认为民办教育是可有可无的补充,“多余论”依然甚嚣尘上,甚至把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对立起来看,不仅没有较好地解决“破”与“立”的问题,也使得民办高校戴镣铐跳舞,发展亦步亦趋,民办高校也为此支付了巨大的体制成本。

(二)民办高校先天“原罪”模式与后天“异化”发展

多数民办高校最初都是建立在少量资金投入或是“三无”基础上的,依靠学费,以学养学,聘用离退休教师,是逐步积累的滚动发展模式。办学的经济性和投机性并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与国外私立大学多为慈善机构或教会捐款不同,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多是企业家或实业家私人投资办学,并非无偿,需要一定合理回报,办学的营利性和投机性较强,经济特性明显。在专业设置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灵活设置和动态调整专业,尤其会设置社会热门的、投入较少的、便于调整的应用性专业,并采用面授、函授、传统学历教育、文凭考试教育、自考助学教育、延伸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活动,培养模式低层次化。加之生源以应届高中毕业为主体,向两头延伸形成了包括高考落榜生、社会待业青年、职业中学毕业生在内的广泛的生源渠道,生源质量较差,办学低水平重复和教育资源浪费,被认为损坏了教育的形象和“气质”(本质),偏离了教育目的。同时,教育教学与师资基础性差,流动性大。许多民办学校为节约成本,大量聘用兼职和退休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师满负荷教学运行。一些年轻教师只要有机会就会选择离开,有的宁愿到公办小学任教,也不愿意到民办高校当教师。教师流失严重,特别是骨干教师流失严重。民办高校成了公办学校“入门老师的接纳部”“初级教师的培训部”“骨干教师的输送部”。据不完全统计,江西民办高校的年流动率基本都在15%以上,其中骨干教师流失的比例更大[4]。一些民办高校好高骛远,办学定位脱离实际,求大、求全、攀高,方向有误自然会南辕北轍。在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举办者管理观念滞后,家族式管理与裙带关系根深蒂固。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仍是不规范,办学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教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政府权力的兴盛与过度干预

政府过度干预民办高校的一个重要代价就是围绕政府活动产生的寻租活动,容易造成教育资源配套的扭曲,继而政府的决策和运作受到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而偏离社会利益。政府作为民办高校发展的最大信赖,一旦与民办高校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支持、资助、规划、服务、监管等职能便难以有效发挥。现行政府没有保障平等的办学权和教育权,越位缺位撕裂民办高校权益。政府部门通常以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衡量所有公办和民办高校。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并未将民办高校纳入到地方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致使民办高校在发展事实上处于无约束的自主状态。

(四)法律制度设计的“话语”未实现

一方面,民办高校既没有登记为营利性的企业,又不是纯粹的公益性机构。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针对这类学校提出了一个“合理回报”的说法,以示鼓励。但“合理”的界限标准,“回报”的范围、比例、明确性等均存在笼统模糊之状。另一方面,对民办学校的定位和定性上存在一种混淆,既规定它为非营利性的一种事业,同时又规定回报的取得合理。相关政府、机构部门也因此在资助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时,会担心优惠措施是否会通过“合理回报”流到民办学校之外。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许多问题的规范都是原则性的,甚至不切实际和不合时宜,如产权界定,税收优惠。如46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应当享受那些税收优惠?如何优惠,没有说明。法律制度设计的“话语”未实现,会造成民办高校话语性权利被剥夺或义务的不当赋予。

