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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与法学本科生法律素质的培育

时间:2023-05-21 19:5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湖南文理学院 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法律素质是法律人以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为核心的法律专业素质。案例教学法能使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探索案情的能力都得到很好培育。培育法学本科学生法律素质,必须优化案例教学法。不仅应精选典型案例,优化案例教学过程;而且应加强教师启发和引导,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案例的主体性。更注重实践培育,力求学生法律素质培育途径多元化。

关键词:法律素质;案例教学;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15-0076-03

Abstract: The law quality is a specialized quality, in which the law thinking ability, expression ability and exploration case ability are taken as the core by the lawyer.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can improve the law students" ability on law thinking, expression and exploration case. The students" law quality cultivation requires optimizing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t requires not only elaborately selecting typical cases and optimizing the process of case teaching, but also strengthening teachers" enlightenment and guidance, and fully developing students" subjectivity in participating cases as well.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on practical cultivation to pursue multiple cultivation approaches for law students.

Keywords: law quality; case teaching; subjectivity

一、法律素質的基本内涵

法律素质,这里是指法律的职业素质,指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应当具备以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为核心的法律专业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运用逻辑将法律的知识、规则、原则、原理和法理加以有机综合分析法律案例和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的能力。在法律人的专业法律素质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最为重要的素质,它不仅包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能力,也包括对法律命题确立和把握的能力;不仅包括法律推理能力,也包括对法律意见和将要做出的法律裁判的论证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则包括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法律人不仅需要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更需要优秀的书面表达主要是文书写作能力。而优秀的文书写作能力,除了要求法律要正确把握文书写作的格式外,更应该在遵循“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理情去论证所提出的法律命题或观点的正确性的能力。法律头口表达能力和法律书面表达能力相比,前者更侧重于“口”,注重于表达的形式;后者则更侧重于“才”,注重于表达内容。

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是法律人通过调查、搜索、制作、组合、分析和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索法律事实的能力,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法律事实应力求还原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既已发生,便不可完全还原,至少某些细节是无法还原的。法律人通过调查分析找出相关案件的基本证据,并举既有证据大胆假设,试图还原案件客观真相。然后根据相关证据线索,小心求证对案件充分证明的所需要的其他证据,最终根据所掌握的充分证据还原整个案件真相。

总之,法律人的专业法律素素质,是法律人运用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的技能素质和技能。法律人只有具备以上三种能力为核心的法律专业素质,才能在法律实务工作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二、案例教学之于法科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价值

(一)案例教学法能使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得到较好训练

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律原理和法理精神,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的能力。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特有思维方式,它是按照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式和思考模式。

法学案例教学是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和综合,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法律思维得以启迪。案例教学“既能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又能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1]在案例教学中,围绕案例问题讨论,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学生的思维火花相互碰撞,从而使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条分缕析,种种相关法律问题获得求解。迥异于普通思维的是,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时应引导学生注重程序思维和证据思维。教师应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切忌忽视程序正义而追求心中所谓的“实质正义”,要注重证据而不是把主观猜测当成事实认定。通过课堂对案例问题的相互争辩,不断交锋,学生的快速反应、严密的逻辑推理等能力得到很好地训练。教师通过解剖案例,根据设计的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深入地分析案情,最终使得整个案件得以处理,从而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培育。

(二)案例教学法能较好培育学生的表达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处理分析案情处理案件的基本技能。书面表达,是将法律人对案件的分析和探索的结果,也即法律人主张的法律观点通过法律论证以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如辩护词和代理词就是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法律利益将所代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法律观点和主张系统表达出来。法律口头表达能力,则是以法律文书内容为基础,对案件分析和处理意见在法庭或其他场合以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是衡量法律人法律素质高低的基本标尺。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往往在一周前将相关案情布置给学生熟悉,并设置有关的法律问题要求学生收集资料准备讨论;同时要求学生撰写课堂发言提纲。对于疑案辨析和模拟法庭等课外案例实践教学中,则往往要求学生准备系统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甚至判决书等等。学生通过准备各种法律文书,通过课堂讨论后,又在教师指导下不断修正相关的法律文书;这样学生通过不断磨练和砥砺,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将逐步增强。在课堂案件讨论中,如果教师引导得法且学生案件准备工作较为充分的话;那么,课堂案例讨论气氛将非常热烈,对案情的探讨将非常深入。对于有些焦点问题,学生将唇枪舌剑,激烈交锋。长此以往,学生的法律口才能力将得到潜滋暗长,无形之中得到快速增长。

