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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富公平目标的房产税制度创新

时间:2023-06-10 18:2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房产税作为房屋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直接税,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本文依据广义的税收公平说,提出了衡量房产税财富公平的六个维度,并且在分析六个维度对房产税财富公平的作用机理上,提出了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房产税制度。首先对我国房地产税制进行了调整,其次对税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和计税依据等税收要素进行了设计,最后对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房产价值评估制度和征管方式等房产税配套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 财富公平 制度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在加速向少数人集中。我国居民房产占有的差距较为悬殊,因此考察我国居民财富差距不能忽视房产占有差别。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房地产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对个人居住房产免征房产税,不符合普遍征税的原则。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政府无法从房产税中获得房产增值的收益,有悖公平原则。2011年初,重庆、上海正式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进入到实质阶段。政府针对居民高档、多套房产征税,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少数人过度集中的财富收归国有,通过转移支付等制度,改善收入分配不均。但是试点房产税方案适用范围狭窄,无法有效调节财富公平分配。

因此,本文首先在回顾有关税收公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衡量房产税公平的六个维度。其次分析了六个维度对房产税财富公平的作用机理。最后提出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房产税制度。

相关文献综述

从传统的税收公平角度来看,税收公平主要指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指具有不同经济能力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马斯格雷夫,1987)。传统的税收公平主要指税收在纳税人之间负担公平,而忽略了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平问题。广义的税收公平要求,就社会作为整体而言,纳税人因缴纳税款而减少的价值至少与政府使用税款而增加的价值一致,即要求政府使用税款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用税公平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体现(杨杨,2009)。现代税收公平理论认为,有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还要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体系(尚力强,2006)。合理的税收征管程序、合法的税收征管过程也会对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造成影响,所以征税公平也是税收公平的一种体现(石卫祥,2009)。综上所述,广义的税收公平,不仅包括定税公平,而且包括征税公平与用税公平(林晓,2002)。

对于房产税来说,增强房产税公平功能的途径有: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以房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确定适当的税收优惠(刘军,2006)。房产税的比例税率能够体现纵向公平(朱为群,2012)。因此,就房产税税收负担而言,税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是影响房产税公平的四个维度。结合政府征税公平、用税公平两个维度,影响房产税公平的六个维度是税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计税依据、政府征税公平与政府用税公平。

影响我国房产税财富公平的维度分析

(一)税基范围

房产税税基范围要体现普遍征税的原则,进一步房产税改革需将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个人住房。受到税收法定原则中禁止溯及既往的制约,有必要对我国存量房和增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的公平性分别进行探讨。

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对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整合,形成“重保有轻交易”的房地产税收格局。方案二是将土地出让金中由于政府公共支出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扣除,将其放在房屋持有过程中逐年征收。由于我国房产税改革处于探索阶段,考虑到土地出让金改革的复杂性,本文认为应该先采取第一种方案,然后向第二种方案过渡。就第一种方案而言,降低房屋交易环节税收有利于降低新增房屋的购买成本,节约的成本将在房产保有环节以房产税的形式征收,并未增加购房者的成本。

对于我国存量房而言,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就已经包含了由于公共支出带来的土地增值部分,而这正是政府提前预收的房产税(王智波,2011)。如果对存量房按照方案二征收房产税,则属于重复征税。如果按照方案一对存量房征税,由于居民购买存量房时没有享受到房地产税收整合的优惠,所以居民第一套存量房享受免税优惠是合理的。但是出于政府调节财富公平分配的职能,对居民多套存量房征税是有必要的。

(二)税率结构

由于我国中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产价值等存在很大的差异。考虑到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必要为房产税税率设定一个弹性区间,各地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税率。房产税税率分为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种。定额税率采用固定税率按建筑面积征收,不能体现税收负担公平。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税原则,房产价值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对于有效调节财富分配效应有重要的作用,但累进税率容易影响人们对持有房屋的信心(刘余健,2012)。比例税率按照房屋价值采用统一的税率,比例税率成本低、容易操作。随着房屋套数的增加,比例税率越高,也体现了累进性。所以对不同套房产采用不同档的比例税率,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公平分配的目的。

(三)税收优惠

1.基于居住房产的税收优惠。在我国富人的财富结构中,房产的占比并不是很高,而房产却是我国中层收入者的主要财富形式。如果按照房产税税收财富比来衡量房产税的累进程度,则可能发现房产税是累退性税收。因此,我国有必要为中低层收入者规定房产税免征额、人均免征面积等税收优惠,尽量将中低层收入者的首套房纳入免征范围。

