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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类型及其治理

时间:2023-05-22 12: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报告中,社会组织利用行政资源不当谋利的问题被专项指出“至2013年底,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个部门主管的35个社会组织和61个所属事业单位利用所在部门影响,采取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方式取得收入共计29.75亿元”[6]。

寻租型腐败可进一步细分为个体寻租和机构寻租两种类型。其一,社会中介组织负责人利用组织的职能权限牟取个人利益。如中国贸促会汽车分会前会长蒋雷之所以能够攫取大量不正当利益,并最终携款潜逃,其根源便在于该会掌握社会稀缺资源,能够提供车展所必备的批文。[7]而在2010年衢州市建筑协会会长徐林森受贿案中,其腐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协会具有评选权,而这又和项目招标等一系列利益链条挂钩。在上述案例中,社会中介组织垄断的社会资源,成为个人牟取利益的基础。其二,有些社会中介组织依托垄断地位和某种形式的行政职能,强制或半强制推行行业服务,从而大肆收取会员费、评估费、审批费、评审费等等。如很多企业一旦成立,便自动成为某些具有深厚政府背景的协会会员,而这些协会所提供的行业服务又和行政行为紧密捆绑。在此,原本自愿入会的民间自组织行为被异化为变相的寻租索贿。资料显示“2010年,广西查处了9个行业协会,涉嫌违规收费2739.86万元,……其入会、会员费的收取都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挂钩,如与政策审批、证照年检等行政管理职能挂钩”[8]。广西的现象并非个案,社会中介组织寻租腐败现象已然形成某种常态化、普遍化趋势,成为当代中国反腐领域的新现象。

第二,衍生型腐败。衍生型腐败是指“权力与私利的无形化交换,……本身不易为外界社会所了解认知并明确判断的交换行为”[9]。所谓社会中介组织的衍生型腐败,其操纵主体依旧是行政权力,它通过将社会中介组织作为自身权力的衍生物,从而牟取利益。衍生型腐败与寻租型腐败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行政权力腐败的代理人,而后者则是借助行政影响力,前者是在腐败过程中是依附的、被动的,而后者则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衍生性腐败的根本特点在于将原来相对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复杂化、间接化了。社会中介组织在此成为权力敛财的隐蔽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反腐高压态势的持续增强,很多官员为了规避腐败暴露风险,指使其亲友创办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敛财。另外,某些权力部门则将中介业务直接指定给某些社会中介组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行政行为与中介服务相互捆绑,从中间接牟利。如某些工商、审计、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都会指定专门的机构进行相关的业务中介办理,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用。在浙江环保系统腐败案中,环保局向环评中介机构收取30%回扣,而这一比例在浏阳环保腐败案中达到35%。[10]如此一来,在历次行政改革中被竭力遏制的权力部门不正当获利,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改头换面后又悄然还魂。中介组织成为行政部门之外的专门敛财工具。“有些部门不方便也不敢直接做的事,就让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去做,早已成了潜规则。”[11]衍生型腐败的根源依旧在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自我牟利行为,而社会中介组织在此充当了牟利手段和逃避惩处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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