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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党内法规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06-03 11: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本文着重从制度层面就完善党内法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完善; 党内法规; 作风建设; 制度

[中图分类号] D2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7-0016-01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的领域,一要靠教育,二要靠制度。在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健全党内法规的立法制度。1990年7月31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适时适当地规定了党内法规制定的原则,党内法规的起草、审定和发布规则等等,在促进党内法规的科学化、现代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了适应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这部党内法规需要加以修改。修改应当在如下方面进行:其一,将现有的“制定程序条例”扩展为“制定条例”,使之不仅包含程序事项,而且包括实体事项。例如,应当将党内法规的立法权限列入其中,使之与国家法律的立法权限相互呼应和相互协调。其二,增加合法性审查程序,确保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确保党的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允许内进行,同时也使暂行条例已经确立的正确原则落到实处。其三,细化起草规则和审定规则,增强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开放性和吸纳性。例如,应当规定党内法规的起草工作由法律专业人才主持或参与,以保证法规草案的基础品质。应当规定党内法规草案须在全党范围或尽可能大的范围中征求意见,从根本上消除关门立法的倾向。

二、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有两重含义:广义地说,要建设以党章为核心的法规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党章,也包括围绕在党章周围的一系列党内法规;既包括基本制度,也包括各种单项制度;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制度,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制度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需要有更加完整、更具前瞻性的党内法规立法规划。狭义地说,每一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重要制度,其本身应当是一个相对完整和基本平衡的系统。其中,关于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其追究机制的规定,应当既全面周密又相互匹配。即是说,权利决定了义务,义务决定了责任,责任决定了责任追究机制;反过来,义务要与权利匹配,责任要与义务匹配,责任追究机制则要与责任匹配。如果一部党内法规,只规定权利不规定义务,或只规定权利、义务不规定责任,或者只规定权利、义务、责任不规定责任追究机制,它就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应当指出,上述两种意义上的“制度体系建设”,在现实中都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失。从广义的角度说,民主集中制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尚需建立或健全;从狭义的角度说,责任及其追究机制在许多党内法规中不是太过简略,就是付之阙如。即使是总体上质量较高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三、细化党内法规的程序设计。程序在党内法规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种行为要经由程序来实施,各种关系要经由程序联结,各种制度要经由程序来体现,各种结果要经由程序来表达,实体正义要经由程序正义来表征。可是,不少党内法规仍然未给予程序问题以应有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1)从宏观上看,实体性法规较多,程序性法规较少。已经颁布的党内法规,绝大多数是实体性法规或以实体问题为主的法规,程序性法规或以程序问题为主的法规,所占比例甚小。(2)从微观上看,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互结合的党内法规,往往是重实体轻程序。在那里,程序事项或者十分粗糙、简略,给应付程序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或者缺乏程序违法的后果,程序规范成了遵守了白遵守,不遵守白不遵守的摆设;或者默认减少程序、颠倒程序、事后补程序,为程序违法开了方便之门。

四、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6条确定了制定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1.以党章为依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的全部进程中,要始终贯彻上述两个重要原则。一方面,要确保党内立法不侵越国家机关的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确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等的立法权限,党内法规不得随意跨界,越“宪”代“法”,而只能就与党内政治生活有关的事项提出规范。另一方面,要确保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党内法规不能随意加以限制和剥夺(当然会有个别例外,如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党内法规却要求党员要有特定的信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党内法规不能给予免除和取消;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党内法规不能给予庇护和豁免;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合法合理行为,党内法规不能随意加以追究。如此,就能保证党的建设这辆壮丽的列车始终运行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富之路上。反过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又会因党的建设这项新的伟大工程而健康稳步地发展。

(本文作者: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副校长、 海南省行政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史小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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