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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与低保对居民收入分配的综合调节分析

时间:2023-06-02 17: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缓解收入不平等一直受到关注,作为调节收入差距重要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自2008年以来不断地进行改革,效果如何?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收入分配的综合调节效应,结果表明,2008年以来,虽然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断增强,但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综合调节作用并没有明显增强,主要是2008年以来个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没有增强,同时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应比个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效应要小。因此,必须从加强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调节力度两方面来改善居民收入差距的状况。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最低生活保障; 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3-0093-04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缓解收入不平等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有累进性特点,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近年来数次改革,工资薪金的免征额由最初的800元/月数次上调后调到3 500元/月,税率由九级累进税率减少为七级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收入由2008年的3 722.31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8 618亿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另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贫困居民的生活能够达到最低生活水平。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先在城镇建立和实施,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覆盖。2014年全国1 877.0万城镇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721.7亿元,城镇低保人数比2008年减少了457.8万人,低保金支出较2008年增加了83.45%,说明2008—2014年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2014年5 207.2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低保人数比2008年多901.7万人,2014年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870.3亿元,比2008年增加了280.5%,说明越来越多的农村生活困难户得到了保障,农村低保人数和资金支出大幅增长。

2008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变化,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同时全国最低生活保障覆盖全国范围,面越来越广,资金支出也越来越多。本文在陈建东等[1]研究的基础上,基于《中国统计年鉴》、民政部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分析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重要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2008年以来综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效应是否有所增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居民收入差距的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机理

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过减少高收入者收入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来实现。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置使得高收入者的收入减少,低收入者的收入维持不变。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越高人群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个税也越多;比例税率使得劳务报酬、稿酬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越多的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使得低于免征额的收入或所得不在个税的征税范围内,收入低于免征额的阶层维持其收入水平;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和免征额使得不同收入人群缴纳个税的边际税率不同,以达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征收后,在使用过程中通过转移支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形式补给低收入人群,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的一项转移性支出,给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发放生活补贴,增加了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发挥收入分配的功能,减少居民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减少了高收入群体的实际所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这两种手段同时改善收入分配效应。

三、个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

(一)测度方法和数据来源

目前,测度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指标有基尼系数、KP指数、MT指数、Kakwani指数等。本文以城镇居民收入、农村居民收入和全国居民收入为测度对象,采用基尼系数来分析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果。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G=1+■YiPi-2■(■Pi)"Yi (1)

公式1中的G为基尼系数,Yi代表第i组人口收入额占总人口收入比重,Pi代表第i组人口占全部人口数的比例,(■Pi)"表示累计到第i组人口总数占全部人口数的比重。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民政部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部的年度统计报告等,整理出2008—2014年城镇居民各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各收入组的人均纯收入、各收入组的每户人口数、各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各年的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等数据。

个人所得税可扣除免征额,2012年的免征额为42 000元/年,当年城镇最高收入组(2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 456.4元,城镇中高收入组(2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 813.7元,比当年的免征额少,农村最高收入组(20%)的人均纯收入为19 008.89元,也比当年的免征额少;另外个人所得稅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群体是城镇最高收入组(20%)的居民。城镇最高收入组(20%)的总收入加上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计算出城镇最高收入组(20%)税前的可支配收入,其他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不变。农村居民缴纳个税的比重很小,个税对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不予考虑。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及民政部年度统计报告公布的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数、全国城镇人口、农村人口数,可计算出从2008年到2014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获取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居民的覆盖率均在20%以内,因此城镇贫困人口或是农村贫困人口,都应包含在城镇或农村最低收入组(20%)里面。城镇或农村最低收入组(20%)的总收入或总纯收入减去当年政府对城镇或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可以计算出城镇或农村最低收入组(20%)的居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前的收入,其他收入组的收入不变。

城镇最高收入组(20%)的居民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城镇或农村最低收入组(20%)的居民是最低生活保障補贴的获得者。把城镇居民收入五等级中的最低收入组(20%)的税前可支配收入换成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前的可支配收入,这样就可以取得城镇居民收入五等级居民缴纳个人所得前和获得低保补贴前的收入数据。

(二)基尼系数计算结果分析

1.个税与低保支出对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影响

计算基尼系数需要用到每组人数占全部人数的比例,而《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是以户为单位,每个分组里每一户的人数不相等,因此把每个分组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计算出来,再去计算基尼系数(《中国统计年鉴》里没有提供2013年、2014年城镇居民五份组的平均每户家庭人口的数据,本文采用五等分人口比例计算2013年、2014年的基尼系数)。

