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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之比较研究

时间:2023-05-24 10: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之处。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主要对两部法律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研究比较

一、具体内涵

通说而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定义是: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的外国投资法将改变现行的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外观形式为着眼点,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基本模式,尝试将“外资三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本法律。

二、比较分析

(一)立法模式

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模式属于“复合双轨制”的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的显著特点是对同一类调整对象,仅因其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三部关于三资企业的法律,与其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一些不兼容之处,在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但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矛盾还是存在的。

2.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模式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单轨制”立法模式。它新的外国投资法将改变现行的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外观形式为着眼点,对三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基本模式,尝试将“外资三法”合一,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基本法律。

(二)法律基本定位

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定位

《外国投资法》定位于统一的管理和促进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不再将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规范对象。

2.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法律定位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形成一个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将完全取代“外资三法”,结束目前按照企业形式“分而治之”的格局。而且,新法还会在外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有效、便利的改变。

(三)外资管理模式

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外资管理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一项制度,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以及实施机制的总和。通说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应由五部分构成:登记法律;登记性质;登记功能;登记价值;登记机关。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承担着管制外资准入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所谓外资准入,指对外国自然人、法人进入本国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做出的规范和限定。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制。外商投资企业仅能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登记。国家工商总局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各地外企发展的实际情况,授权地方工商机关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2.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外资管理模式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大幅减少外资限制性措施,放宽外资准入,加强信息报告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的外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准入管理制度;力求严谨、真实、准确的信息报告制度;全方面协同完善的投资促进制度。

(四)政府职能

1.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政府职能

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对外资的职能有三种: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以及低于国民待遇。目前中国对外资的国民待遇体现在司法行政救济方面、在投资财产保护、流转税内外统一、结售汇制度内外统一等优惠待遇方面。

2.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政府职能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从重事前审批向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大幅取消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投资促进与保护、监督检查等制度。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与政府职能相适应的服务制度主要有:(1)程序化的投诉协调处理制度;(2)全面的监督检查制度;(3)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五)国有化补偿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国有化补偿问题

国有化或征收是一国依其国家主权而当然享有的权利,因而东道国政府采取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并不需要取得投资者或资本输出国的同意。这里所提到的国有化指的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在补偿标准问题上,我国仍坚持适当补偿原则。

2.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国有化补偿问题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设立全国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协调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外国投资投诉事项,履行以下职责:(1)受理、转送外国投资投诉事项;(2)与有关地方、部门协调处理外国投资投诉事项;(3)督促、检查外国投资投诉事项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4)根据外国投资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5)研究分析外国投资投诉情况,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三、小结

从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总体来看,是一部比较全面完善的法律,它不仅完善了之前TRIMs要求的国民待遇相关规定,而且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投资促进制度、司法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均有突出表现。商务部能够在如此较短的时间内制定这部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是值得肯定的,何况这仅是个草案,后面的立法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龙图.利用外资简明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62).

[2] 杨树明,曾文革.论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规则与我国外资立法改进[J].甘肃社会科学,2003(5).

[3] 国际商学会(InstitutdeDroitInternational)1952年的会议采取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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