三、启示与内化:民办高校话语权的域外考察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私立高校无疑是世界高等教育的主角。以印度、新加坡和美国为例,其主要表现为规模比较庞大,层次类型多样,以多样性实现需求多元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认可和成熟的质量保障体系,举办主体多元化(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实业家和慈善家等),国际化程度高,法人屬性清晰,市场介入机制成熟,政府违宪的问责,管理上的分权和竞争上的平等,供给优质和特色的教育资源。韩国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政策先后经历了一个“自由放任→加强控制监督→扶持与控制并行→自律及控制协调”的发展过程[5],逐步适应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二战前,日本受教育的“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政府对大学教育的干预甚多,力图使之成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大学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二战后,日本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呈现出民主化、法制化的特点,尊重私立高等院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多采用法制、政策扶持和经费资助的办法进行管理。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后,政府放弃了由私立学院改制公立大学的企图,转而着力发展州立大学,对私立学院基本不干预;联邦政府依法尊重私立院校的自主权和依法实施对私立院校的拨款是其对私立院校管理的主要特点[6]。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1998年11月)、《各级各类私立学校设立标准》(1998年12月)、《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私立学校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7年7月)、《文教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等法律制度限制家族化;董事会产生开放性,废除自我滋生繁殖方式的内部选举方式,强化政府审计监督,校内财务审议监督严格等规定,也助推了私立学校的规范秩序发展。

综上,我们发现域外民办(私立)高校的话语权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并能直接体现为存在与发展的“权力”。私立高校在政府与法律的积极扶持、保障下,立足适应性,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民办高校进行定位;追求多样化,根据高等教育对民办高校的要求进行定位;坚持特色化,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进行定位。笔者认为,话语权依然作为我国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本土化”才是一种正常表达与适应性话语权的回归。平等的交流是本土化正常的状态,而我国高等教育话语的西方依附性,缺乏学科独立性,很多话语都是从经济学、哲学、文学、法学等其他学科简单移植而来。民办高校只有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和独立价值——有权利说且被倾听,其合理诉求需要得到符合传统与现实的及时表达,才可能促进话语权本土化的发展。

四、现实图景:民办高校话语权的权利设定与价值复归

我国社会转型和利益的纠结与分化是相伴而生的,为实现个体或组织的利益法定常态,需对权利义务进行设定——“群己权界”,权利设定成为需求。在任何社会中,话语具有权力机制,话语规则决定了什么样的说话和实践方式是合理的、正当的、有效的。民办高校是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共同结合的产物,投资的寻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企业的经济效益与高校的人文精神,决策的自主性与权力的受制约性,使得话语权属性构成比较复杂,话语权的图景建构往往与法律政策、政府平台以及自身价值等紧密联系。

(一)权利设定:法律是民办高校话语权享有之基础

法律作为公共意志的体现,维护“弱者”合法性权利是其基本价值。话语权可以反映出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变迁,并从中进行反思,以期能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启示。在依法治教背景下,建构与规范民办高校话语权,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精神合理设计民办高校政策。首先,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话语权规定过于模糊,为实现民办高校利益的法定常态,就必需对其话语权进行设定。一方面,加快修订《民办教育法》的进程,拓宽利益诉求和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建议删除《教育法》第25条第3款,删除《高等教育法》第25条有关设立高等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关内容。从上位法的层面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其次,不仅要开门立法,还要进行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民办高校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科学立法。最后,也要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为此,按照《宪法》和法律精神,立法、司法双管齐下,完善办学的法制环境,依据国情和民办高等教育规律合理设计民办高校话语权体系,实现民办高校利益的法定常态。

(二)表达与接受:政府是民办高校话语权保障之关键

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具有不可推却的公共责任。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和执行者,话语生产也一般是由权势集团所控制和选择。权力是权利表达与彰显的依托,脱离权力根本不能形成权利,更遑论权利的确立和实现了。为此,依法治教和公平理念下,公权力是民办高校话语权的最高保障形式,“绝对话语”的公权力需要适应有限政府和教育规律的需求,将政府放在与民办高校的动态关系中去定位,进行“权力虚构”,从中确定政府在与民办高校互动中的合理行为边界。政府需立足“小政府意识”以及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理念和“该放的放,该管的管”的维度,重视民办高校的话语权、从业者们的公民权以及民办高校的资本性与市场特性,清晰自身与市场介入民办高校的界限,按照均权原则正确理顺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按照公平要义营造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竞争的政策环境,依法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和第三条道路。同时,基于教育公平原则,政府在立足于教育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为民办高校打开“赋能还权”的大门。