根据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和前面计算的数据,可计算征收个税有低保补贴、不征收个税有低保补贴、征收个税没低保补贴、不征收个税没低保补贴四种情况下的基尼系数及基尼系数变化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2008—2014年间,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下降幅度为0.0138~0.0195;给城镇贫困户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也使得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下降,下降幅度为0.0038~0.0050,个税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比低保的调节效应要大,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了更多,降低的幅度为0.0176~0.0243。

2.低保支出对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影响

农村居民缴纳的个税所占的比重非常小,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根据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和前面计算的数据,计算出农村居民获得低保补贴前后收入的基尼系数和基尼系数的变化,如表2。

由表2可以看出,2008—2014年间,低保使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下降幅度为0.0077~0.0177,低保对农村收入差距调节效应大于城镇,并且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说明2007年年底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实行应保尽保后,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数额不断增加,低保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也在逐渐增强。

3.个税与低保支出对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影响

在计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时,需要把城镇居民样本与农村居民样本合并,由于这两个样本所代表的比重不一样,所以应根据实际的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重对两个样本各自的人口比重加权。

G=P■■■G1+P■■■G2+P1P2■ (2)

公式2中的G代表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P1、P2分别代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占总人口的比重,u1、u2、u分别表示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以及全体居民的人均收入,G1、G2分别代表城镇基尼系数、农村基尼系数。利用这个公式和前面计算的数据,计算出四种情况下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和基尼系数的变化,如表3。

由表3可以发现:在2008—2014年间,个税使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了0.0113~0.0146,低保使其下降了0.0031~0.0057,个税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大于低保对其的调节作用,低保的调节效应有增强的趋势,主要是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导致的。个税与低保支出的共同作用使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了0.0158~0.0202。

跟2002—2007年相比,2008年以来低保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断增强(2002—2007年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使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幅度为0.0017~0.0026)[1],但个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没有显著变化(2002—2007年个税使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幅度为0.0129~0.0140)[1],个税和低保对收入差距的共同调节作用也没有明显增强(2002—2007年个税和低保支出使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幅度为0.0146~0.0169)[1]。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都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相对个税的调节作用,低保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较小。

2008年以来,虽然低保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断增强,但个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并没有增强,而个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大于低保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因此导致个税和低保对收入差距的共同调节作用与2002—2007年相比没有明显增强。

(二)建议

2008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几次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实行,力争做到应保尽保,但个税和低保支出对居民收入差距的综合调节作用并没有不断增强,说明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个税的累进税率具有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我国个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工资薪金收入,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累进税率不能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并且实行单一的免征额,使得有多个家庭成员的家庭承担较高的税收;高收入者收入来源不仅限于工资薪金,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下需要自行申报和缴纳,这给高收入者逃税提供可能;2007年年底民政部宣布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做到应保尽保,由于管理层次太低,造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多达数千个,很多困难户没有获取低保补助[2]。

因此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加强个人所得税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1.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左右,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力度小,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形式多样的福利性收入、资本利得、遗产收入、赠与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扩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3]。

2.建立综合与分类结合的课税模式

采用不同的课税模式,可以体现劳动的价值取向,保证税收公平效应,实行源头扣税。综合征税模式更加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了综合税制或者混合税制,因此根据实际国情,按各种渠道所得的性质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区分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实行分类课税,“其他所得”按照其来源性质分为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其余5种类型的所得收入采取综合课税[4]。

3.完善免征额标准

目前,我国工资薪酬所得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因此,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同时从基本生活需要、教育支出、医疗、住房等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免征额标准应包括个人或家庭基本的生活费用、儿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房贷利息等;如果家庭遭遇到很大的困难且无能力支付时,纳税人可向税务局提交相应的证明,申请免交当年的个人所得税。

4.提高征管水平

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从扣缴源头与申报人入手,统一居民工资卡,通过银行、企业等的资源共享,可查询到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对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的企业与个人,要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降低他们的信用度,同时信用度会影响其银行贷款、房贷、车贷、孩子的教育等[5]。

5.统一低保标准的计算方法

如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采取统一的计算方法,不能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计算低保标准,则会造成二次收入分配不均,进而会再次扩大地区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应统一低保标准的计算方法。鉴于部分农村地区的物价水平与部分城市的物价水平相差不大,应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6.加强宣传,落实低保实施办法

目前,各个省份都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但由于基层干部宣傳不到位,很多农民不了解低保标准等情况,导致某些困难户不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各级政府人员的工作要加强宣传,有效落实低保工作,给需要帮助的居民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建东,杨雯,冯瑛.最低生活保障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实证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1(1):101-105.

[2] 杨立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中国软科学,2011(8):72-84.

[3] 詹新宇,杨灿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探讨[J].税务研究,2015(7):54-59.

[4] 李林木,薛迎迎,高光明.发展中国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基于巴西、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比较[J].税务研究,2015(3):118-124.

[5] 姜涛.第三方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由之路[J].税务研究,2015(2):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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