(三)案例教学法能较好培养法科学生探索案情的能力

探索案情的能力,是法律人法律素质的关键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一些复杂案件摆在面前,往往头绪杂难,线索不明,有时甚至有不知从何处下手之感。这就要求法律人具备较强的探索案情的能力。法律人应发掘探明事实真相的动力,尽力厘清线索,找到案件的症结和争议焦点所在。就律师而言,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快找到维护自己当事人权益的事实和法律立足点,并提炼出相关的维权观点。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法律观点,律师应搞清楚现有哪些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观点;如果不够充分,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从而指导当事人去准备收集相关证据。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精选的典型案例大部分都是相对复杂的案件。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在教师的引导和指导下,学生通过自主探索最终主动地解决案例,获得案例法律处理,从而获得相关法律知识、技能,法律精神得以培育。可以说,案例教学的整个流程和环节,教师是为了帮助学生探索案情,获得案件真相和法律处理结论。学生课前根据教师提出的案例相关问题,寻找相关资料,本身就是进入探索案情的初步阶段。在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对相关案例问题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地加以讨论,就是逐步深入地探索案情。在教师正确的引导下,学生充分发挥思维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积极思维,层层深入,最终将获得案情的整个真相。因此,案例教学的整个教学流程和教学环节,将有助于学生自主探索案情的能力的培养。

三、优化案例教学,促进法学本科生法律素质的培育

(一)精选典型案例,优化案例教学过程

“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个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应用能力。”[2]而案例教学在培育法学本科学生法律素质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教师所选择的案例是否典型和具有代表性,“要求教师在法学课堂教学时,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之所以要选择典型案例,关键在于真实而典型的案例给学生生活的的贴近感。而具有“生活贴近感”的案例非常有助于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将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选择典型性案例,一方面要求案例不仅能涵盖教材知识点,里面的案情往往也较为复杂,甚至“一波三折”。这样的案例有助于教师据此设置讨论问题,引导学生逐步深入地探索案件。学生在教师引导下,积极开动脑筋启动思维,经过深入分析最终发现问题症结所在。另一方面要求选择有一定争议性的典型案例。对于某些案例问题往往存在几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学生不在教师引导下深入讨论和探索是难以找到案例正确答案的。相对复杂而在某个层面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例,对于培育学生思维能力和探索案情能力有重要意义。

不仅如此,教师应优化案例教学过程。其一做好课前充分准备。教师首先自己应深入钻研案例,吃透案例。在此基础上精心设计案例问题,案例问题应具有启发性,能够启迪学生思维,由浅入深,环环相扣。并且应该对课堂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预见并做好预案。教师应提前一周将案例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在充分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教师提出的问题充分查阅资料。并要求学生深入研究,写好发言提纲。其二应精心组织课堂讨论。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学生在分组讨论的基础上,各组推选出代表代表本组发言。然后,对关键性问题或焦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激发辩论氛围,控制辩论节奏,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教师要鼓励学生从多层次、多角度地分析案例问题。当讨论偏离案件主题时,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回归正确的讨论轨道上来。其三,实时总结,画龙点睛。当学生讨论很深入,问题答案较为明晰时,教师要善于在水到渠成时实时予以总结。总结案例应该言简意赅,不拖泥带水。对学生讨论中的分析得非常准确到位的地方予以充分肯定,对于出现的不足也应较为委婉地指出。在此基础上帮助学生分析思维的不足及怎样弥补这种思维出现的缺陷。