(三)价值复归:民办高校话语权图景选择之向度

“在现代国家的场景中,至关重要的是不同群体以话语方式形成表达其利益的政策或方案的能力,并在公共领域中开辟出宣扬这些政策或方案的能力。”[7]随着《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迎来发展高潮。我们必须廓清狭隘思想,正确认识民办高校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只分质量不分身份”,民办高校应享受“国民待遇”。话语权的张扬,往往意味着社会正在健康之路上行进。民办高校话语权体系需接受经济、法律、教育、伦理的介入评价,努力满足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期望,使社会不受自身教育、运营及服务的消极影响,承担对等的社会责任,这也是民办高校话语权享有与表达的交换和另一种承担。社会利益平衡理论、市场主体发展权利理论以及民办高校的公益性、营利性一致决定了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应承担比公办学校更多的社会责任。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是民办高校所做出的符合社会或者环境方面的法律与政策的行为,是办学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和价值观的集合体,也是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为此,建立民办高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形成严格的问责机制和以《民办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加强民办高校伦理道德培训,构建良好的学校精神与文化等,更有助于民办高校话语权的享有、表達和被接受。

综上,对一种话语秩序的平衡与维护,不仅需要参与者的内在认同和遵守,也需要来自于外在的约束。公共话语场规则的完善,需容纳“异质性”[8]。在教育公平和高校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民办高校、法律及社会公众等多角色、多主体的互动对话中形成一种共识,即有限政府管理、学校依法办学、社会参与监督、良法有效运行等活力、有序的格局出现,将成为民办高校话语权期待的现实图景。

结论

民办高校与话语权的赛跑,未有终期。话语权是民办高校获得生存发展的合法性基础,自然与民办高校地位的变迁密切相关。民办高校经过一定周期的不适与阵痛之后,都需要正视自身的合理诉求。俯下身子寻找最契合该群体心理的路径去揭示问题的全部细节,会重新站在价值复归这样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上。在民办高校话语权的表达与被接受表达的现实图景中,既有民办高校之内的原因驱动,也有民办高校之外的因素使然,对民办高校话语权的理论存在与价值现状首先形成一种共识或认同,以为后期具体的话语体系构建提供充分的表达空间与现实维度。

参考文献:

[1]阮建平.话语权与国际秩序的建构[J].现代国际关系,2003(5):32.

[2]李承先,陈学飞.话语权与教育本土化[J].教育研究,2008(6):16.

[3]宋丽娟.民办高校话语权的失衡与复位——兼论政府权力的限度[J].职教论坛,2016(14):89.

[4]朱虹.论江西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J].教育学术月刊,2014(7):39.

[5]田虎伟,刘阳.中央集权型教育行政国家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1):16.

[6]李炎清.美国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及启示[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21.

[7][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8:255.

[8](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77.

(责任编辑:黄建华)

The Discourse Right of Private Colleges: Theory Space

and Reality Picture

YANG Xiao-pei, SONG Li-juan

(Xiamen University, Fujian 361005, P. R. Chjina; Jiangxi Institute of Fashion Technology,

Nanchang 330201, P. R. China)

Abstract: the private colleges have the nature of public welfare and interest for their existence of many years, but still they have limit power, discourse right and profit opportunities. They easily lo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rational and emotional chain reaction, so they demand right reset. The dissimilation of discourse right becomes the logic esse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colleges. The discourse right is not only the development “means”, but also the development “purpose”. Outside investigation shows that the “localization” of discourse is the normal expression and adapted acceptance of the discourse right of non-governmental universi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right reset and the value return should be the choice and reality picture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Key words: private colleges; discourse right; value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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