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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时间:2023-05-22 08: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本文在分析“案例辩论式”教学法主要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就“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的运用原则和运用策略进行重点探讨,旨在促进法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提高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质量。

【关键词】案例辩论式 教学方法 法律教学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是一项独特的教学艺术,其在法律课堂上的应用具有很多的优势。“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景的描述, 在这个情景中, 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 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正是基于“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的优势,“案例辩论式”教学法是在法律教学中经常用到的教学方法,但是如何确保该方法的正确运用、科学运用和合理地运用,将是很多法律教育工作者重点解决的问题。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主要优势和功能

在传统的法律教学课堂上,主要是强调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作用,所以多采取理论灌输式的教学,导致法律课堂的教学氛围比较沉闷,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积极性很难得到有效的激发[1]。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无法充分激发学生在法律课堂上的主体意识,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知识,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课堂上的有效运用,具有很多的优势特征:

1.调动学生的法律学习热情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课堂上的有效运用,可以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适时适当地引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典型案例,从而增强了法律教学内容的现实感、具体感和生动性,实现法律教学的“生活化”,尤其是在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释或解决自己的现实问题时,亲身体会到法律知识的“学有所用”,往往能够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2]。

2.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批判精神

“案例辩论式”法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它一改传统教学中“教师只管教,学生只管听”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自身创造力的开发。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学生作为主体,与老师之间没有等级差别,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教学气氛和谐融洽。学生也可以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用更具创意的思维去理解问题,用灵活多变的方法解决问题,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再局限,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向传统的权威发出挑战。

3.加强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

在“案例辩论式”的教学方法中,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没有高低之分。教师是整个教学活动的“牵引者”,学生是“主力军”[3]。对于一个问题的解决,师生之间,同学之间可以各抒己见,无论对错都可以将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出来,进行广泛的讨论辩证,教师用自身丰富的学识来开发学生的思维,学生也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更新老师的思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认可,自信心、自尊心都得到了极大的满足,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4.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

在法律教学课堂中,案例教学的优势更为显著。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如律师、法官、原被告双方等,体会不同的法律视角,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读。通过广泛的交流谈论,学生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分析思维能力,能够更加有效地判断、解决问题,沟通交流能力和表现力也得到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升。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运用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的选择与应用,其最终是要为法律教学服务的,所以教育性原则是选择和制定“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的首要原则[4]。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实现思想性与政治性、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之间的紧密结合,这样才能在确保顺利实施法律教学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政治意识,实现二者之间的同步培养。因此,法律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应当多选择那些内容健康、判决公正的案例作为学生辩论的教学素材, 避免使用那些蕴含暴力方式、犯罪方法等负面信息的教学内容。

2.适应性原则

辩论式案例的选择与应用,需要做到难易适当,这是因为学生之间的个性化差异比较明显,学习习惯和学习偏好也千差万别,这时教师就要根据学生的特征和学习基础选择那些难易程度适中的教学案例,增强案例选择的层次性和科学性[5]。例如,对于刚入学的大一学生,由于他们的理论知识还比较薄弱,法律基础的知识面还比较狭窄,法律意识和逻辑推理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如果这时候选择比较复杂的教学案例,就很难调动学生参与辩论的积极性、主动性。

3.典型性原则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辩论热情,增强法律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师在选用案例时还要坚持典型性的原则。教师选择的供学生辩论的案例,只有做到与社会热点、学生生活实际的紧密联系,又与有关教学内容的知识点相关联,才能更好地引发学生的辩论热情,使“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发挥出最大的教育功能和引导作用。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法律教学,教师还可以针对这专业特点以及学生的思想实际, 斟酌采用侧重面不同、长短不同、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例, 并确定采用适当时机和方式, 进行有重点的讲解, 这样往往能够实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4.统筹性原则

所谓统筹学原则,主要是指“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具体应用,必须处理好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教材教学以及其他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只要实现了“案例辩论式”教学与其他教学环节的统筹兼顾、相互补充,才能实现更加理想的教学效果。首先,要注意处理好运用案例和采用其他教学法的关系,做到多种教学方法的组合运用、合理运用;其次,要处理好案例与教材的关系,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教学中科学性、知识性、主动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课堂上的运用策略

1.案例导读

法律教师作为“案例辩论式”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引导者,需要在教学的初始阶段将教学案例科学的导入到法理授课环节,借助“案例导读”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引导[6]。例如,教师在课堂上适宜地导入教学案例后,要对相关背景知识和需要进行讨论的环节进行剖析、判断与阐释,让学生对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有所认知与了解,初步形成对教学案例的感性认知,这样才能调动起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主动性和热情。

2.案例设问

法律教师在“案例导读”环节之后,要适时地根据教学案例向学生提出与课堂教学相关的法律问题,然后让学生通过查资料、合作学习等方式,就某一问题开展讨论和探究。首先,教师可以结合教学案例收集整理一些资料或选编教学资料,尤其是那些代表不同学派的观点、思想,或者是曾经产生重点影响的论点或法学理论,教学都可以传递给学生;其次,教师向学生传授文献资料检索的方法以及辩论的规则、要点,避免后期辩论过程的无组织、无纪律,提高对“案例辩论式”教学管理的重视程度。

3.案例辩论

该环节是教师组织“案例辩论式”教学的主要环节,主要是指在课堂上由教师组织学生对案例问题进行互相辩论的环节。它以“案例设问”环节提出的问题为纽带,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辩论过程,必要时教师可以再次设问,或者辩论者彼此之间相互设问,但需要注意的是,课堂上进行的案例辩论不同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式的辩论,主要是带着问题,对所阅读、查找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进行研讨、质疑、评价和交流的过程。

4.法理点评与辩论总结

在“案例辩论式”教学的最后,教师要对辩论过程和辩论成果进行总结,对相关的法理知识进行讲解和点评,这样才能进一步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性认识,实现知识的升华。此外,对于在“案例辩论式”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教师要进行及时的总结,对“案例辩论式”教学的组织形式和实施过程进行不断的优化,促进“案例辩论式”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结 语

“案例辩论式”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有效运用,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激发学生在法律课堂上的自主意识和主体意识,促进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教学方法,值得在法律教学实践中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推广。

参考文献:

[1]林小青.谈案例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3,(22).

[2]辛宇鹤,赵福江,王慧.“全景”式案例分析法在刑法案例教学中的应用[J].成功(教育),2013,(11).

[3]谭秋霞.网络多媒体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04) .

[4]郏海臣.浅谈法律案例教学中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8) .

[5]赵洁.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03).

[6]肖国梁.浅析法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4).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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