(二)加强教师启发和引导,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案例的主体性

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发挥,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实效。“不愤不启,不悱不发。”[4]为此,教师应充分运用启发式教学,充分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具体而言,其一,教师应精选鲜活案例,激发学生探索案例的兴趣。教师尽可能挑选的生活中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本身能引起学生强烈的兴趣和积极的参与感。启发式教学能激发学生兴趣,开拓其思维视野。

其二,教师要善于充分运用启发教学,启迪学生发问。学问学问,非问无以解惑。教师不仅要自己提问,引导学生讨论和解决问题;而且还要鼓励和引导学生提出问题。教师先不急于回答,而是将有价值的问题放给其他同学共同讨论。对于正确的予以肯定和表扬,对于不正确的也应予以正面鼓励并予以纠正。有时在学生提不出问题时,教师要善于“制造矛盾”引导学生提问。教师以问题为导向,培养学生对于学习要有问题意识。训练学生由敢于提问逐步走向善于提问。教师应善于以案例所蕴含的“问题”去叩啟学生的心扉,激励其去思考,启迪其思维。其三,教师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培养学生探索案情能力。“成功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应该是一名主动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5]学生以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课堂教学,而不是以客体的身份被动地作为课堂的“旁观者”,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根本途径。教师应紧紧围绕教学内容,对于精选的案例设置具体的典型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参与讨论。为此,教师所提供的教学案例的信息应经过认真斟酌后,适当取舍,提供的信息不必太充分。有时,为了让学生主动探知某些法律事实,教师可以故意适当“隐去”某些案例事实,引导学生自主探索这些事实的存在或应该存在。这样可以引导学生以案例“当事人”的身份对模糊信息进行分析和决断。当然案例的基本信息是不能“隐去”的,否则学生无法把握基本案情。而某些案件信息的“隐去”后,教师引导学生讨论分析的过程中,学生的思维将得到很大“洗礼”,自主探索案情的能力将在长期的训练中不断得到提高。

(三)注重实践培育,力求学生法律素质培育途径多元化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课堂案例教学,尽管是接近实践的教学方式,但毕竟是课内纸上谈兵式的教学方式。实践出真知。学生由于缺乏将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具体分析和运用于各种法律实际的实践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和探索案情的能力很难得以根本性提高。因此,案例教学应该走出课堂通过多种丰富多彩的案例教学形式和方式去深化和拓展案例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应充分重视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如庭审观摩、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其一,注重庭审观摩,现场探索案例问题。通过庭审观摩,学生现场观摩正在审判的案件,“真实、直观、感性,较容易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6]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决不能让学生只当“观众”,而应在提前根据案情设置案例问题,要求学生在听审的过程中深入思考,力求自己自主解决这些问题。尚有疑问,应该反馈给教师,教师应把其中有典型性、争议较大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探索答案。其二,运用法律咨询,自主解决案例。学生利用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法律实践平台,为社会公众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咨询中,教师应予以现场指导,尽量让学生自主解决相关案件问题。对于较为疑难的问题,教师应指导学生分析解答,其中对于学生分析有误的地方,教师应予以适当纠正。其三,重视模拟法庭,全面训练学生法律素质。模拟法庭是学生选择真实案例基础上,在教师指导下,分角色综合模拟演练法庭现场,从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探索案情能力。模拟法庭应案例选择典型,教师引导学生抓住焦点问题,综合分析案例。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根据案情需要充分准备证据和适用法律。经过模拟法庭辩诉双方唇枪舌剑地辩论,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将得以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李纪恩,李一行,陈平.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6(3):147.

[2]柴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12):174.

[3]程红.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0.

[4]论语·述而.

[5]何颖,陈露.论法学专业案例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确立[J].才智,2014(3):79.

[6]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72.

基金项目:文章系湖南省教育廳教改课题“地方高校‘一体两翼’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湘教通(2012)401号:348)阶段成果;湖南文理学院教改课题“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性研究——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角度”(编号:JGYB1306)

作者简介:丁德昌(1971,05-),男,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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