2.基于特殊人群的税收优惠。居民的房产价值可能与居民的收入并不匹配,政府对收入能力有限的特殊人群征收过高的房产税不符合税收负担公平的原则。所以,参照国际房产税税收优惠惯例,房产税有必要对特殊人群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如对退休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的首套住房免税(刘余健,2012)。

(四)计税依据

世界上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税依据主要有房地产面积和房地产价值。按房地产面积征税,对处于同一地区不同地理位置的居民是不公平的,而且房产税收入很难反映由于房产增值带来的经济收益。而以房屋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不仅体现了对处于不同位置房屋的公平性,而且可以将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反映在税收收入中。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房屋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计税。这样做的好处是,随着房产升值相应增加税收,有利于有效组织税收收入。同时,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体现了房产税的公平性(蔡红英,2011)。

(五)政府征税公平

政府在征收房产税的过程中涉及到评估房产价值、工作人员征税、防止偷税漏税等。房产价值评估的基础是健全的房产信息,房产价值评估的核心是完善的评估制度和先进的评估技术。健全的房产信息是防止偷税、漏税的客观依据,也是房产评估顺利开展的条件。客观、公正的房产评估程序与技术使纳税人感到相对公平。征税过程中,征税人员平等、公平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对于拒不纳税的人进行严厉惩罚也是影响人们公平感知的重要因素。

(六)政府用税公平

税收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我国征收房产税要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所以政府如何分配税收也会影响到税收的公平。Michael L. Roberts(1994)经过实验发现,政府将所得税用途通过电视等媒体公布于众时,纳税人公平感知和纳税遵从度有所提高。所以,政府不能随意使用纳税人的血汗钱,使用税款时必须接受纳税人的严格监督,以保证税款被用以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本文提出的房产税改革方案面向所有存量和增量住房,涉及面广,所以依据税收的受益原则,政府要针对性地将房产税用于公共服务支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绝不允许政府官员的随意挥霍。

促进财富公平分配的房产税制度设计

为了发挥房产税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效应,我国首先需要改革房地产税制,形成“重保有轻流通”的税制格局。在设计房产税税收要素环节,通过税基、税率、税收优惠、计税依据体现房产税税负公平。在设计税收配套制度环节,考虑到保证政府征税公平的各种配套制度。

(一)房地产税制调整

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取消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取消印花税、扩大契税的征税范围并降低契税税率。

(二)房产税税收要素设计

税基范围:土地、城乡居民房产;计税依据:房产评估价值;税率:各套房采用不同档的比例税率。对于增量房,家庭第一套及以上住宅分别按增加的比例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存量房,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分别按增加的比例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优惠:对于增量房,家庭第一套自用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免征房产税,超过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征收房产税。对于存量房,家庭仅有一套自用住宅,免征房产税。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超过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征收房产税。对农村居住用房、农业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公益用地等免征房产税。对退休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的首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收配套制度

建立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我国建立健全的居民个人房产信息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房产价值的评估,而且能够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针对我国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由不同部门登记的状况,要尽快实现对土地、房屋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建立房产价值评估制度。我国首先需要选拔一批专业的房产评估技术人才,并建立以税务部门下属评估机构为主、中介机构为辅的房产评估体系。我国要借鉴国外房屋价值的评估方法,在市场法的基础上进行批量评估。而且要对评估结果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样才能实现征税公平。

合理的征管方式。房产税减免采取申报的形式,凡符合条件享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提交相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确认。房产税缴纳合理的方式是由征税机构向纳税人下发缴纳税款的通知书,而后由其自行缴纳,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马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2.杨杨.我国税收公平目标的再思考及其制度选择[J].特区经济,2009

3.尚力强.注重税收公平 建设和谐社会[J].税务研究,2006(9)

4.石卫祥.税收公平、财政公平与公平收入分配[J].财政研究,2009(3)

5.林晓.税收公平的四种体现与重塑我国税收公平机制[J].税务研究,2002(4)

6.刘军.房产税公平财富分配功能缺位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

7.朱为群.中国财产税的公平性分析[J].财政金融研究,2012(6)

8.王智波.房产税改革中的公平问题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1(267)

9.刘余健.房产税全国推行的可行性研究[D].重庆大学,2012

10.蔡红英.房地产税国际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11.Michael L. Roberts.‘An Experimental Approach to Changing Taxpayers’Attitudes Towards Fairness and Compliance via Television.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vol.16,no.1,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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